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惠企利民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资金来源。原“三项补贴”中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3.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贴标准。2020年,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10561.3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10496.19万元,省财政安排工作经费65.12万元。按全市承包地确权面积235.446万亩测算,2020年补贴发放标准为44. 58元/亩。
5.补贴方式。2020年,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8374 3632950
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种养殖类)
2020年我市开办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种养殖类)险种有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蔬菜类、茶叶、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种养殖类)险种涉及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的,其自缴部分的保费由切块到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水稻种植保险: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5.5元、农户自缴4.5元。
2.玉米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5.5元、农户自缴4.5元。
3.小麦种植保险:小麦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480元,保费为每亩1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0.2元、农户自缴1.8元。
4.油菜种植保险:油菜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保费为每亩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7元、农户自缴3元。
5.马铃薯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80元,保费为每亩20.3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7.255元、农户自缴3.045元。
6.蔬菜种植保险:蔬菜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保费为每亩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40元、农户自缴10元。保险期限半年至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7.茶叶种植保险:茶叶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1200元,保费为每亩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48元、农户自缴12元。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8.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为每头7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63.75元、农户自缴11.25元。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9.育肥猪养殖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7.2元、农户自缴4.8元。保险期限半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全市范围内参保的种养殖农户(新型经营主体)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6266 3632950
三、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种类:2019年盘州市补贴机具种类按《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4大类36个小类87个品目。
补贴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乡镇现场核实—申请补贴—→县级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并形成《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单台机具销售价格在6000元以内的机具,县级资金按中央补贴资金定额基础上累加30%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计生户,可重点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数量: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申请补贴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折通”存折账户上。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5156 3632950
盘州市卫生健康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健康扶贫政策
1.贫困人口市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盘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只需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便可住院,由定点医院先垫付医疗费,出院时只需缴纳除医保外的费用,其余的费用由医保部门直接支付给医院,减轻低收入人口入院经济压力。
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共25家:盘江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二医院、市中医院、柏果镇卫生院、保基乡卫生院、双凤镇卫生院、淤泥乡卫生院、乌蒙镇卫生院、旧营乡卫生院、刘官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普古乡卫生院、胜境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竹海镇卫生院、响水镇卫生院、大山镇卫生院、保田镇卫生院、羊场乡卫生院、鸡场坪镇卫生院、英武镇卫生院、石桥镇卫生院、盘关镇卫生院、坪地乡卫生院、丹霞镇卫生院、新民乡卫生院。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自2017年开始,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健康管理,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健康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印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及《盘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联系卡》,与农村贫困人口进行签约并上门提供服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履约覆盖率达100%。
3.大病专项救治政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可享受大病专项救治政策,按照“一人一方案”要求分病种、分批次进行集中救治。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共30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型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风湿性心脏病。
盘州市域内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有盘江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二医院、市中医院。
4、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政策。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工作的开展切实帮助农村计生家庭在发展生产、率先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建设幸福文明家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得到改善。同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教育、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等方面注重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协调配套,使现行的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能够有机结合。加大了对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力度和关怀服务,促进家庭幸福,维护社会和谐。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惠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农村计生“两户”节育奖励制度。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一方)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 农村计生“两户”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一方)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2、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县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其中低保家庭2000元。
3、农村计生“两户”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给予基础养老金月补贴200元。
4、农村计生“两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节育并发症对象救助。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一级领取4800元、二级领取3600元、三级领取2400元。
(四) 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学优惠制度。本县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子女高中教育就读本县公立高中(含职高),书学费全报销,在县外公立高中(含职高)就读的,按本县同类标准报销书学费。
(五)工作程序
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受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工作程序分为本人申报、村级初审公示、乡级二审公示、 县级三审公示确认四个步骤。
盘州市卫生健康局 3636615
教育惠企利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一)学前幼儿资助: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标准:8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学校公示资助幼儿名单,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学校以银行卡发放。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对除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用于提高供餐质量,加强营养,补助标准600元/生·年,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食堂供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儿童个人和家长,开学报名时向学校申请后享受学前营养餐,在幼儿园就餐。
二、义务教育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盘州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补助标准800元/生·年,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食堂供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开学报名时向学校申请后享受义教营养餐,在学校吃午餐。
