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称“盘尚珍宝”品牌)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其质量、信誉和特色,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由盘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妥乐论坛服务中心等组成盘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小组(以下称“品牌管理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妥乐论坛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品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运营方由盘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小组通过遴选或者发文组建确认,品牌运营方是品牌市场化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品牌营销、品牌管理、渠道开拓、品牌发展等负责。
第四条 盘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本指南及各自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准 入
第五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二)近3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环境生态事故等;
(三)产品的评价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四)主体具备一定的种植或生产规模、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良好的履约能力;
(五)申报主体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具备相应物质保障、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的能力;
(六)必须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材料在盘州市内,特殊情况须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领导小组申请;
(七)获得区(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的奖项和称号的优先。
第六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准入的分类条件:
(一)生产基地授权条件
1.盘州市范围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家庭农场;
2.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
3.品牌农产品生产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纳入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产地和产品通过“两品一标”认证或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符合“两品一标”等相关标准要求;
4.认同“盘尚珍宝”品牌运营各项机制,近三年内没有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等违法行为;
5.生产基地的规模限定:水稻12000亩、中药材5000亩、蔬菜85000亩、食用菌2000亩、茶叶30000亩、水果250000亩、核桃80000亩、竹笋2000亩、存栏生猪120000头、羊12000只、家禽200000羽。
(二)初级农产品类授权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纳入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
3.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和使用台账,包括生产投入品及原辅料等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使用去向等信息;
4.近3年有关监管部门的抽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5.拥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优先;
6.企业规模要求:参照生产基地的规模限定。
(三)食品加工类授权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3.近3年有关监管部门的抽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4.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价B级以上;
(四)电商运营类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线上的交易额达到100万以上(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4.需要专业的运营团队,团队人数不得少于5人;
5.完善的电商供应链能力,每天的发货能力不得少于100单;
6.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合作的优先(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五)特色小吃类授权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3.具有盘州传统工艺,可以与盘州主导的农业产业相结合的特色小吃;
4.食物及原材料的采购、仓储、加工、留样均应执行国家相关要求;
5.年销售额在100万及以上;
6.近两年监管部门的抽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7.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非遗传承、贵州省某荣誉称号等优先考虑。
第七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的申报程序:
(一)向品牌运营机构递交《“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附件1),同时递交主体资格证明,若所在产业有协会,需经协会签署意见。
证明材料包括(提供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食品经营许可证》(非初级农产品需提供);
4.《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类企业需要提供)
5.一年内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企业信用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等)。
(二)品牌运营机构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品牌管理小组审定,从申请到审定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于授权使用的主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盘尚珍宝”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合同》(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
(五)“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品牌管理小组进行备案,不需另外填写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履行相关手续允许延续;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取消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
第三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盘尚珍宝”品牌相关农产品、林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盘尚珍宝”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原料基地环境、用肥用药、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的管理,对农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盘尚珍宝”品牌产品生产主体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盘尚珍宝”品牌产品生产主体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对加工食品、特色小吃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对违规使用“盘尚珍宝”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盘尚珍宝”品牌产品的供应商;
(二)使用“盘尚珍宝”文字和商标开展宣传、展示;
(三)参加“盘尚珍宝”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等活动;
(四)获得盘州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授权牌;
(五)享有“盘尚珍宝”品牌运营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条 “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基地、产品应当符合“盘尚珍宝”品牌质量标准;
(二)主动维护“盘尚珍宝”品牌信誉,接受品牌管理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积极参与“盘尚珍宝”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四)只能在其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盘尚珍宝”商标,“盘尚珍宝”商标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
(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盘尚珍宝”商标,不得自行改变“盘尚珍宝”商标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盘尚珍宝”商标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盘尚珍宝”商标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一条 “盘尚珍宝”品牌产品使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其品牌使用权自动注销:
(一)生产主体注册地变更为盘州市外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生产管理,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违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四)损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被责令退出的主体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盘尚珍宝”品牌使用权;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盘尚珍宝”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盘尚珍宝”商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指南由盘州市妥乐论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2.“盘尚珍宝”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合同
3.“盘尚珍宝”品牌使用承诺书
附件1:
“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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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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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生产基地 □电商运营类 □初级农产品类 □食品加工类 □特色小吃类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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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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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协会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品牌运营 机构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盘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小组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附件2:
“盘尚珍宝”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 )
商标管理权人(甲方):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乙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指南》,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甲方将管理的第________号“盘尚珍宝”商标(以下简称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符合质量标准的“盘尚珍宝”产品的包装物上。
二、许可使用期限及商标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一)许可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期使用,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乙方应规范印制和使用“盘尚珍宝”商标,具体按《“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指南》执行。
三、商标使用的费用与交付方式
本许可合同期内,免交商标使用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进入生产基地、贮藏冷库、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商标使用资格。
3.对“盘尚珍宝”商标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对假冒、侵权“盘尚珍宝”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等。
5.甲方可以在中国境内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商标。
(二)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1.不定期为乙方的管理员提供培训。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侵权时,甲方及时提起诉讼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拥有以下权利
1.使用“盘尚珍宝”商标及其附属的统一品牌包装体系、品牌宣传物料体系。
2.使用“盘尚珍宝”品牌统一的品牌形象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淡、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盘尚珍宝”商标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二)乙方具有以下义务
1.维护“盘尚珍宝”商标及其附属的品牌形象所代表的“盘尚珍宝”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所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和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应有专人负责“盘尚珍宝”商标印制、包装物的保管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盘尚珍宝”商标标识和“盘尚珍宝”产品包装、品牌贴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盘尚珍宝”商标,确保“盘尚珍宝”商标标识及其包装物、贴标的不失控、不出借、不流失;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盘尚珍宝”商标。
4.对“盘尚珍宝”产品批次、数量需建立档案用以备查;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反馈“盘尚珍宝”产品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盘尚珍宝”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意见。
六、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合同期满后,乙方未使用完的商标标识不得继续使用,乙方应统计数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由甲方收回或处理。
(三)乙方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商标,其商标使用权自动注销,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违反《“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指南》、《盘尚珍宝VIS视觉识别系统运用规范手册》及本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2.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3.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4.使用违禁农药或违禁饲料,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5.转让、出售、转借、赠与“盘尚珍宝”商标、包装物及贴标给他人使用的。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向乙方作出口头警告、发文警告、行业通报直至取消商标使用权,并可向媒体曝光;若由此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它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报送品牌管理小组备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时问: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3:
“盘尚珍宝”品牌使用承诺书
为了维护盘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盘尚珍宝”的品牌形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本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1.严格按照《“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指南》的要求执行;
2.“盘尚珍宝”的品牌仅限本单位使用;
3.主动配合“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小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4.自觉维护“盘尚珍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形象和声誉,确保产品的品质,不做破坏市场和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
5.自觉遵守《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不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6.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运营方留存一份,监督管理方留存一份。
承诺人(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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