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2020)
●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49号)
● 措 施
对经认定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的范围包括:梯度转移至我省的鼓励类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外资项目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鼓励类项目出口产品技改贷款利息、国际市场检验检测认证费、环评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费、生产经营场所租赁费和建设费(含环保设备),拟出口商品运抵口岸的物流费用等。
● 政 策
《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 》(试行)
● 措 施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贵州省境内设立的外商
投资性公司;(二)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1.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3.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4. 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数 (含分公司)不少于3个 (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贵州省;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 (含分公司)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评定。第五条 功能性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商务部门批准或确认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的定义。(三)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贵州省。(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
● 措 施
支持公平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全省各类产业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大数据电子信息、新医药大健康、文化旅游、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消费品制造、工业设计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持续推进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鼓励外资以并购等方式投资。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境外投资者与国有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
支持研发创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对外商在黔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及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由省相关部门在现有专项中按规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补助。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鼓励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非禁止类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采用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适当扩大抵免层级,对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分别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引导产业转移。中东部地区转移至我省的鼓励类和特色优势产业外资项目,对其实际发生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给予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水电价格。达到一定规模的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用水年取水量1200立方米以下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水资源费,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特种行业用水标准收取。外商投资企业用电享受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降低用工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18年12月底职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区,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临时性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缴费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稳岗补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探索为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我省户籍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减少物流费用。全面取消铁路货运抑尘费等8项收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集装箱班列、班车和相关集货支持政策。试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外商投资企业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最高8~9折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
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对总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百千万人才”计划奖励政策。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服务绿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就医、配偶安置和未成年子女入学、免摇号上牌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拓宽融资渠道。利用省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黔投资,支持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鼓励省商务发展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我省引进来和走出去项目。省相关部门现有专项对在主板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35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获取较低成本的债券资金。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资本金偿还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贷款。引导境外长期资金投资我省资本市场。支持省内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
优化外资项目审批(备案)服务。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事项依法委托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实施。赋予“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备案)权限,在“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省级试点、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逐步将试点经验推广至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服务,进一步缩短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批时限,探索重大外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
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度。对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外国人签发入境有效期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入境R字签证。持R字签证的外国人因入境事由尚未终止,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可延长签证停留期限(本次入境累计不超过1年);持R字签证入境并具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外国人,可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供便利,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建立外国人才签证绿色通道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行即报即办,当日办结。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经外事主管部门同意,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受批次限量管理,为有需要的国有企业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因公出国(境)手续和APEC商务旅行卡。
● 政 策
《六盘水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六盘水府发〔2018〕1号)
● 措 施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委托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 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亿元—1亿元(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 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3. 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4. 符合产业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依法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外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5.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6.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国内行业龙头企业50强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 政 策
