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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从重处罚清单
来源:柏果镇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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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对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
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
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办,除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 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从重处罚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者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
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 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
活动的,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阻碍清蒸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5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
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对违反《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 100 元至 500 元罚款:
( 一)违反第七条不申请登记的;
( 二)违反第十三条不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不签订书面合同、不进行招标、不
计提折旧费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进行年终收益分配的。
从重处罚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违;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 对违反《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可以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损失金额 10%到 30%的罚款:
( 一)平调、挪用、截留集体资产的;
( 二)侵占、哄抢、私分、损坏集体资产的;
(三)非法以集体资产担保的;
(四)非法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的;
(六)在发包、折股、租赁和出售集体资产时徇私舞弊的。
从重处罚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违;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损失金额22%到30%的罚款
8 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三)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
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 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对于(一)没收非法制作、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二)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三)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9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
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从重处罚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
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
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
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阻碍清蒸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
区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
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三次以上违反本法或情节严重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5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
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 、涂改、倒卖、 出租、 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 出租、 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
卖、 出租、 出借、转让。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违法所得7千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进行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1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
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
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
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产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 没收不符合企业标注你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
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
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产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30日以上;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3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
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4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
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25 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
款:
(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 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3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26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瞒报工资数额或骗取金额1.8倍以上至3倍罚款
27 对《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的;
(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的。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8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处以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12000元以上至20000元罚款
29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6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
30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欠缴数额1.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1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骗取金额1.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2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3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责令改正,处1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34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
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从重处罚 1、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2、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证监察的;3、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4、违法行为印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5、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限期改正,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处1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的,并处6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4)项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35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3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适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在扶贫领域中侵害群众利益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重要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对象的违法行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告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价值较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重的情形。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仍销售的,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6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3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适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在扶贫领域中侵害群众利益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重要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对象的违法行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告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价值较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重的情形。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7 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 二)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三)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五)不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六)未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范措施;(七)不履行商品召回义务;(八)未经消费者同意, 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九) 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3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适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在扶贫领域中侵害群众利益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重要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对象的违法行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告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价值较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重的情形。 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38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 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9 对盗伐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1、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0 对进行开垦、采伐、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1、毁坏一般林木1立方米以或者幼树50株以上;2、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株以上;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4、毁坏一般林地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毁坏商品林地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 毁坏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上的数目,其中毁坏一般林木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100株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0.5-1立方米或者幼树10-50株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毁坏一般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以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毁坏林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中毁坏一般林地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毁坏商品林地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3亩以上5亩以下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被罚款
41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1、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上700株以下的,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7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42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毁坏一般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43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非法开垦草原5亩以上50亩以下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非法开垦草原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垦草原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以上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5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1、在草原上进行采石、采土、采砂等活动的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蔡武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6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5亩以上或者破坏区位生态价值高,植被恢复难度大的草原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7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拒不配合,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8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违法情节参考: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且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9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违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违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以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0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 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参考: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1 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 2 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恢复原装、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 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林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3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逾期1个月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
作物的。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防洪威胁重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6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
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
者承担,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
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
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逾期不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情节较严重的 代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万元罚款
57 对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
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可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8 对《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泵
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泊船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水上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
区内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处6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泊船舶的,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水上设施的,限期拆除,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9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
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取土、挖沙、采石50立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
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
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
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开垦或开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每平方米处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平方米处10元以下的罚款
61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
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水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强烈以上水土流失,或采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2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