(二)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盘州市中小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中学125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从2019 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纳入到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住校生的一半(小学 500 元/生.年、初中 625 元/生.年)执行,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公示拟补助学生名单,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学生名单后上报到教育局,学校以银行卡发放。
(三)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 元、初中850 元。在此基础上,对宿制学校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 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生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各地要根据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其正常教育教学。
(四)免书费:对盘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书费,由学校征订,中心校、教育局审核后新华书店发放,省财政转移支付给新华书店,学生无需申请,以该学期征订教材金额直接减免。
三、中职教育
(一)中职免学费: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实施免学费,实施标准20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后上报县级资助中心审核上报,财政拨付补助学校。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20%核定,涉农专业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全部享受),实施标准2000元/生·年,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后上报县级资助中心审核上报,通过银行卡代发到学生手中。
(三)中职国家奖学金: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在校二、三年级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或排名位于30%前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实施标准6000元/生·年,每学年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优秀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后上报省教育厅评审,通过银行卡代发到学生手中。
四、高中教育
(一)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不含城镇低保)实施免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减免(一中、二中1800元/生·年,七中1600元/生·年,其余高中760元/生·年)。学校全面开设“绿色通道”,保障上述四类学生无障碍入学,学校组织初审、公示后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将名册报扶贫局、民政局、残联进行比对,符合资助的学生,财政拨付资金补助学校。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优先保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银行卡)发到学生手中。
五、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具有盘州市户籍,家庭经济贫困并被高职院校、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免费师范生)实施助学贷款,在读期间享受免息,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贷款12000元,每年7月中旬至9月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首贷未预申请的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学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校办理。
六、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对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进行资助,同时实施免补学费、书费、住宿费。资助及免补标准中职:19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书费400元,免补住宿费500元),高中:19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书费400元,免补住宿费500元),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学费3500元),本科:483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学费3830元)。就读省内学校的到就读学校办理(开学实行“绿色通道”,对学费、书费、住宿费按标准减免),就读省外学校的到户籍地中心校办理(技工类学校到盘州市人社局办理),申请时间每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七、六盘水市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脱困帮扶教育资助
对生活并居住在城镇,以及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六类困难家庭学生(“三无”、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住房困难、困难职工)进行资助,学前教育阶段可享受800元/生·年的学前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小学1000元/生·年、中学1250元/生·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享受中职1900元/生·年、高中2660元/生·年、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本科4830元/生·年的学生资助(有精准扶贫等双重身份的不重复享受)。义教和研究生执行就读学校政策,在学校办理,学前、高中、中职、专科、本科在所属居委会办理,申请时间春季3月30日前、秋季9月30日前。
咨询电话:(0858)3697021
盘州市交通运输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一)申请条件
1、有合法明确的理由;2、有明确的地点;3、有安全保障措施;4、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5、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6、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7、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8、接线顶面标高低于公路路面标高;
(二)申请材料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及项目资料(法人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建设批文材料)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3、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4、工程较大的需提供会审资料;
5、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涉及交通安全)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交验原件。
(三)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6元/平方米/天;砂石路面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5元/平方米/天。(收费依据:黔价费〔2009〕63号)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5528
医保扶贫政策
一、2020年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参保资助额是多少
2020年,政府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个人不需缴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额资助120元,个人缴费130元。【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为250元】
二、医保扶贫保障对象有哪些医疗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普通群众门诊医疗待遇相同,如下图:
(二)住院医疗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三重医疗保障。第
一重是基本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普通群众基本医保待遇相同。
第二重是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报销起付线较普通人群减少50%(即3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自付合规费用在3千元至5万元部分报销65%、5万至9万元部分报销75%、9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报销费用不受封顶线限制。
第三重是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政策倾斜,经第一重的基本医保、第二重的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报销70%,年度内报销限额3万元。
三、看病就医如何结算费用
(一)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六盘水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一站式”结算三重医保待遇,病人只需要支付个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在六盘水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未直接结算的,将出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交到所在乡(镇、街道)人资社保服务中心“一窗口”办理结算,所有补偿费用“一站式”结算清楚。
(二)跨省异地结算:目前,省外定点医院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只能在异地减免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报销费用,第三重保障即医疗救助需要回盘州市乡(镇、街道)人资社保服务中心办理补报手续。
咨询电话:0858-3636100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要缴多少钱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个人缴费,二是政府补助。按照省政府规定,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政府补助为520元以上。同时,对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资助120元,个人只需缴纳13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政府资助不低于10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政府资助不低于30元;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或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由政府全额给予资助。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多项待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门诊待遇;二是特殊门诊待遇;三是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四是大病保险待遇;五是特殊人群医疗救助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特殊门诊待遇
住院待遇
重大疾病救治待遇