《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县促进县域企业产品销售的实施意见》(盘府办发〔2014〕176号)
● 措 施
● 政 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 措 施
保障土地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和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上报自然资源部统一核销计划指标。按照“县域自行平衡、市域调剂补充”原则,市、县要优先安排占补平衡指标,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可通过异地流转指标落实。
允许先行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半年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注重精准批地供地。坚持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力保障“六稳”项目用地,精准高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农业十二大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内陆开放型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对各地急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经营性用地,优先审查、快捷办理、精准保障。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发展。
可申请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内的土地租金。
● 政 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精准供应盘活存量土地的指导意见》(黔自然资发〔2020〕5号)
● 措 施
注重建设用地精准供应。各地要用好用活土地纾困资金,做好土地收储和出让。要根据土地市场动向,准确把握供地数量、节奏、时序和结构,全力保障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项目尽快落地。要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优先保障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农业十二大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土地计划、精准供应土地的依据。加快盘活存量土地,特别是城市、效区的土地资源,增加土地收益,助力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创新存量土地利用方式。各地要大力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做好企业发展用地保障。区位条件、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市、县,要积极开展“标准地”出让探索,加快产业项目落地。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工业用地混合利用方式探索,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需改变土地用途盘活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镇)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暂不变更。
● 政 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服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392号)
● 措 施
用好国家支持政策。各地要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支持设施农业产业、旅游产业和光伏发电用地政策。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属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旅游景观及为景观提供便利服务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在不影响种植或养殖等的生产条件下,可按原地类认定,按现用途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用地协议予以解决。同时,用好国家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边建边报、边占边补” 的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推进土地供应方式改革。各地要大力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确定为优先发展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脱贫攻坚工业项目,在符合集约用地标准前提下,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允许项目建设先行用地。对疫情防控及抢险救灾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属临时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先行用地规定的重大工程,可按程序申报办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保障依法用地。
● 政 策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该文件有效期8年,至2023年9月18日失效)
● 措 施
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 政 策
《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 措 施
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地方政府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政 策
《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该文件有效期5年,至2021年3月30日失效)
● 措 施
关于退出企业土地处置。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关于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处置。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发生转移的,相关企业可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 政 策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 措 施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第二十条(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产业用地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执行,或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但时限起算时点应在设定过渡期政策相关文件有效期内。
第二十二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
● 政 策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11〕48号)
● 措 施
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在《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基础上再增加的,按照增加幅度,相应分别给予5%至25%的单项指标地价优惠。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单项指标优惠幅度可直接确定为25%。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标准 | |||||
投资强度增加幅度(T) |
地价优惠幅度 |
容积率增加 幅度(R) |
地价优惠 幅度 |
建筑系数增加 幅度(J) |
地价优惠幅度 |
0<T≤10% |
5% |
0<R≤5% |
5% |
0<J≤10% |
5% |
10%<T≤20% |
10% |
5%<R≤10% |
10% |
10%<J≤20% |
10% |
20%<T≤30% |
15% |
10%<R≤15% |
15% |
20%<J≤30% |
15% |
30%<T≤40% |
20% |
15%<R≤20% |
20% |
30%<J≤40% |
20% |
T>40% |
25% |
R>20% |
25% |
J>40% |
25% |
上述三个单项指标优惠幅度之和,即为该项目用地的地价优惠幅度。如三个单项指标优惠幅度之和超过50%,则按50%确定最终的地价优惠幅度。在产业园区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地价优惠幅度可确定为70%。
● 政 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措 施
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按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对土地实行点供,在园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 政 策
《贵州省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措施》(黔经信办〔2017〕17号)
● 措 施
针对工业发展重点转型升级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
● 政 策《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并实施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盘州府复〔2019) 110号
● 措 施
盘州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2020年10月1日实施)
土地 用途 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商服用地 |
3780 |
252.00 |
2560 |
170.67 |
1290 |
86.00 |
780 |
52.00 |
住宅用地 |
1590 |
106.00 |
1080 |
72.00 |
700 |
46.67 |
550 |
36.67 |
工矿仓储用地 |
300 |
20.00 |
260 |
17.33 |
240 |
16.00 |
200 |
13.33 |
注:1.商服用地分为一类商服用地及二类商服用地,一类商服用地包含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娱用地、二类商服用地包含旅馆用地、商务用地、康体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等。
2.城区基准地价范围之外的区域在评估时参照四级土地的基准地价。
3.道路作为土地级别界线时,低一级别的临街(路)宗地按高一级土地评估。(两个土地级别以道路为界线时,因道路两侧地价相当,两个级别相交时,根据盘州市实际情况,以道路侧临路进深 20米为高一级别的范围。)
【使用范围】
本次中心城区定级范围面积总计为 75.33 平方公里。
