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5464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04月18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盘关镇财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
第三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政府招聘的临时人员工资根据政府和招聘人员签订的用工合同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基本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先由经办人在原始发票上签字,报账员制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政所审核报销。其中:
1、办公费。办公费报销必须有发票(附购买办公用品明细),先经部门和站所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分管领导签字,最后经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后才能报销。办公费20000元以下的开支按正常程序报销方可列支,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开支(除水、电、燃料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50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2、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盘州财发〔2018〕33号、盘州财发〔2021〕7号文件执行,出差人员须附出差单,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批,一般人员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出差审批单统一交到党政办,党政办公室安排车辆的,按驾驶员在内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再报销就餐费,出差人员根据出差登记单报销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出差单复印件。
3、职工培训费。职工培训确需先预付培训费的,当事人写好借条,先由负责人签字,再由分管领导签字,最后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方可预付,培训费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财政所报账,冲减培训预付款,报销培训费必须附外出培训的文件。
4、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各站所室因业务工作需要接待的,一般情况安排在食堂,每月月末由党政办负责管理食堂的人员做好当月的支出明细,到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报账;特殊情况需要到外面接待的,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接待结束后报账要有就餐发票、接待批准单、菜单,发票也要注明接待事由,人数等相关内容,接待餐标准按盘州财发〔2018〕33号、盘州财发〔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不得上烟、酒。召开部门及村组干部大型会议,按会议餐20元/人标准就餐,会议结束后报账需附会议签到册复印件、会议就餐单。职工在食堂就餐的,早餐按5元/人的标准就餐,中餐、晚餐按8元/人的标准就餐,职工自己办卡,自己充钱刷卡就餐。村干部个别来镇办事的,凭政府食堂餐券用餐。
5、驾驶员和领导外出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及用车领导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党政办公室报账员制单,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审核报销。
6、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管理,每个季度初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人在财政所预支一定金额的车辆费用,每个季度结束后和交投公司对接,负责收集报账资料到交投公司报账,交投公司报账后划入的费用冲减车辆预付款(借款),财政所负责车辆费用的预支审核、交投公司不予报销部分的车辆费用的支付,报销时需附公示公里数及每公里耗油量公示表。
第六条 基本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遗属人员生活补助奖励金等,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市人事局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各部门、各站、所(室)、各村(居)等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办公用品的,必须先报分管领导(挂片领导)同意后再报主要领导批准,由财政所统一负责办理采购审批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保管、定期盘点等。财政所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各单位固定资产损坏、遗失、应及时报财政所,财政所统计后报上级部门,经上级部门批复后才能处置。
第八条 项目支出。项目支出中基建工程支出,基建工程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有工程进度表,有承包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附发票才能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时必须附工程合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每项工程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未开发票冲账的情况下,不再预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结算时必须有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由镇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保金后直接拨付给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项目合同签订,所有政府工程合同必须由党政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并且按照本年度合同号延续编号归档管理以备查,合同号模本如“镇合同〔XXXX〕字XX号”,有专业合同的使用专业合同。工程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进场施工,签订合同时要附合同谈判价格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签到花名册。合同内容含约定履约保证金、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质保金、完工时间等内容。政府性项目合同由政府法人代表签订,盖人民政府公章,因特殊原因法人不能签订的情况由法人委托被委托人(一般为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签订。村级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由村委会法人签订,因特殊原因法人不能签订的情况由法人委托被委托人签订。项目支出只能支付给合同签订方,并且严禁现金支付。
第九条 项目支出中的专项支出必须按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支出必须要有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并由镇纪委负责监督。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缴财政所,由财政所上缴市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月汇缴财政所并由财政所上缴财政专户。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交财政所,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所有罚没收入不再按比例返还。
第十一条 各站、所、室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项目预付金等,超过3万元(含3万元,确需借款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借款依据。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处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工程借款按本制度第八条执行,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因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严格执行按月对账制度。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四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五条 各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经办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发票上内容完整(数量大、内容多的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并有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名、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手续齐备、由稽核人员审核、会计制单、出纳付款,基本户5000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转账支付,属于民生资金的一律通过转账支付,专户所有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付,除预借差旅费、工资等,其他征地、房屋拆迁、涉农资金、个人补助实行一折通发放。
第十六条 镇财务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报账程序。镇属各单位、站、所室设报账员一名,各单位、站、所室的支出由核定的报账员统一负责填写零户统管支出凭单,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审核报销,财政所负责集中进行会计核算,财政所只针对报账员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严格财经纪律。相关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