近日,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盘州市水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盘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根据相关会议纪要文件,从7月1日起,将盘州市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2022年6月7日盘州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第十三项议定,同意调整盘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 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第一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阶梯水量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
第一级水价由现行2.00元/m³调整为2.39元/m³,调增金额0.39元/m³,水量基数为216m³/年·户,含216m³/年·户。
第二级水价由现行3.00元/m³调整为3.59元/m³,调增金额0.59元/m³,水量基数为216m³/年·户--288m³/年·户,含288m³/年·户。
第三级水价由现行6.00元/m³调整为7.17元/m³,调增金额1.17元/m³,水量基数为288m³/年·户以上。
执行周期。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级水量的充分使用。
“户”的认定。居民用户原则上按3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贵州水投水务盘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按户确认其阶梯水量;超过3人的家庭,经向贵州水投水务盘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确认其阶梯水量。
(二)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二阶梯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
(三) 为保证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用水量在216m³以内(含216m³)的,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仍按价格2.00元/m³执行,第二级、第三级水量相应按照调整后的第一、第二阶梯水价执行。盘州市人民政府对贵州水投水务盘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因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水价优惠措施而减少的水费收入给予相应补偿。
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价格
(一)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2.80元/m³调整为3.60元/m³,调增金额0.80元/m³。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定额50%以下(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5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
计划用水量的核定。由用水户以年为单位,向贵州水投水务盘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由贵州水投水务盘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等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进行核定。
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每年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 根据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原则上比价不低于3:1的规定,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5.60元/m³调整为12.00元/m³。
以上调整的水价均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盘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盘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盘发改价费〔2016〕25号)执行。
三、做好水价调整后的相关工作
1.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 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有效降低供水成本,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3. 供水价格实行收费公示,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22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盘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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