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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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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盘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盘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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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司法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

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现将盘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盘州市司法局;

地址:盘州市亦资街道平川西路40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证机构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考核的初审、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91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前第九条、修订后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举报电话:0858-363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