I 级土地(详见基准地价图)东至盘州市政府、国强大厦、帝洲酒店、凤鸣南路;南至平川路;西至第二人民医院、育才南路、丹霞中路、育才北路、农贸市场;北至胜境广场、盘州市第一小学。土地面积共计 1.11 平方公里。
II 级土地(详见基准地价图)位于Ⅰ级土地范围之外。由三个区块构成,其中区块一东至胜境大道南段、顺城怡境小区、云海花园、盘州市七中、沿河至汽车站,南至盘州市第十一中学,西至盘州市人民医院、南湖公园、迎宾大道、六盘水现代职业学校,北至盘西线、红果火车站、红果汽车站,土地面积为 4.47 平方公里;区块二东至翰林苑、盘江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盘江东路,南至银杏大道,西至翰林路,北至翠屏小区、迎旭小区,土地面积为 0.73 平方公里;区块三东至拖长江,南至红果中央森林公园、开发大道,西至盘州市第七小学,北至沪昆高速,土地面积为 1.44 平方公里。合计二级地土地总面积为 6.64 平方公里。
III 级土地(详见基准地价图)位于Ⅰ级、Ⅱ级土地范围之外。东至威红铁路、金竹大厦、盘州市安宁医院、盘州市第十中学、环东线,南至赤资-金竹公路、盘州市第十一中学,西至盘西铁路、红沙路、盘州大道、开发大道,北至纵三路、盘州市政务大厅、六盘水外国语学校盘州西校区、G320 国道。土地面积共计 21.47 平方公里。
IV 级土地(详见基准地价图)位于Ⅰ级、Ⅱ级、III 级土地范围之外至图边界,土地总面积共计 46.11平方公里
【地价内涵】
表中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1 日。
2.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 40 年,容积率为 1.0
3.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包括高层住宅用地和多层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 70 年,容积率为 2.0
4.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容积率 1.0
◎ 税收支持政策
●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措 施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政 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 措 施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措 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
● 措 施
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项目外,其余涉税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各市(州、地)。
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对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民营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政 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
● 措 施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政 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5号)
● 措 施
拟上市企业在我省注册,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政 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
● 措 施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政 策
《贵州省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有关措施》(黔经信办〔2017〕17号)
● 措 施
科技、税务等部门,对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政 策《盘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县域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盘府办发〔2015〕172号)
● 措 施
1. 对规上企业实行“一补一贴”政策。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经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照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对酒、水、饮料、火腿等特色产业进行专项扶持,单独享受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经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对当年因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向金融机构融资实际偿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当年新投产并入库的规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4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4. 对成长型工业企业当年达到规上企业入库条件进入规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40万元。
● 政 策
《盘州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盘州府发〔2017〕2号)
● 措 施
设立5000万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为企业上市(挂牌)前规范化整改融资提供担保,单个企业担保上限为2000万元。
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国内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通过反向收购市域外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间接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我市且承诺五年内不变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在国(境)外上市公司总市值排名前十的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80万元;对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或首次从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追加奖励50万元。
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促成市域外拟上市企业迁入我市的,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证券公司等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20万元。
以上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10%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人才引进政策
● 政 策
《关于开展盘州市创业扶持补贴工作的通知》盘州人社局发〔2017〕27号
● 措 施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同时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的,经注册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注册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并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经营场所租用协议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3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政 策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省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487号)文件
●措 施
1、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4.17分钱。其中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2分、10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11分、20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07分、35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02分。相应降低贵州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输配电价。(详见表格)
按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每千瓦时0.225分钱调整为0.1125分钱。
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不满1千 伏 |
10千伏 |
20千伏 |
35 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一户一表 ”用户 |
第一档用电 |
0.4556 |
0.4456 |
0.4456 |
0.4456 |
||||
第二档用电 |
0.5056 |
0.4956 |
0.4956 |
0.4956 |
||||||
第三档用电 |
0.7556 |
0.7456 |
0.7456 |
0.7456 |
||||||
合表用户、执行居民电价 的非居民用户 |
0.4820 |
0.4720 |
0.4720 |
0.4720 |
||||||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单一制 |
0.5787 |
0.5706 |
0.5665 |
0.5625 |
|||||
两部制 |
0.5417 |
0.5317 |
0.5217 |
0.4872 |
0.4826 |
35 |
26 | |||
三、农业生产用电 |
0.4754 |
0.4654 |
0.4604 |
0.4554 |
||||||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
0.3254 |
0.3204 |
0.3179 |
0.3154 |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的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2. 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为0.42分钱,其他各类用电为0.47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贵州电网输配电价表
类别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价 | ||||||
不满1千 伏 |
10 (20) 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最大需求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 •月)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单一制 |
0.3208 |
0.2906 |
0.2552 |
||||
两部制 |
0.1617 |
0.1208 |
0.0799 |
