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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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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解读:《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通知》

政策解读:《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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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通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4〕4号),调整放宽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具体包括5项内容,相关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单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70万元,家庭代际互助贷款、多子女家庭贷款以及持有本市企业人才服务绿卡、购买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的缴存人申请贷款的,贷款限额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上浮。   

    解读: 1.单职工家庭,指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 2.双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 3.符合以下情形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限额按规定比例上浮。 (1)有2个及以上子女的,贷款限额上浮20%; (2)持有本市企业人才服务绿卡的,贷款限额上浮50%-100%; (3)购买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的,贷款限额上浮10%-20%; (4)家庭代际互助贷款,贷款限额上浮20%。 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按其中上浮比例最高的情形测算贷款限额,不叠加上浮。因贷款额度的测算还涉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家庭负债、个人征信等,最终贷款额度以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审核的结果为准。

    二、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范围。缴存人可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缴存人及其配偶每年可各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且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解读:1.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精神,支持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2.鉴于物业服务费一般按年支付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各提取一次,可在年度内任一工作日申请提取,年度内合计提取金额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确定,缴存人应当提交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收据、发票或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均可),其中按月支付的应当提交上一年度每月支付的证明材料。 3.为保持合理资金流动性,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办理提取。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家庭在2025年1月1日后购买住房的,可在购房行为发生后2年内,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解读: 1.为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缴存人家庭在2025年1月1日后购买住房的,可在购买住房后2年内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为全款支付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的,应当在每期购房款支付后2年内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支付金额。 2.本条不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前购买住房的情形,其中:购新建商品住房(包括期房和现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以产权转移(过户)时间为准。 3.本条仅适用于已经使用自有资金缴纳购房款的情形。 

四、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025年1月1日后在贵州省内购买住房的,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不受缴存人户籍所在地限制。   

解读:1.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57号)中关于“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要求,2025年1月1日后在贵州省内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审核其户籍情况。 2.省内购房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1日前的,仍然执行申请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与购房地一致的规定。 3.在省外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然执行申请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与购房地一致的规定。 4.本条不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前购买住房的情形,其中:购新建商品住房(包括期房和现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以产权转移(过户)时间为准。 5.本条仅适用于已经使用自有资金缴纳购房款的情形。 

五、优化家庭代际互助提取业务。父母、子女(包括已婚子女和未婚子女)单独或共同在贵州省内购买住房,购买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1日后的,可以互助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解读:1.本次政策调整前,家庭代际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父母与未婚子女在本市的购房行为,政策调整后,2025年1月1日后在贵州省内购买住房,申请家庭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不再限定未婚子女。 2.本条不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前购买住房的情形,其中:购新建商品住房(包括期房和现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以产权转移(过户)时间为准。 3.家庭代际互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然仅限于父母与未婚子女在本市购买共同居住住房。 4.本条仅适用于已经使用自有资金缴纳购房款的情形。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解读:本次政策调整试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市作出其他规定的,从相关政策发布之日起按最新政策执行。试行期满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继续试行或不再试行的决定前,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文件原文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

管理有关规定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试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单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70万元,家庭代际互助贷款、多子女家庭贷款以及持有本市企业人才服务绿卡、购买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的缴存人申请贷款的,贷款限额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上浮。 

二、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范围。缴存人可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缴存人及其配偶每年可各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且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家庭在2025年1月1日后购买住房的,可在购房行为发生后2年内,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四、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025年1月1日后在贵州省内购买住房的,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不受缴存人户籍所在地限制。 

五、优化家庭代际互助提取业务。父母、子女(包括已婚子女和未婚子女)单独或共同在贵州省内购买住房,购买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1日后的,可以互助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