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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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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从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盘州市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举报的公示。公示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有: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非税收入征缴、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

(六)办理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的流程。

(七)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

(八)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财政局行政执法科室。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盘州市财政党组责令改正。因执法人员拒不改正,造成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该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

第七条 本制度由盘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财政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盘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检查等财政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盘州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贵州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贵州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盘州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贵州省档案条例》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科室专门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盘州市财政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盘州市财政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盘州市财政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 盘州市财政局各相关科室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盘州市财政局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盘州市财政局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程序范围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盘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盘州市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局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局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对本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局法制机构复核;本局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科室制作、送达。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盘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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