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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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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盘州市鸡场坪镇廉租房出租、出售公告

盘州市鸡场坪镇廉租房出租、出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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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盘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研究全县保障性住房定价事宜的会议纪要》,结合我镇实际,就我镇廉租住房向鸡场坪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公开发售。

一、拟租、售廉租房概况

鸡场坪镇松河片区廉租房小区共300余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约60m2,出租价格月租金为建筑面积3/m2(不含水、电、闭路电视安装费等),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成本价的80%,即1040/m2(不含水、电、闭路电视安装费等),超出50m2的部分按1400/m2,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可享受购房总价5%的购房优惠,实际支付金额以合同为准。

二、申请条件

(一)本镇城镇居民户口(主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稳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等人员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员;

(三)在示范小城镇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一律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优先安排。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7)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8)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二)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流程参照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2)需提供资料。无房证明、失地农民证明、扶贫生态移民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半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所在地居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营业执照等。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481--20241231

报名地点: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317办公室

联系电话:18585231024

供稿:刘帮孝

校对:邓烨

审核:包崇涛

复审:金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