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82605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6月16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市医保局关于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
市医保局关于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李莉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困难现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9年底,全国范围内(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您提出的关于“在合理范围内,适度降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缓解参保压力,提升群众参保意愿和能力;建立上年度居民医保余额与本年度居民医保缴费金额之间的关系”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我们完善医保筹资机制提供了有益思路。
一、关于“在合理范围内,适度降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缓解参保压力,提升群众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机制。筹资标准由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增长、保障需求变化及基金可持续性等因素确定。近年来,受医疗费用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加剧、医保待遇水平提升等因素影响,为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在财政补助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调整。针对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相关诉求。
国家和省级层面自2025年起已建立参保激励长效机制,对连续参保人员通过提高报销比例、提升封顶线等方式给予待遇倾斜,有效提升了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关于“建立上年度居民医保余额与本年度居民医保缴费金额之间的关系”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共同构成,其中财政补助占主要部分。现行制度已通过待遇调整等方式体现基金运行效益,如对连续参保人员提高保障水平等。关于建立更直接的结余与缴费联动机制,需综合考虑基金统筹层次、区域平衡等因素。我们将把这一建议提交上级部门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附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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