0.0567 |
35 |
26 |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含交叉补贴,不含线损。
2.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电度电价按上表标准执行,并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
● 措 施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根据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最新补贴政策,动态调整省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政策。对使用省内生产的定向钻、大功率履带式钻机等先进装备的煤矿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主体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
●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
● 措 施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入社 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应申请同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企业通过发行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园区、景区主管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及其它形式的融资支持。
实行价格优惠,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电费。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公共机构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价格。
探索充电设施运营商将不同地点充电设施用电打捆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降低充电电费。抓紧研究出台充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优惠政策。
● 政 策
《贵州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8〕13号)
● 措 施
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
1. 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2. 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补贴:除中央补贴外,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含)-55%(含),省级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5%,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4. 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贴80万元。
5. 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贴500万元。对2017年完成的按11%给予补助,以后每年递减10%。
6. 对釆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省级示范项目,经省能源局按相关政策认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补贴期限以中央和省内政策为准,补贴年度按公历时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 政 策
《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
● 措 施
1. 对新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依井型规模和综合机械化工作面数量实施综合奖励:
(1) 井型规模奖励:3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90万元,45至9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10万元,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20万元;
(2) 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奖励:给予每个回采工作面15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薄煤层或大倾角回采工作面200万元奖励。
2. 对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的矿井分项实施奖励,全面完成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改造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4. 为鼓励煤矿积极开展智能机械化改造,奖励资金实行退坡奖励办法,在2017年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的,按奖励基数130%给予奖补,2018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15%给予奖补,2019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00%给予奖补,2020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90%给予奖补。
● 政 策
《六盘水市实施“百企改造”工程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方案》(六盘水府办发〔2016〕22号)
● 措 施
推进企业提质增效,重点在能源、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白酒和装备制造等领域。加强企业产品创新,推进精益制造,改进工艺流程,大力发展新能源、煤层气(瓦斯)、玄武岩纤维制品、高强度铝合金等一批重点产品。加快企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能源、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绿色化改造,推进资源循环化利用,大幅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企业服务化转变,支持企业发展行业网络协同制造,搭建基于大数据、“互联网+”的主动营销与服务平台,推进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催生一批增量服务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加快矿井采掘机械化改造,加快现代化大、中型矿井配套建设,提升培育一批优强煤炭企业,统筹煤炭开采和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规划,调整商品结构,推进商品煤分级、分质利用,加快煤炭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每年向金融机构推荐100个以上技改融资项目。统筹各级各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重大专项,争取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落实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落实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政策。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工业发展重点转型升级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土地综合整治结余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用地指标“点供”。
● 政 策
《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六盘水党办发〔2017〕158号)
● 措 施
对园区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保障。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推进园区直供电试点建设。
● 政 策
《盘州市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奖补资金暂行办法》(盘州府办发〔2017〕52 号)
● 措 施
设立盘州市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盘州市财政局从 2017 年起连续 4 年每年安排 3000 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统筹中央、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在我市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期间(2017 年—2020 年),重点用于煤矿智能化与机械化改造、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支持标准:
智能化与机械化改造。
1.对新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奖补 20 万元。
2.对完成辅助系统自动化改造的矿井奖励 20 万元。
3.对完成智能化控制的综采工作面升级改造奖励 30 万元/ 工作面。
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抽采利用。
1.新建、扩建的瓦斯发电站按每 100 千瓦奖补 0.5 万元,
累计计算。
2.新建瓦斯提纯项目、瓦斯民用项目(储气罐加管道输送
项目)经验收投产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30 万元、20 万元。
3.建成一个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并投入使用
的,每个项目给予奖励 30 万元。
4.每建成一个大、中型矿井并通过验收颁证的,分别给以
奖励 50 万元/矿、30 万元/矿。
(二)先进制造业
●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2号)
● 措 施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省级承接转移专项资金,完善现有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优化资金安排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承接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相关工作。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信保、担保、出口退税抵押贷款利息等费用予以资金支持。
加强用地保障。加大加工贸易企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价款,原则上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开展招拍挂工作中,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加强人才支撑。加强加工贸易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围绕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开展技能培训,为加工贸易企业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降低运营成本。鼓励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符合《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黔发改能源〔2014〕964号)准入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优先予以支持。按照国家规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负担。