失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
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水土流失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 每平方米处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6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
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
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上访时间或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时间的;4、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倍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0、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
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
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
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并归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
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
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在处置突发时间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7、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12、重点时节、重大活动、重要整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13、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对违法二十三条的:废石、废渣未排放到费石场的,对违法二十四条:电气设备未设置接地、过滤、漏电保护装置的;对违法二十五条:为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违法二十八条: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
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
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制
定火灾、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
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六)有关责任人能够
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七)从业人员能够
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
职责;(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
求。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在处置突发时间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7、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12、重点时节、重大活动、重要整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13、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对违法二十三条的:废石、废渣未排放到费石场的,对违法二十四条:电气设备未设置接地、过滤、漏电保护装置的;对违法二十五条:为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违法二十八条: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含100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热源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在处置突发时间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7、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12、重点时节、重大活动、重要整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13、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在处置突发时间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7、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12、重点时节、重大活动、重要整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13、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消除自身发现的事故隐患,涉及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7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的;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在处置突发时间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7、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12、重点时节、重大活动、重要整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13、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69 对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
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在处置突发时间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7、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12、重点时节、重大活动、重要整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13、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其中对超过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时限30日以上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0 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
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在处置突发时间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7、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12、重点时节、重大活动、重要整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13、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10日以上,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变更时间20日以上不满30日未重新办理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变更30日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1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
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
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1
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  未经批准进
行临时建设的;(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从重处罚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我省优势矿产的;4、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72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
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从重处罚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我省优势矿产的;4、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责令交换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下500元以上罚款
73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
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重处罚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我省优势矿产的;4、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涉及耕地等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74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
区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
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我省优势矿产的;4、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标志完全破坏的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5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
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
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
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
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
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从重处罚 1、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2、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环境信访群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6、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其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裁量幅度为:污染物类别(40)中PH值12.5以上碱液或ph值2以下酸液的裁量幅度为20%,水体类别(30)中Ⅰ、Ⅱ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裁量幅度为30%,污染物排放量(30%)中2吨以上不足5吨的裁量幅度20%,5吨以上的为30%;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
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废液或者废渣数量(30%)1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的,裁量幅度为25%,50千克以上的,裁量幅度为30%,排放方式(40%)为埋地下的裁量幅度为40%,水体类别(30%)为Ⅰ、Ⅱ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裁量幅度为30%;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30%)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或者容器的,裁量幅度30%,车辆或容
器容积(40%)500立方米以上的,裁量幅度为40%,水体类别
(30%)为Ⅰ、Ⅱ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裁量幅度为30%;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
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的裁量幅度为20%,污染物
数量
(30%)10吨以上不足20吨的,裁量幅度为25%,20吨以上的,裁量幅度为30%,水体类别
(30%)为Ⅰ、Ⅱ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裁量幅度为30%;污染物
类别
(20%)为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为20%。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
的废水的,违法行为
(40%)为向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裁量幅度为40%,污染物
数量
(30%)10千克以上不足100千克的,裁量幅度为25%,100千克以上的,裁量幅度为30%,水体类别
(30%)为Ⅰ、Ⅱ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裁量幅度为3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
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违法行为
(40%)为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裁量幅度为30%,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裁量幅度为40%,废水
排放量
(30%)10吨以上不足20吨的,裁量幅度为25%,20吨以上的,裁量幅度为30%,水体类别
(30%)为Ⅰ、Ⅱ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裁量幅度为30%

76 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2、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环境信访群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6、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违法行为(50)为从事网箱养殖的,裁量幅度为5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0)20日以上不足1个月的,裁量幅度为40%,一个月以上的裁量幅度为50%
7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
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
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2、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环境信访群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6、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违法行为(50%)为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其中 3 项的,裁量幅度为50%,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种类(50%)3种及以上的,裁量幅度为50%
78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
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
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2、妨碍支付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文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9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
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2、妨碍支付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文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0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
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2、妨碍支付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实施文法行为,屡教不改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
发给丧葬补助费; 已发放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
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 1 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超过民政部门责令退回期限6膈腧以上未退回丧葬补助费的 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并处以丧葬补助费3倍的罚款
82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倍以下
罚款。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
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4 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6 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从重处罚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在10个以上的;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5倍以上的;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3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
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
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
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从重处罚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金额或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的。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4 对《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
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
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从重处罚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 7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85 对承租人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处罚 涉及住房总套数3套及以上或者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无违法所得,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86 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从重处罚 涉及住房总套数5套以上或者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7 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
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市、县级人民
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
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从重处罚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套数2套以上或者宿舍型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8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
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9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由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处罚 因违法收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额;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印发群体信访。重大舆情事件的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0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
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
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航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 由航务管理机构先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处清除费用 2 倍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危害航道设施安全,严重影响航道设施部分功能正常发挥的,其他违法航道通航安全程度较高的行为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定格处罚。对单位,处5万以下罚款,三级航道以4.5万元罚款为基准,航道等级降低一级罚款减少2000元;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航道等级降低一级罚款减少400元,在幅度内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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