(一)贵州省25种重大疾病: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未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合规费用的80%报销;未经转诊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病种:1. 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 0-18岁儿童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终末期肾病;6.重性精神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死;17.血友病A;18.血友病B;19.Ⅰ型糖尿病;20.甲亢;21.唇腭裂;22.地中海贫血;23.老年性白内障;24.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25.儿童苯丙酮尿症】
(二)六盘水市20种其他重大疾病:不设起付线,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合规医疗费用的 80%报销;未经转诊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病种:1.肝癌;2.脑瘤;3.十二指肠恶性肿瘤;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5.胰腺癌;6.胆囊癌;7.鼻咽癌;8.肾细胞癌;9.膀胱癌;10.前列腺癌;11.阴茎癌;12.子宫内膜癌;13.卵巢癌;14.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15.甲状腺癌;16.鼻腔和鼻窦恶性肿瘤;17.喉癌;18.皮肤癌;19.恶性黑色素瘤;20.霍奇金淋巴瘤】
大病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保如何结算费用
Δ全市定点医院住院实行“一站式”结算,个人只缴纳个人负担的费用。到六盘水市以外医院住院,要通过县级公立医院转诊或登记备案,否则,报销比例较低。开通异地结算的,可直接报销医疗费用;未通过异地结算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相关病历资料回参保乡(镇、街道)人资社保服务中心报销。
四、城乡居民医保哪些费用不能报销
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外购药品,或使用超出《三目录》规定的药品;使用超过《三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市级及以上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咨询电话:0858-3636100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职工医保政策
咨询电话:0858-3638102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人资社保惠企利民政策
一、盘州市创业扶持补贴惠民政策
1.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在盘州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均属于自主创业补贴的对象。
2.创业扶持补贴的项目和标准:
(1)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在盘州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可由创业场所所在地县(市、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农民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3)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3.申请创业扶持补贴所需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和户主页、学历证、残疾证、退役证等)。
除以上共性资料外,申报自主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还需提供《盘州市自主创业人员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为准;申报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还需提供《盘州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其租赁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所需材料: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②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附职工花名册及其相应的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和户主页、就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残疾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③城镇新增就业登记表和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工备案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④《六盘水市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外出务工返乡创业身份证明。
4.申请办理流程:申请创业扶持补贴时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人资社保中心提出申请→人资社保中心负责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会审→交县级人社部门创业指导中心复审→县级评审→公示后无异议→及时将补贴发放至个人或公司账号。
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创业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0858—3696636
二、盘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惠民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高校毕业生;(4)返乡创业农民工;(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刑满释放人员;(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网络商户;(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2)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3)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3.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须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且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2)贷款须用于借款人申报经营项目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3)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时限;(4)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5)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6)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7)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管;(8)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为3年,对个人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5.借款人须提供的反担保形式:(1)工资反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人必须是工作单位在盘县行政区划内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盘县籍在职职工(反担保人为女性的,年龄应在52岁以内;为男性的,年龄应在57岁以内),反担保人应符合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条件。(2)房产抵押担保:借款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进行担保。(3)个人贷款证保证方式:个人取得银行授信的贷款证,可用个人贷款证担保贷款,不再提供反担保;(4)其它反担保方式
6.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人资社保中心提出申请→人资社保中心负责贷前调查进行初审→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复审→人社局终审→金融机构核发贷款。
7.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须提供的申报材料:(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或离异仅提供申请人的);(2)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本;(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4)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件(特种行业提供许可证);(5)申请人所属扶持对象的证明: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②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④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毕业证》;⑤返乡创业农民工具有外出务工经历;⑥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或有关证明材料;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乡镇(街道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⑧网络商户自行提供网络经营证明;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安置文件和方案等;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由乡镇人资社保中心调查核实;(7)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合伙协议、验资报告等合伙证明材料;(6)反担保人的身份证、工资证明;(7)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新文件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以申请时的最新政策为准。
8.收费情况
不收取任何费用。
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咨询电话:0858—3635871
三、盘州市技能培训惠民政策
1.培训对象:(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转移劳动者;(3)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劳动力;(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6)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7)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刑释、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特殊群体,培训年龄在 16-60 周岁之间。
2.补贴标准:(1)培训补贴标准:①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②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③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④对于由其他部门颁发通用资格证书的工种,如汽车驾驶员,可以实行直补政策,每人直接补贴3000元,实行“先缴后补”;⑤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200元;⑥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100元;⑦农村贫困劳动力及易扶搬迁劳动力参加培训每人每天补助40元误工补贴,对于出勤率低于90%的不予发放。(2)拨付比例: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按100%拨付培训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70%拨付培训补贴。
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与培训中心