● 政 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白酒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3号)
● 措 施
强化融资保障。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面临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不降低现有授信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在警戒线以下的白酒企业不降低信用等级;对出现清偿性风险,但长期盈利能力强、工艺先进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式抽贷和断贷。2.大力开展资信评估体系建设,对市场前景好、风险小的白酒企业,通过资信调查认定,适当放宽贷款限额控制,扩大白酒企业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基酒抵、质押融资业务。
强化财税支持。1.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白酒工业园区、酒糟循环利用、企业结构调整及改扩建项目建设。2.推动符合条件的白酒企业启动和加快上市进程,对上市或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100至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鼓励和支持白酒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平台,对白酒企业设立的技术部门,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新认定82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白酒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4.鼓励和支持白酒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服务业名牌等国家级和省级品牌的白酒企业,由企业所在市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5.贯彻落实好全面推广“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白酒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争取恢复外购基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准予抵扣的政策。制定贵州省窖藏白酒自然损耗标准,对企业所得税抵扣采取分年抵扣、开坛结算。
● 政 策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六盘水府发〔2016〕10号)
● 措 施
在制造业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审批立项、环境评估、资金筹措、用地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对企业技术高端化改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四基”发展等领域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严格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从事大健康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等行业及时有效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执行落实好有利于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 政 策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人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办发〔2017〕55号)
● 措 施
对2018年以前进驻我市的符合条件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或项目,积极帮助申报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市县两级在项目或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对新注册鼓励和支持省内外军工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我市创办、领办、合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帮助申请上级相关部门补贴,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对符合直购电条件的军民融合企业,适度提高直购电优惠幅度,保障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用地。
(三)电子信息产业
● 政 策
《盘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盘府办发〔2017〕4号)
● 措 施
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网店,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5万元、8万元。鼓励新开设网店或微店,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新开设的淘宝店铺达到1钻的(其他平台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后可比照执行),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鼓励电商企业自主研发升级产品和包装,对自主研发新产品上架销售额突破3万元的,给予每个单品5000元补贴。
建立盘县电商产品供应库,对销售库内产品网络销售额突破10万元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库内产品网络销售额3%的奖励补贴。
对于在电子商务聚集区的电商企业给予上行产品快递补贴,国内销售给予每单1元补贴,跨境销售给予每单2元补贴,每年快递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农产品加工业
● 政 策
关于印发《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农〔2019〕93号)
● 措 施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标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或改建情况,分地区分档补助。
分片区奖补标准
序号 |
区域 |
涉及县 |
土地平整工程(元/亩) |
排灌工程 (元/公里) |
道路工程 (元/公里) |
其他工程 (投资%) | ||||
新建 |
改建 |
新建 |
改建 |
新建 |
改建 |
新建 |
改建 | |||
1 |
黔东农田建设区 |
铜仁市的松桃县、江口县、碧江区、万山区、玉屏县,黔东南州的岑巩县、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三穗县、台江县、凯里市、麻江县、丹寨县、雷山县、剑河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和黔南州的都匀市 |
300 |
200 |
900 |
600 |
1200 |
800 |
≤20% |
≤20% |
2 |
黔西农田建设区 |
毕节市的威宁县、赫章县、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纳雍县、织金县,安顺市的普定县、关岭县和六盘水市的钟山区、六枝特区、水城县、盘州市 |
150 |
100 |
1800 |
1200 |
600 |
400 |
≤15% |
≤15% |
3 |
黔南农田建设区 |
黔西南州的晴隆县、普安县、兴仁县、兴义市、安龙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顺市的紫云县、镇宁县和黔南州的罗甸县、平塘县、独山县、三都县、荔波县 |
300 |
200 |
1800 |
1200 |
600 |
400 |
≤10% |
≤10% |
4 |
黔北农田建设区 |
遵义市的赤水市、仁怀市、习水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和铜仁市的沿河县、德江县、印江县、石阡县、思南县 |
600 |
400 |
1200 |
800 |
900 |
600 |
≤10% |
≤10% |
5 |
黔中农田建设区 |
贵阳市的观山湖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毕节市的金沙县,遵义市的遵义县、红花岗区、汇川区、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黔南州的瓮安县、福泉市、长顺县、惠水县、贵定县、龙里县和安顺市的平坝区、西秀区 |
600 |
400 |
900 |
600 |
600 |
400 |
≤30% |
≤30% |
产值奖补标准:以一个年度农产品产量、产地销售价格为测算依据,年均亩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采取分档、定额一次性奖补。
1. 年均亩产值8000元(含8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每亩奖励1000元。
2. 年均亩产值12000元(含12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每亩奖励1200元。
3. 年均亩产值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每亩奖励1400元。
● 政 策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农〔2019〕162号)
● 措 施
补助和贴息额度。以刺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测算依据,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投资额度的20%;以刺梨项目实际融资额度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或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以奖代补的标准参照相关产业制定,并在刺梨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中规定。
● 政 策
《六盘水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指导意见》(六盘水府办发〔2016〕5号)
● 措 施
支持合作组织兴办或参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组织,实现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融合发展。新增农业补贴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把家庭农场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在农业设施、农田水利、农机购置、高产创建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以及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家庭农场实施。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经营,对首次获证和续展换证分别给予财政奖补。
