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信贷政策引导作用, 加大金融扶贫惠农力度,切实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 号)、《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扶贫开发实施办法》(贵银发〔2014〕95号)、《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六银发〔2014〕9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盘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设立在盘县辖内符合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是指“支农再贷款+配套贷款+利差补贴”的扶贫模式。具体为:由承贷银行根据支农再贷款额度 1:1 的比例匹配自有信贷资金,向“双加”定向扶贫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借款主体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盘县财政部门对承贷银行所发放的“双加”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利差补贴的运作模式 (利差补贴具体计算方法见第十二条)。
第四条 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惠农利民、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承贷银行按照审贷程序,自主向项目库中借款主体发放贷款,并承担通过本运作模式发放贷款(含支农再贷款和自有资金)的全部风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支农再贷款。利用人民银行的存量支农再贷款或新增支农再贷款支持承贷银行增强信贷支农实力。
(二) 匹配贷款。承贷银行根据其所使用的支农再贷款额度,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匹配自有信贷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 该模式贷款的发放对象必须是纳入项目库的借款主体。项目库中借款主体原则上为:生产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3155 工程”项目承接企业、民贸民品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第八条 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库中借款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石漠化治理、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建设与开发、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扶贫项目开发等。
第四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由承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十条 期限
(一)承贷银行申请使用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支农再贷款合同期限为 1 年,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办理展期,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2 次,且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为满足农业生产周期的需要,承贷银行在归还到期支农再贷款以后,可继续向人行盘县支行提出申请。
(二)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贷款的期限: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 提供 1 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治、农田水利、石漠化治理、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 3 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 10 年。具体期限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利率
(一)人行盘县支行发放给承贷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二)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在承贷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的基础上至少下浮 2 个百分点。
第五章 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利差补贴
盘县财政部门按季给予承贷银行利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当季补贴金额=当季定向优惠利率贷款月平均余额×2%÷4。当季定向优惠利率贷款月平均余额=当季每月定向优惠利率贷款余额累加数÷3。
第十三条 人行盘县支行对积极参与支农再贷款“双加” 定向扶贫模式的承贷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在现行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再降低 1 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盘县政府对上一年度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工作效果较好的承贷银行, 适当给予其财政性资金存款倾斜(如农业、扶贫、合作医疗等方面的资金优先存入存贷银行)。
第十五条 经盘县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领导小组考核, 盘县政府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支农工作效果较好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章 运作流程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根据项目库中借款主体信贷需求, 向人行盘县支行申请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 人行盘县支行审核通过后向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申请 “双加” 模式专项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 人行盘县支行在支农再贷款限额到位后, 及时向承贷银行发放专项支农再贷款, 承贷银行根据专项支农再贷款额度,按 1:1 的比例配套自有信贷资金向项目库中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按季结息,每季末 20 日结息后 10 日内向人行盘县支行报备《盘县支农“双加”定向扶贫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及《盘县支农“双加”定向扶贫贷款发放明细表》,经人行盘县支行审核后,报盘县财政部门申请利差补贴。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领导小组负责该运作模式的组织实施, 人行盘县支行适时监测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并按季向领导小组汇报该模式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条 人行盘县支行应对承贷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检查,确保支农再贷款用途合规,并负责到期收回。
第二十一条 人行盘县支行在办理支农再贷款借款手续时,需在合同中特别载明承贷银行用该支农再贷款发放定向贷款的利率优惠幅度以及根据支农再贷款的支持额度匹配的自有信贷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 承贷银行需在信贷台账中进行特别标注,且安排专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贷款台账。
第二十三条 承贷银行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事项使用支农再贷款,人行盘县支行有权停止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也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对执行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人行盘县支行向上级行请示给予支农再贷款以及其它货币政策工具的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或监督管理不力的,将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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