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个人中心
  • 背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
盘州市惠民政策明白卡(2019年)
来源:盘州市电子政务办 作者:盘州市电子政务办
字号:


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一)学前幼儿资助: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标准8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学校公示资助幼儿名单,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学校以银行卡发放。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对除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用于提高供餐质量,加强营养,补助标准600元/生·年,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食堂供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儿童个人和家长,开学报名时向学校申请后享受学前营养餐,在幼儿园就餐。

二、义务教育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盘州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补助标准800元/生·年,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食堂供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开学报名时向学校申请后享受义教营养餐,在学校吃午餐。

(二)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盘州市中小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小学1000/.、中学1250/.(按春秋学期发放),从2019 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纳入到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住校生的一半(小学 500 /生.年、初中 625 元/生.年)执行,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公示拟补助学生名单,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学生名单后上报到教育局,学校以银行卡发放。

(三)免学费:对盘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学费,实施标准小学600元/生·年、中学800元/生·年,学校上报在校生数,乡、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财政拨付补助学校,学生不需申请,直接享受。

(四)免书费:对盘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书费,由学校征订,中心校、教育局审核后新华书店发放,省财政转移支付给新华书店,学生无需申请,以该学期征订教材金额直接减免。

三、中职教育

(一)中职免学费: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实施免学费,实施标准20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后上报县级资助中心审核上报,财政拨付补助学校。

(二)职中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20%核定,涉农专业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全部享受),实施标准2000元/生·年,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后上报县级资助中心审核上报,通过银行卡代发到学生手中。

(三)职中国家奖学金: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在校二、三年级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或排名位于30%前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实施标准6000元/生·年,每学年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优秀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后上报省教育厅评审,通过银行卡代发到学生手中。

四、高中教育

(一)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不含城镇低保)实施免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减免(一中、二中1800元/生·年,七中1600元/生·年,其余高中760元/生·年)。学校全面开设“绿色通道”,保障上述四类学生无障碍入学,学校组织初审、公示后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将名册报扶贫局、民政局、残联进行比对,符合资助的学生,财政拨付资金补助学校。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优先保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银行卡)发到学生手中。

五、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具有盘州市户籍,家庭经济贫困并被高职院校、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免费师范生)实施助学贷款,在读期间享受免息,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贷款12000元,每年7月中旬至9月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首贷未预申请的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学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校办理。

六、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对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进行资助,同时实施免补学费、书费、住宿费。资助及免补标准中职19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书费400元,免补住宿费500元),高中19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书费400元,免补住宿费500元),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学费3500元),本科:483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学费3830元)。就读省内学校的到就读学校办理(开学实行“绿色通道”,对学费、书费、住宿费按标准减免),就读省外学校的到户籍地中心校办理(技工类学校到盘州市人社局办理),申请时间每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七、六盘水市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脱困帮扶教育资助

对生活并居住在城镇,以及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六类困难家庭学生(“三无”、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住房困难、困难职工)进行资助,学前教育阶段可享受800元/生·年的学前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小学1000元/生·年、中学1250元/生·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享受中职1900元/生·年、高中2660元/生·年、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本科4830元/生·年的学生资助(有精准扶贫等双重身份的不重复享受)。义教和研究生执行就读学校政策,在学校办理,学前、高中、中职、专科、本科在所属居委会办理,申请时间春季3月30日前、秋季9月30日前。

咨询电话:(0858)3697201

卫生计划惠民政策

.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户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次月至14周岁每户每月独生子女保健费100元。

二、节育奖: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

三、农村奖励扶助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四、城镇奖励扶助金: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县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年2000元。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48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9720元的特别扶助金。

六、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

七、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八、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升学加分照顾:盘州市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参加全省中考时,报考本市公办高中给予加10分的照顾;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报考省内院校的给予加10分照顾。

九、高考奖学金:农村计生“两户”女孩考取统招二本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十、高中阶段书学费报销:盘州市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读盘州市公立高中(含职高)书学费全报销,盘州市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在市外公立高中(含职高)就读的,按盘州市同类标准报销书学费。

咨询电话:(0858)3663328

人资社保惠民政策

一、盘州市创业扶持补贴惠民政策

1、享受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均属于享受补贴对象。    

2、创业扶持补贴的项目和标准

    (一)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合伙经营的按一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计算。