● 政 策
《盘州市农村产业革命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意见(2019—2021年)》《盘州市产业革命蔬菜产业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盘州党办发〔2019〕12号)
● 措 施
对每个建设“千家万户小康菜园”示范点的给予3万元补助,由乡(镇、街道)统筹组织实施;对常年种植蔬菜(含山野菜、食药兼用等)且两季以上、种植管理规范的保供蔬菜基地,每年每亩给予300元补助;对高山坡地喜凉蔬菜基地每年每亩给予150元补助。
实行政策奖补。按照突出不同重点、不同环节的原则,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设立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金融扶持政策。采取以奖代补、边建边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带动社会资金,共同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完善保险机制。在已开展自然灾害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价格机制保险,切实降低蔬菜种植风险;完善灾后救助机制,用好救灾补助资金。
● 政 策
《盘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盘党办发〔2017〕25号)
● 措 施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入驻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 新区)、盘北经济开发区和盘南产业园区。从2017年起,县财政 将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 置、贷款贴息、技术提升、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工作。
(1)壮大企业发展规模。从2017年起,对新建年产值达到 1000—2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年产 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直接入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对租用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一律 免除前3年租金。已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2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直接入 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新建购置生产所需机械设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购置总价的20%一次性给予 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强化对农产品加工 企业的扶持。从2017年起,对新增入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 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已入规企业,纳入常规管理,由县经 信局制定相关扶持措施给予扶持。
(2)强化农产品加工流通建设。支持和鼓励包装、电商物流等 企业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延伸农业产业链,构建稳定的利益 共同体。从2017年起,对农产品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 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创办农产品交易市场,对设计年交易额 达1亿元以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 补助1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200万元。对通过创新农产品包装、新增农产品种类,具有一定 区域品牌影响力,并获得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规模以上企业,每 件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
(3)加快对发明专利的推广和运用。从2017年起,对农业加 工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0.2万元、发明专利补 助1万元;新增农业产业化方面的省级著名商标每件补助5万元, 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补助100万元;新增进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市级龙头企 业奖励2万元。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创新金融部门对农产品加工 企业的支持办法,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用库存农产品、土地经营权、 厂房及设备、购销合同、知识产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解决流动资金的问题。二是金融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信用 贷款,信用良好的企业优先享受一定信用额度的贷款支持。三是 针对农业龙头企业、村级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而 导致的贷款难问题,成立政府性涉农风险基金,为农产品加工企 业的资金借贷提供担保,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四 是充分发挥农行、农发行、贵州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 的骨干作用,完善涉农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 资金投放力度,同时降低放贷风险。
3、抓好农产品市场培育。县财政安排企业市场推介专项 资金500万元,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市场拓展。积极组织企业 参加国内推介会,对到县主管部门报备,企业自行参加国内推介 会的,按展位费、广告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 助不超过10万元。
● 政 策
《盘县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盘府办发〔2016〕37号)
● 措 施
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林间企业,优先落实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扶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农民林间产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发展林下经济的实施主体,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运输鲜活林下经济产品的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强化信贷支持,对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支持渠道,依规简化手续,给予信贷支持。建立林下经济发展基金,县级财政将林下产业发展基金列入全年预算,从生态治理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的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五)大健康医药产业
● 政 策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
● 措 施
符合《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除上级分别给予的每床3000元、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外,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别再给予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分别在3年内、2年内分批到位;已建成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给予每床每年200元运营补贴,标准要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等政府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应予转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养老服务的,给予适当补贴。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申请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发行,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养老服务业专项信贷政策支持,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场所。利用财政贴息等方式,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产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
● 政 策
《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办发〔2015〕33号)
● 措 施
加速推进中药材生产、饮片、民族药、中成药、保健食品以及健康养生产业发展;开发生物制药、化学制药等产业;培育发展药用包装材料、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及医药衍生等产业;积极促进医药产业与大数据结合、医药流通与物联网结合,发展医药商业。钟山区水月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养生旅游休闲产业,大河经济开发区重点打造中药材生产、加工示范基地和老年健康养生基地。
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我市生产且获得新版GMP的,每个品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在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实施并购整合形成3亿元以上规模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企业因整合而退出的原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可按有关政策纳入挂牌流程转让程序改变土地使用属性,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返还企业。对投资建设综合性现代医药物流园区、养生养老场所、大型医疗服务机构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年销售收入5亿元且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50万元奖励。
● 政 策
《六盘水市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六盘水府办发〔2016〕1号)
● 措 施
