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聚焦盘州/通知公告

盘州市档案馆(盘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须知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盘州市档案馆(盘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须知


一、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本馆提供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服务均为免费。

三、利用者须如实填写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登记表。

四、利用者经同意后可查阅开放档案检索工具和上架的政府公开信息。

五、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一律在本馆内进行,严禁将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带到馆外。未经接待人员允许,不得拍摄、复制、摘抄档案、资料以及任何检索工具。

六、利用者应当爱护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和检索工具,不得有污损、涂改、勾划、折角、折页、批注、抽出张页及撕毁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等行为;利用者携带的电脑、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须存放在指定位置;利用场所严禁吸烟、喧哗。

七、利用者查阅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档案法律法规,不同批次利用者不得相互传看、交流档案内容。

八、利用者复制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须征得接待人员同意,并按规定登记;需自行摘抄档案的,须使用接待人员提供的档案摘抄专用纸,摘抄件经接待人员审查后方可带离。

九、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出馆,确因需外借,须经馆领导批准。

十、利用者因故不能亲自查档时,可以采取委托查档的方式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委托查档的途径包括代理人委托、信函委托等方式。

十一、利用者利用本馆档案,须服从档案馆安排,遵守档案安全利用的各项管理规定;不清楚事项,可向接待人员咨询;对于违反本馆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干扰他人利用者,接待人员有权暂停其利用档案。违规擅自使用手机等具有摄录功能的电子设备对档案及电脑屏幕拍照或摄像者,取消查档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利用者有义务及时反馈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三、利用者公布档案须遵守国家关于档案公布的相关规定。


盘州市档案馆(盘州市地方志办)

2023年5月22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