    (二)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3、申请创业扶持补贴所需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就业创业证》;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提供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二)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身份证明材料:①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②复员退伍军人,出具《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或其他情况,③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④农民工需提供《居民户口簿》;4.创业者办理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情况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其他租赁费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6.《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所需材料:1.符合条件毕业生人员名单;2.毕业证书(复印件);3.劳动合同;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4、申报流程

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 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 推荐至盘州市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进行复审 —— 公示无异议 —— 发放至个人或公司账户

二、盘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惠民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高校毕业生;(4)返乡创业农民工;(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刑满释放人员;(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网络商户;(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2)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3)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3.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须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且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2)贷款须用于借款人申报经营项目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3)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时限;(4)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5)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6)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7)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管;(8)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为3年,对个人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5.借款人须提供的反担保形式:1)工资反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人必须是工作单位在盘县行政区划内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盘县籍在职职工(反担保人为女性的,年龄应在52岁以内;为男性的,年龄应在57岁以内),反担保人应符合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条件。(2)房产抵押担保:借款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进行担保。(3)个人贷款证保证方式:个人取得银行授信的贷款证,可用个人贷款证担保贷款,不再提供反担保。

6.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人资社保中心提出申请→人资社保中心负责贷前调查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会审→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复审→审贷小组评审→公示后无异议→金融机构核发贷款。

7.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须提供的申报材料: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或离异仅提供申请人的);(2)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本(户口本复印户主页、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息页,未婚或离异仅提供申请人的);(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4)反担保人的身份证、工资证明;(5)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收费情况

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0858)3635871

三、盘州市技能培训惠民政策

1.培训对象: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转移劳动者;(3)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劳动力;(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6)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7)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刑释、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特殊群体,培训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

2.补贴标准:1)培训补贴标准:①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②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③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④对于由其他部门颁发通用资格证书的工种,如挖掘机驾驶员、汽车驾驶员等,可以实行直补政策,每人直接补贴3000元,实行“先缴后补”;⑤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200元;⑥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100元;⑦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每人每天补助40元误工补贴,对于出勤率低于90%的不予发放。(2)拨付比例: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按100%拨付培训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70%拨付培训补贴。

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与培训中心

咨询电话:(0858)3839439

四、盘州市劳动监察和仲裁

1、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发生争议所属辖区的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也可到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2、劳动者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发生工资及工伤待遇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对案件按照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咨询电话:(0858)3635529、(0858)3636333

3、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

咨询电话:(0858)3635234

五、盘州市社会保障

 1.企业退休人员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并持有独生子女证,养老金多加5%;年满70周岁的,每月多加50元养老金,年满80岁的,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咨询电话:0858—3663497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盘州市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三张即可在盘州市社保局登记参保。缴费标准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即可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咨询电话:(0858)3663497

医疗保障惠民政策

一、参保患者(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 2019年度住院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 25万元。

(一)普通疾病(住院)

1.市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为90%;

2.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为 80%;

3.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经转诊或备案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为70%;未经转诊或备案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65%;

4.市外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含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或备案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为60%;未经转诊或备案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为30%;

5.市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含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或备案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为60%;未经转诊或备案起付线3500元,报销比例为30%;

6.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按省卫计委相关文件执行。

(二)重大疾病(住院)

1.省级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1.儿童白血病;2.儿童先心病;3.乳腺癌;4.宫颈癌;5.重性精神病;6.终末期肾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塞;17.A型血友病;18.B型血友病;19.I型糖尿病;20.甲状腺机能亢进;21.唇腭裂;22.地中海贫血;23.老年性白内障;24.儿童尿道下裂;25.苯丙酮尿症。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未在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费用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

2.我市规定的肝癌等20种恶性肿瘤,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医疗费用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

二、慢性病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补偿必须在市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除外)及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年封顶线2万元,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比例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市外公立医疗机构50%。

三、门诊统筹补偿个人年封顶线为400元

1.村级卫生室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

四、商业保险赔付:普通人群大病保险赔付的起付线为6000元,封顶线为30万元,超出大病起付线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以超额累进法分段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除外)为:

6000元<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60%;

1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2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 65%;

2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0%;

3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4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5%;

4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5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0%;

5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6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5%;

自付医疗费用60000元以上赔付比例90%。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精准实施医保待遇政策

(一)基本医保封顶线。25万元/人/年。

(二)报销比例、起付线。按照《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27号)要求,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的报销比例、起付线暂按照《六盘水市201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中普通人群的报销比例、起付线进行报销。

(三)大病保险。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年度累计。起付线在一般参合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六、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彻底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证明盖章。

