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盘州市新民镇党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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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贵 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 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盘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盘州 市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党内法规及文件要 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共盘州市新民镇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民镇党委)、 盘州市新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镇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 定的各项职责,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 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 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 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 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 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 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 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 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 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 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 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 民生保障、 民族宗教等工作。

7.办理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人民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各项职权,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 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 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食品药品 安全、公安、司法行政、优化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 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 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 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根据主要职责,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 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考 核、对外接待联络、固定资产管理、应急值守和后勤保障等机关 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及政协委员 联络、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人民武装、国防教育等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承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具体工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做好村(居)以及机 关和所属单位等党建工作;承担党代表联络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组织覆盖和党建等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 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统一战线、民族宗教 等相关工作;承担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村(居)党组织换届 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干部队伍 建设、人才、工资福利、离退休干部管理和编外人员管理等工作;对派驻机构相关人员的任免、调动等提出意见。

(三)平安法治办公室。承担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协调推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协助开展流动人口管理、防范邪教和 反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扫黑除恶、消防安全、安全生产、 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社区戒毒等工作;协助做好青 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负责辖区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和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统筹推进基层自治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建 设,指导其开展工作;组织收集村(居)群众需求,推进党政群 共商共治相关工作;负责培育、指导、监督村(居)社会组织和 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就业促进、社会保障、 低保、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养老、助残、医疗保障、住房保障 等各项民生政策和措施;承担殡葬、教育、科技、文化、旅游、 体育、广电、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负责拥军优属、退役军人事 务、老年人权益保障、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等相关工作;负 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卫生健康工作,组织开展 爱国卫生运动、群众性卫生活动和精神卫生等相关工作;协助开 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家庭教育、义 务教育实施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全民健身工作;协助开展基层综 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协调指导社区科普活动和群众性文体活动。

   (五)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制定并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项目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民负担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以及农村宅基地管 理、监督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林地权属、林地使用、森林资源等 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农村财务审计和农村经济统计工作;负责组 织实施辖区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承担 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相关工作;负责水利、生态移民、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承担为辖 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相关工作;负责区域内工业、商 业和服务业发展及招商引资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做 好企业服务工作。

    人大、纪委(监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残联等机构和组织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置并挂牌。

第四条 根据主要职责,设下列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盘州市新民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 编制 10 名,其中:管理人员 9 名、工勤人员 1 名;设主任 1 名, 副主任 2 名

宗旨:为党务政务、协调社会服务资源等工作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承担相关党务政务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住房保 障、基本医疗保障、养老助残、留守儿童等直接面向群众和驻区 单位、企业的便民服务工作;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优抚帮扶等相关事务性工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 工作活动提供服务场所和便民服务等,做好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组织 开展各类党群文体活动;协调社会服务资源,提供人力资源开发、 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各种便民服务;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 员信息收集、建立台账等相关服务工作;完成新民镇党委、政府 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盘州市新民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 编制 11 名,其中:管理人员 5 名、专业技术人员4 名、工勤人 员 2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

宗旨: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承担“ 12345” 、网络化服务管理信息、群众来信 来访、村(居)上报等各类事件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督促落 实、数据统计等工作;负责配合处置、应对应急突发事件;承担 城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负 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安全等工作安全巡 查排查、物资储备、救援等综合性服务工作;完成新民镇党委、 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盘州市新民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 事业编制 32 名,其中:管理人员 11 名、专业技术人员 18 名、 工勤人员 3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

宗旨:为农业农村相关工作提供综合服务。

    业务范围:负责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技术及技术推广、农 业机械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等具体工作;负 责农业种养殖、畜牧兽医、农田水利建设、饮水安全、防汛抗旱、 河长制、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技能推广、生态 环境保护、旅游等具体工作;负责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农 村产权交易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生态移民、乡村振兴、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宅基地保障等服 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道路)及相关信息台账等管 理服务日常工作;为建设管理和规划编制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完 成新民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盘州市新民镇综合执法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6 名,其中:管理人员 5 名、工勤人员 1 名;设队长 1 名(由镇人 民政府副职兼任),专职副队长 1 名。

宗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业务范围:贯彻落实中央、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关于综合 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制作,罚没票据、 法律文书归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 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以新民镇人民政府名义实 施行政处罚;完成新民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 工作。

(五)盘州市新民镇财政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6 名, 其中:管理人员 6 名;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1 名。

宗旨:为经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业务范围: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决算编制、资 金管理、涉农补贴、村级财务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履行协税 护税工作职责,按要求做好乡村其他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完成新 民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新民镇党委、政府行政编制32 名,机关工勤编制 3 名,事业编制 65 名。

定党委、政府领导职数 9 名,即:党委书记 1 名,人大主席  1 名,镇长 1 名,党委副书记 2 名(担任镇长的副书记 1 名,抓  党建工作的副书记 1 名〈兼任组织委员、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 纪委书记 1 名,人民武装部部长 1 名(兼任政法委员),副镇长  3 名(兼任宣传委员的副镇长 1 名,兼任统战委员的副镇长 1 名)。 定股级领导职数 8 名,即:党政办公室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 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平安法治办公室主任 1   名,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1 名,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1 名。

纪委专职副书记 1 名。

第六条 除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上级政府 部门设在新民镇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分局、自然资 源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计划生育协会)等机构人 员纳入镇统一指挥协调,依托镇开展工作考核,负责人任免应当 事先征求镇党委意见。 以上机构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