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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0年10月29日
文号六盘水环通〔2020〕78 号是否有效
标题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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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环通〔202078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试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规定(试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规(试行)》经局 2020 年第 34 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
2.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3.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4.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试行)
5.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规定(试行)
6.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规定(试行)
2020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 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局机关承担执法职责的科室、支队、分局(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错必究、错责相当的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要求。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行政执法其他相关工作。法规与标准科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重大 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负责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负责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答复复议申请,积极组织出庭应诉,引导调解和化解行政争议。局环评科、核与辐射科、污染防治科,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局相关执法机构在履行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   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七条 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梳理本机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定执法事项流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执法人员。
第九条 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流
程、工作时限、执法决定、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事项应当向社会
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
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
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 5 —
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将调查报告、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送局法规与标准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使用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案归档。
第十五条 分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移送行政拘留、大额罚款、查封扣押、撤销行政许可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市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局组织自评或者执法机构自评、执法个人自查等方式进行并开展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以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法,但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五)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六)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七)经确认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执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执法机构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得纵容包庇。
第十八条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 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执法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
形。
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实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按照《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办理。行政执法责任认定由局领导,局人事、法规和执法机构参加,并充分听取责任机构和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违法行 政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
准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
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取费用的;
(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
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处罚文书和处罚单据的;
(六)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
物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
的;
(九)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
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
责任:
(一)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公开,或者违反规定程
序、权限公开政府信息,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11 —
法责任。
第十条 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行
使同一职权,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主办人员承担
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办、协办的,共同
承担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科室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科室对各自的行政执法行
为承担责任;无法分清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
予责任人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三)因过失出现过错而没有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畸重,不按执法程序办案,引
起行政诉讼导致败诉的;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申诉、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机
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投诉、申诉、举报,受理当事人申诉、控
告和群众举报,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
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对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活动从实体到程序、从立案
到执行、从装订到归档管理进行全面的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
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等行政
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
关的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
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
议审查的措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 10 日内,办案人员应当及
时将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 除实行动态管理、上报的案卷材料外,行政执法案件
材料立卷应当一案一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各类案卷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 3 件。实际案卷少于 3 件的
按实际数量评查。
第六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
不再评查。
第七条 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
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系统交叉评查行政执法
案卷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
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从案件的实体和程
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卷存在的问题、扣
分及扣分依据,由评查小组成员和被评查科室、单位负责人在评查
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
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流程、办理时限是否符合
规定;
(五)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
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
准两部分实施。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凡不符合
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
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受理(立案)、办理、决
定、送达执行等环节执法行为、程序和文书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案
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90 分以上
为优秀卷,71 至 89 分为合格卷,70 分以下为不合格卷。评查结果
进行局内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做
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行政执法科室
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
查与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
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
任。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交叉行政执法评议考
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因工作
需要,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长同意也可以决定适时开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被投诉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 评议考核目标:
(一)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
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档案管理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科室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和
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
试;
(五)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 分)与集中综合考核
评定(70 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 分。考评总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 分的,为良好;60-79 分的,为合格;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公务员年终考
核工作。
第十一条 对考评为优秀、良好的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予以
表扬;对考评为不合格的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给予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5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法治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现根据省、市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
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案释法的主体:
根据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我局以案释法的主
体为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
法人员。
第三条 以案释法的对象:
包括案件当事人、行业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
第四条 以案释法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结合执法活动的案件,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
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点选择有利
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案件;有利于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第五条 以案释法的方式:
(一)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执法办案信息。
(二)筛选、整理、编辑典型案例,建立普法案例库,并通过
通报会、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依托局政务网站、宣传栏等载体,探索以法治案例分析、
法治图片讲解、法治故事宣讲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四)其他能够有效增强法治宣传效果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6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和规范本系统行政
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对全市生态环境
系统办结的典型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行
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段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
行政执法的参考。
第三条 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甄选、编撰、
发布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指导案例选择标准:
(一)具有普遍意义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
(四)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五)案情复杂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
(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
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格式;
(二)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
1. 指导案例名称;
2. 编号;
3. 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4. 行政机关;
5. 当事人。
(二)正文。包括:
1. 案件的事实;
2. 适用的法律;
3. 决定的内容;
4. 理由说明。包括:
1)证据采信理由
2)依据选择理由;
3)决定裁量理由。
第八条 行政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
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
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一个部门在实施
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
关规定。
(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的语
言、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时决定裁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一般规则问题。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
比例原则、前后一致性原则等一般规则。
(二)特别规则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
为裁量特别规则。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十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
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
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 24 —
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布的生态行
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
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将予以删
除。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 10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