七、外伤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取消医保医疗外伤情况调查表,外伤性疾病,须由患方签署有、无其他责任人承担的外伤性疾病承诺书。如有其他责任人承担的外伤性疾病,不予报销补偿;无其他责任人承担的外伤性疾病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补偿。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6100

八、 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一)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不设起付线,可报销范围内实行100%报销;

(二)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未办理转院手续或异地生育手续的不予报销;补办转院手续的,可报销范围内实行80%报销。

咨询电话:08583638102

九、医疗救助惠民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护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资助参保

1.全额资助人群(1)特困供养人员(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3)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三)医疗费用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医疗救助。

监督咨询电话:08582175396

农业惠民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资金来源。“三项补贴”中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2.补贴对象。以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期间确定的种粮农户,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户的农户为补贴对象。

3.补贴依据。2019年继续按农村税费改革期间认定的种粮农户计税总产为依据,待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后再作调整。

4.补贴标准。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6022.085万元,按全市种粮农户计税总产1.9486亿公斤测算,2019年补贴发放标准为30.9元/百公斤。

5.补贴方式。2019年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统一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切块下达到盘州市财政局,盘州市财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8374  3632950

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种养殖类)

2019年我市开办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种养殖类)险种有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种养殖类)险种涉及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的,其自缴部分的保费由切块到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水稻种植保险: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5.5元、农户自缴4.5元。

2.玉米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5.5元、农户自缴4.5元。

3.小麦种植保险:小麦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480元,保费为每亩1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0.2元、农户自缴1.8元。

4.油菜种植保险:油菜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保费为每亩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7元、农户自缴3元。

5.马铃薯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80元,保费为每亩20.3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7.255元、农户自缴3.045元。

6.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金额为每头12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51元、农户自缴9元。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7.育肥猪养殖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7.2元、农户自缴4.8元。保险期限半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全市范围内参保的种养殖农户(新型经营主体)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6266  3632950

三、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种类:2019年盘州市补贴机具种类按《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4大类36个小类87个品目。

补贴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县级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与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类机具按省农委发布的补贴目录和标准进行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单台机具销售价格在6000元以内的机具,县级资金按中央补贴资金定额基础上累加30%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计生户,可重点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购机都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数量: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申请补贴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存折账户上。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5156  3632950

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什么人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凡持有盘州市常住农村户口,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盘州市2019年的农村低保标准为4140元/人/ 年)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二)具体家庭成员所属范围是什么?

具体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5、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且尚未享受城市低保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三)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状况证明;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5、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6、申请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组织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家庭代表在调查表上签名。

3、民主评困:乡镇政府组织村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以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困。

4、一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将核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重点对评议中争议较大的以及群众有异议的进行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人员名单及保障金。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召开农保审核小组会议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复查核实,将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保障的书面通知本人讲明理由。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低保工作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召开评审委员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9、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查核实。

10、待遇批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民村低保待遇并发放农保领取证、存折或卡,不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4.提供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学校要保障其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财政要落实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应遵循当地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特困人员遗体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所产生费用由亲属承担。

(三)当前盘州市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当前我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2)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半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840元、全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36元(仅集中供养)。

(四)特困供养待遇的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信息核对授权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怎样终止特困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1、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8000元—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4—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500元,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2、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1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

1.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临时救助的审批

1.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10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临时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辖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10%。市级民政部门要对各县(特区、区)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给予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第九条各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什么人可以享受城市低保:

凡持有我市城市居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盘州市2019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50元/人/元)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4、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5、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7、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明或证件;8、家庭成员中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提交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9、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10、家庭成员中因企业改革、改组、改制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应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证件;11、人户长期分离或外出打工的,应提供居住地或外出打工地经济收入的有效证明;12、在校学生的须提供其所在学校的就读证明;13、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申请城市低保的基本程序: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书后,进行入户调查,经评议后,一榜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盘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户一档》,上报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2、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再次审核,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受乡(镇、街道)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以户为单位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享受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1、原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搬迁移民,搬迁到城镇区域的享受安置地城市低保待遇;盘州市2019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为650元。

2、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安置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其所享受的生产性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3、安置地移民部门要在移民搬迁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安置地民政部门,并协助其尽快办理户籍手续,待其户籍手续办理完善后,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原已认定的低保对象,搬迁到安置地后,安置地民政部门尚未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之前,由迁出地民政部门继续按原低保待遇发放低保金。

4、对符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条件的搬迁困难群众,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政策及时实施救助。

