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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信息

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


现将盘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盘州市财政局;

地址:盘州市党政大楼附属楼B楼 

二、行政执法权限

盘州市财政局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指导全市财政工作,拟定全市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是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全市预算草案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开支的标准及相关政策;二是负责审批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年度预决算;三是负责全市预决算公开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四是负责政府性非税收入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和国债资金管理工作。五是拟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监督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六是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审批及监督管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拟定市级政府采购办法,指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参与企业改革、改制、破产等相关政策研究。

七是负责管理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参与拟定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八是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九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六盘水市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财政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年度预算;组织协调政府性项目筹资管理工作。十是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管理会计工作。十一是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贯彻执行,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办法和建议;负责财政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十二负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开展财政调查研究。十三是负责全市财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培训以及局机关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发现和受理;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送达执行;7.其他。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申请和受理;2审查与决定;3颁证与送达4.其他。

(四)行政检查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计划;2.实施;3检查终结;4.送达;5.监督执行和整改;6.公布财政监督检查结果;7.其他。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3638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