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5-1127535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4日
文号是否有效
标题【法护绿水青山】保护野生鸟类,从你我做起!

【法护绿水青山】保护野生鸟类,从你我做起!

发布时间: 字体: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生态平衡、控制害虫、传播种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守护好它们,就是守护生态的未来!

一、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保护谁?

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的鸟类,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被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外来物种。

三、保护野生鸟类的正确做法: 

1.不捕猎、不购买、不饲养野生鸟类。   

2.发现受伤的鸟类及时联系林业部门或专业救助机构。   

3.观鸟时保持适当距离,不干扰鸟类正常生活。   

4.发现非法捕猎、交易野生鸟类行为,请拨打12315(市场监督)、110(公安)进行举报。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每一只野生鸟类都是大自然的馈赠,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拒绝捕猎、交易、食用野生鸟类,用实际行动守护这些美丽的蓝天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