可以采取创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健康医药产业园区以及企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推进商业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债券投资计划、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为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用水、用气、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其他大健康医药产业机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大健康医药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大健康医药产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 政 策
《六盘水市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办函〔2016〕17号)
● 措 施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培育和扶持体育产业相关企业,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产品发展。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用水、用气价格按非营业性价格执行,用电价格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 政 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 措 施
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 政 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 措 施
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 政 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 措 施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 政 策
《六盘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六盘水府办发电〔2015〕14号)
● 措 施
鼓励现有大企业、大集团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剥离进程,成立专门的现代物流、贸易、安装维修、咨询服务、科技服务、融资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土地供给向服务业重点聚集区、重点项目倾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土地手续。提高中小微服务企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积极为服务业企业量身定做特色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对于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管和骨干人才,经认定后享受市相关人才引进的待遇,并优先解决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相关问题。
● 政 策
《盘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盘府发〔2016〕6 号)》
● 措 施
1.财政扶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县人民政府向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从 2016 年起,县级财政在县级教育费附加中每年设立 500 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被评定为优质、优良等级的民办学校发展,支持普惠性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支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2.土地支持。优先保障民办教育建设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采取举办者按办学规模和生均占地面积标准申请,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同意的方式取得。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或招拍挂方式供地。
3.税费优惠。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收入,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 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4.投融资政策。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5.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以市场为导向、学校自主定价,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7.以奖代补支持
(1)民办学校凡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建设并达到招生规模的,建安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以奖代补扶持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六盘水市府发〔2015〕13 号)执行。
(2)成功创建省、市级示范性学校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
资金补助。省级一类示范性高中,以奖代补资金 250 万元;省级二类示范性高中,以奖代补资金 150 万元;省级一类示范性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 10 万元;省级二类示范性幼儿园,以
奖代补资金 8 万元;省级三类示范性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 5
万元;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 3 万元。示范创建一
次性以奖代补资金以最高等次计算,不累加。
(3)中小学办学质量目标考核扶持。高中毕业质量监测考核。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在该校有三年完整学籍,录取二本1 人,扶持学校资金 100 元;录取一本 1 人,扶持学校资金 200元。初中毕业质量监测考核。对中考参考率在 98%以上,连续 2 年无违规办学行为,且在县域内参加初中毕业质量监测学校中名列前三名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5万、10 万、5 万元。小学毕业质量监测考核。符合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和办学规模规定,在小学毕业质量监测中学生综合素质成绩位居县域内前三名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8 万、5 万、3 万元。民办学校目标考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成立领导小组进行。中小学办学质量监测目标考核奖金用于学校办学,由县财政承担。
(4)信息化建设扶持。为加快民办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
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目标
●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 措 施
对2020年签约落地或建成达产的康养度假、“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装备制造、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等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红色文化、传统文化等文化内涵、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实现观光游向度假游转变的老旧景区,获得国家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牌子的地方和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或贴息,每个项目最多只能获取一次奖励。
● 政 策
《六盘水市鼓励扶持精品酒店发展工作方案》(六盘水府办函〔2017〕42号)
● 措 施
根据酒店风格和文化主题,将精品酒店分为文化艺术、人文建筑、传统工艺、民俗风情、休闲康体养生、商贸文化、景观生态、田园乡村、教育科技、宗教文化、异域文化等11类。全市在现有规模基础上进行改造装修、提档升级和增设服务功能等建设的挂牌星级酒店、非星级社会酒店(包括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及主要旅游景区的酒店)。同时,优先扶持限额以上企业。申请的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贴息利率额度统一按照改造装修、提档升级的酒店在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进行支付(实际贷款利率不得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年限按酒店贷款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 政 策
《六盘水市加快山地旅游A级景区创建的指导意见》(六盘水府办函〔2016〕76 号)
● 措 施
对创建获批国家3A、4A、5A级的景区,由市政府对该景区主要投资业主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政 策《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赁及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暂行)》(2020版)
● 措 施
厂房租赁:新入园项目标准厂房出租按5年为一合同时段,在合同时段内入住企业产值和税收达到双方约定数额的按12元/㎡/月价格执行,并享受一定房租补贴优惠政策,按年度兑现当年租金奖励;续租的不享受补贴优惠政策,达不到产值和税收约定的,其厂房租金按原约定的租金上浮30%执行。
1.装备制造产业项目
(1)项目准入: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0.8万元且上缴税收240元以上,租用标准厂房2000平米(含)以上。
(2)补贴4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年销售收入达到1.2万元且上缴税收360元以上。
(3)补贴6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年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且上缴税收450元以上。
(4)补贴10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年销售收入达到2万元且上缴税收600元以上。
2.电子信息产业项目
(1)项目准入: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1万元且上缴税收120元以上,租用标准厂房2000平米(含)以上。
(2)补贴4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1.2万元且上缴税收144元以上。
(3)补贴6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1.8万元且上缴税收216元以上。
(4)补贴10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2.6万元且上缴税收312元以上。