5、根据《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盘州府办发电〔2017〕23号)文件精神,确已搬迁且旧房已按要求拆除的、搬迁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不论其现在是否脱贫或脱保,都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重点用于改善生活环境,如购置餐桌、电视柜、电视、冰箱、洗衣机、电磁炉、床铺、衣柜、碗柜等日常生活用品,如有剩余再用于其他。

咨询电话:(0858)3639915

住房和城乡建设惠民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

(一)保障对象:具有稳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以上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保障方式:统一配租配售、租金梯度补助、运营统一管理;

(三)保障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出售出售价格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的80%确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享受5%的优惠;

(四)申请方式:

1.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的无房证明,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7)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8)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2.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流程参照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2)需提供资料。无房证明、失地农民证明、扶贫生态移民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半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监督咨询电话:(0858)3126621

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政府补助申报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经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2)已转为城镇户口或已进入城镇享受城镇保障房政策

的;

3)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已具备安全住房的;

4)家庭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其中一

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5)为改善居住条件进行分户的;

6)城镇规划区内已纳入搬迁计划的。

   (二)申报程序:危改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盘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核后返乡(镇)、村两级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D 级):整体危险--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评定为一级,需要拆除重新修建;

2.二级(C1级):局部危险--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5%到30%之间,评定为二级,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3.三级(C2级):有危险点--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5%,评定为三级,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改造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户;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危房户,一级危房改造补助0.5万元/户,二级危房改造补助0.3万元/户,三级危房改造补助0.2万元/户。

  (五)改造方式

   1.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2.新建住房面积:“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其他危房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六)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验收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举报电话:(0858)3126609

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四)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三、哪些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一)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下列事项可作为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3.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4.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5.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6.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或者商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或指派法律帮助的案件,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申请的辩护案件。

(五)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下列申诉事项可以受理:

1.刑事申诉人经济困难,或者原审中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2.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3.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刑事申诉被人民法院驳回后,申诉人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经济困难的;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的;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援助建议的;6.其他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四、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和政复议代理;(五)仲裁代理;(六)申诉代理;(七)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八)公证证明;(九)司法鉴定;(十)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在七个工作日内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工作站)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援助→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

(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援助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5天内作出审查决定。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七、申请法律援助怎样才算经济困难

(一)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六盘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1.70岁以上及患重大疾病的老年人;2.军人军属、军人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纠纷的;4.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6.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三)持有以下证件的人员,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1. 下岗职工失业证;2.低保家庭证;3.低保边缘家庭证;4.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5.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困难群众。

八、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依法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坚持清廉服务;(四)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解答法律咨询不向当事人收取钱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五)对本中心办理的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保守国家机密,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咨询电话:0858-3633148

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1.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800元,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

2.红果环城绿化工程(退耕地造林)和哮天龙水库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54/亩。

二、公益林补助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14.75/亩用于林农补偿及管护,0.25/亩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监督咨询电话:( 0858)3636082

交通运输惠民政策

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一)申请条件

1、有合法明确的理由;2、有明确的地点;3、有安全保障措施;4、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5、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6、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7、接线顶面标高低于公路路面标高;

(二)申请材料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及项目资料(法人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建设批文材料)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3、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4、工程较大的需提供会审资料;

5、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涉及交通安全)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交验原件。

    (三)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6元/平方米/天;砂石路面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5元/平方米/天。(收费依据:黔价费〔2009〕63 号 )

监督咨询电话: (0858)3635528

水利惠民政策

一、盘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奖补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60%作为奖补资金对全市考核合格的运行管护单位进行奖补。兑现考核合格的运行管护单位奖补资金计算公式:

(二)补贴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30%进行水费补贴。 运行管护单位本年度在各级组织的运行管护成效考核工作中评为合格,但因客观条件导致供水成本过高,对生活饮用水价高于5元/吨的,为倡导节约用水理念,培养节约用水意识,根据管护单位财务核实其供水实际成本,按人均用水总量不突破40升/人/天核算后,再结合全市预算的补贴资金总额进行统筹分配。

(三)应急统筹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10%作为应急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应急抢修和临时应急供水产生的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9〕48号执行。

二、微博:请在新浪终端搜索“水润贵州”;微信:请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水美贵州”并关注,了解水利惠民政策;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水韵盘州”并关注或登陆盘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市水务局”或登陆互联网直接搜索“盘州市水务局”,适时了解盘州市水利动态、新闻、信息公开等内容。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24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