咨询电话:0858—3839439
四、盘州市劳动监察和仲裁
1.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对案件按照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咨询电话:0858—3635529、0858—3636333
2.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
咨询电话:0858—3635506
五、盘州市社会保障
1.企业退休人员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并持有独生子女证,养老金多加5%;年满70周岁的,每月多加50元养老金,年满80岁的,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咨询电话:0858—3663497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盘州市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户口、身份证即可在盘州市社保局登记参保。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即可办理参保手续。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 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咨询电话:0858—3633642
水利惠企利民政策
一、盘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奖补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60%作为奖补资金对全市考核合格的运行管护单位进行奖补。兑现考核合格的运行管护单位奖补资金计算公式:
(二)补贴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30%进行水费补贴。 运行管护单位本年度在各级组织的运行管护成效考核工作中评为合格,但因客观条件导致供水成本过高,对生活饮用水价高于5元/吨的,为倡导节约用水理念,培养节约用水意识,根据管护单位财务核实其供水实际成本,按人均用水总量不突破40升/人/天核算后,再结合全市预算的补贴资金总额进行统筹分配。
(三)应急统筹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10%作为应急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应急抢修和临时应急供水产生的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9〕48号执行。
二、微博:请在新浪终端搜索“水润贵州”;微信:请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水美贵州”并关注,了解水利惠民政策;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水韵盘州”并关注或登陆盘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市水务局”或登陆互联网直接搜索“盘州市水务局”,适时了解盘州市水利动态、新闻、信息公开等内容。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2403
法律援助惠企利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四)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三、哪些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一)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下列事项可作为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3.因交通、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4.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5.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7、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8、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的;9、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职业病患者追索侵权赔偿的。
(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或者商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或指派法律帮助的案件,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申请的辩护案件。
(五)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下列申诉事项可以受理:
1.刑事申诉人经济困难,或者原审中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2.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3.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刑事申诉被人民法院驳回后,申诉人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经济困难的;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的;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援助建议的;6.其他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四、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五)仲裁和调解代理;(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七)代办公证证明;(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在七个工作日内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工作站)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援助→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
(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援助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5天内作出审查决定。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七、申请法律援助怎样才算经济困难
(一)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六盘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1.70岁以上及患重大疾病的老年人;2.军人军属、军人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纠纷的;4.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三)持有以下证件的人员,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1. 下岗职工失业证;2.低保家庭证;3.低保边缘家庭证;4.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5.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困难群众。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九、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依法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坚持清廉服务;(四)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解答法律咨询不向当事人收取钱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五)对本中心办理的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保守国家机密,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咨询电话:0858-3633148
住房和城乡建设惠企利民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
(一)保障对象:稳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以上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保障方式:统一配租配售、运营统一管理;
(三)保障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出售出售价格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的80%确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享受5%的优惠;
(四)申请方式:
1.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7)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8)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2.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流程参照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2)需提供资料。无房证明、失地农民证明、扶贫生态移民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半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监督咨询电话:(0858)3126621
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政府补助申报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经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2)已转为城镇户口或已进入城镇享受城镇保障房政策
的;
(3)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已具备安全住房的;
(4)家庭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其中一
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5)为改善居住条件进行分户的;
(6)城镇规划区内已纳入搬迁计划的。
(二)申报程序:危改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盘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核后返乡(镇)、村两级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D 级):整体危险--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评定为一级,需要拆除重新修建;
2.二级(C1级):局部危险--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5%到30%之间,评定为二级,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3.三级(C2级):有危险点--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5%,评定为三级,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改造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户;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危房户,一级危房改造补助0.5万元/户,二级危房改造补助0.3万元/户,三级危房改造补助0.2万元/户。
(五)改造方式
1.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2.新建住房面积:“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其他危房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六)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验收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举报电话:(0858)312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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