3.大健康产业项目
(1)项目准入: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0.3万元且上缴税收30元以上,租用标准厂房1500平米(含)以上。
(2)补贴2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年销售收入达到0.6万元且上缴税收60元以上。
(3)补贴4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年销售收入达到1.2万元且上缴税收120元以上。
4.其它产业项目
(1)项目准入: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1万元且上缴税收200元以上,租用标准厂房2000平米(含)以上。
(2)补贴4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且上缴税收300元以上。
(3)补贴6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2万元且上缴税收400元以上。
(4)补贴100%年租金:每平方米厂房每年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且上缴税收500元以上。
● 政 策
《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红管会发〔2018〕16号)
● 措 施
1. 实施科技企业培育行动
(1)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落实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的政策执行。
(2)聘用全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或年销售设计方案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年50万的研发补贴。聘用全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或年销售设计方案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年150万的研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除省、市奖励资金外,新区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5万元或10万元。
(5)对首次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导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除省级补助资金外,新区再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如企业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创新型领导企业等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的差额补助。
(6)对新区内企业成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验收合格的,除省级补助资金外,新区再按省级资金的50%进行匹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获得省、市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开发区担保公司可优先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具体额度由金融机构审核认定后确定。
2.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鼓励企业自建或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20万、50万、50万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50万、100万、100万的一次性补助。对已经认定的上述平台机构在各类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的初创型、专业型和综合型孵化器转型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或50万元的补助。与管委会签订运营合同的科技孵化器专业运营商不享受该条政策,遵照运营合同条款执行。
3. 加强知识产权开发
(1)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其中首件1万元),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
(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除省、市奖励资金外,新区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或10万元的补助。
4. 实施品牌提升战略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10万元、行业标准5万元、地方标准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立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个人)或组织单位;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1. 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新区内成功转化的企业,根据转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认定后,对项目给予技术合同金额10%的后期补助支持,单个企业每个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
2. 加快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加快引进培育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交流中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维权评估、专利代理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对入驻新区的上述机构租用新区办公场所的,前两年租金予以全额补贴。
8. 推动高端人才聚集发展
(1)高层次人才补贴:鼓励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到我区从事项目研发、技术创新和自主创业。对引进的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新区给予每人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对引进的获得“黔灵科技贡献奖”人才,新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园区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建站补助。
(2)租房补贴:建设人才公寓,完善配套设施。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生,经评审认定,每人提供120平米的套房。对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评审认定,提供75平米的套房。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经评审认定,提供60平米的套房。开发区财政全额补贴三年租金,补贴期满后,按市场价执行。
(3)购房补贴:对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园区企业全职工作满3年,经评审认定通过后,购买新区商品房的,新区给予20%购房款补助。
(4)个税奖励:对园区企业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税前年薪金收入不低于30万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5)生活补贴:对新引进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全职工作满两年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生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2.5万元,博士每人3万元。
(6)引才补贴:园区企业引进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人才并全职服务2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发放年薪的15%给予企业引才补贴。企业入驻两年内招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用工补贴。
◎ 东西部产业合作政策
● 政 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东西部扶贫协作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的若干意见》(六盘水府办发〔2018〕5)
● 措 施
1.生产要素支持。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电价按照贵州省一般工商业目录调整后的销售价。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 60%的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县承担;对在我市投资注册的东西部扶贫协作企业,根据项目类型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形成额予以一定比例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按2:8比例承担。
2.产业招商支持。经认定为通过委托招商引进大连企业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六盘水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六盘水府发〔2018〕1号)给予兑现。
3.人力资源支持。
(1)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花名册, 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万元、50万元、5万元;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20万元、3万元。
(2)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1000元/每人每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每人每年, 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承担。
● 政 策
《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县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盘府发〔2014〕41号
● 措 施
对招商引资项目,做好有关代办手续的咨询服务,在依法依规情况下为企业无偿代办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理合同、章程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评、选址意见、项目立项、备案、刻制公章备案手续、企业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外汇许可证和银行开户、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用工备案、职工保险等手续。
● 政 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 措 施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