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盘州市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城镇燃气 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盘州市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XXXXXXXXXXXX)
事由:2024年10月15日,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了案件移送函(盘州住建函〔2024〕106号),函件资料显示,根据2023年10月16日盘州市住建局对盘州市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财务姜某某调查笔录,李某某、姜某某承认:盘州市住建局2024年7月9日通过盘州住建函〔2024〕82号移交的钱某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中涉及的瓶装燃气是盘州市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月23日批准立案。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明,2023年10月11日,盘州市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审核充装人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司所在地两河街道两河村充装瓶装燃气54瓶(10kg规格的40瓶,4kg规格的14瓶),用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经营,并获取利润364.8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未审核充装人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司所在地充装瓶装燃气54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况,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肆元捌角(¥364.8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该案处理终结。
【案件评析】
本案是针对燃气经营者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典型案件;是燃气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移交并被处罚的案件。该案件发生较为隐秘,时间跨度较长,调查取证困难,前期另一关联案件涉案当事人钱某某,一直拒不承认违法行为,致使案件办理推进滞后,后期通过各执法部门的合作努力终于使案件办理结束。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盘州市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有力、移交案件办理规范、行业监管到位;同时该案也对部分经营者不按规定存储燃气的行为取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办案中,应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进行判断,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
【联系人】
姓名:XXX,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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