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盘州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中心(队):
为认真抓好涉企行政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现将《盘州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6月30日
盘州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为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黔交安〔2021〕10号)及扫码入企有关要求和盘州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是交通运输领域工作“底线”的理念,全面彻底排查并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排查治理隐患为切入点,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夯实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为交通运输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涉企行政监督检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督促各单位、各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署,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保障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检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小微型租赁客车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含二级维护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公路水运工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涉路施工单位。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执法工作,特成立盘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朱 再 党组书记、局 长
副组长:黄和川 党组成员、副局长
程文璋 党组成员、海事航务铁路民航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何志强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黄 铮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 沛 公路养护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朱昌更 交通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高 俊 交通局安全法规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安全法规科,程文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高俊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企行政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五、检查事项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4.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5.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6.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7.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8.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9.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备案;10.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1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12.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是否进行安检;13.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14.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8.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道路客运经营者。1.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3.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4.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5.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6.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7.是否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且客车未擅自改装;8.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9.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11.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12.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13.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于90%;14.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15.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16.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17.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18.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19.是否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20.是否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21.班车客运是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22.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捷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23.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是否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致,如实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24.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26.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3.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如有)等重点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5.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6.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7.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8.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9.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是否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10.是否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11.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12.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1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16.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17.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18.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9.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是否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四)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1.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了继续教育;4.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6.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7.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8.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9.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10.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11.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12.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13.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7.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8.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9.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10.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11.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12.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13.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14.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15.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16.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17.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18.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19.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六)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1.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是否存在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情形;4.是否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6.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7.实际车辆数量是否仍然具备开业许可要求的最低车辆数;8.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并封闭管理;9.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11.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未超出检验有效期;12.是否定期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相应检查记录,且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13.运输车辆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14.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15.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16.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17.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18.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19.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20.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21.是否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妥善保存电子运单不少于12个月;22.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23.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4.是否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26.是否规范填写行车日志;27.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是否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28.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是否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29.抽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30.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7.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15.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16.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17.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18.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19.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20.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6.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7.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8.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9.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11.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12.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13.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九)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1.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2.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十)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经营运输船舶的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出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营运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3.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4.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是否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是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5.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违规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6.对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实名售票要求的检查。7.海务、机务及安全与防污染委托代管的船舶是否有委托管理协议,代管船舶管理公司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8.是否按规定及时、正确报送统计信息。9.相关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委托船舶管理企业或委托管理协议等发生变化,以及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后,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10.是否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检查。
一、公路工程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1.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4.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6.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7.建设单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8.建设单位是否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9.建设单位是否随意压缩建设工 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10.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 告,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11.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 落实、及时到位;是否按合同规定 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
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12.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13.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14.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1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目法人批准,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 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否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16. 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17.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1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是否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是否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19.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20.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是否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2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22.施工单位是否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是否与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是否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是否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23. 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24.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 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25.工程实施中,监理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二、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检查
26.公路、水运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相关条件。27.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审批相关条件。28.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施工许可相关条件。29.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施工许可 相关条件。30.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条件31.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的条件。32.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的条件。33.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关条件。34.申请人是否满足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35.申请人是否满足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
(十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5.建设单位是否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期限。6.建设单位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7.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是否对工程 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事项二:施工单位
8.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9.施工单位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1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工处理。1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1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1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 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是否上岗作业。15.施工单位是否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是否进入下道工序。16.施工单位是否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17.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 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检查事项三:监理单位
18.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19.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20.工程款拨付、交(竣)工验收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21.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22.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3.监理单位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24.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25.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标准 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6.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是否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27.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检查事项四:质量检测机构
28.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是否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29.检测机构是否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30.检测机构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31.检测机构是否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检查事项五:从业单位
32.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34.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3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检查事项六:其他
36.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检查
检查事项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3.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作出相应风险提示。5.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 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检查事项二:施工单位
6.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8.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9.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0.施工单位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1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12.施工单位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14.安管人员是否按照考核合格证 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5.施工单位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16.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17.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18.施工单位是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1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20.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 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21.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22. 施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23.施工单位是否因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24.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和通报。25.是否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26.施工单位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 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对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论证、审核。27.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28.施工单位是否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9.施工单位是否推进本企业承接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查自纠。30.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是否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应当妥善保护现场、有关证据。31.施工单位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3.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4.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爆破作业各 环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3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36.施工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检查事项三:监理单位
37.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38.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39.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40.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为。41.监理单位是否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妥善保存。42.监理单位是否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检查事项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43.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是否配合事故调查。4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45.出租单位是否向工程施工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4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4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4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49.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5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51.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单位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是否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52.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检查事项五:其他
5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安全工作。
(十四)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进入公路建设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十五)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检查。1、是否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2、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是否以欺骗、賄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3、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5、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6、养护作业时,公路养护人员是否穿者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是否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用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否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是否修建临时道路。
(十六)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检查。1、涉路施工话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并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六、检查方式
(一)局主要领导带队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督导检查。
(二)班子成员带队对分管业务领域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督导检查。局属各中心(队)在局分管领导未带队检查时,由局属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三)检查频次。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每年不高于1次。2.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每年不高于6次。3.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每年不高于12次。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每年不高于6次。5.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每年不高于6次。6.道路客运经营者:每年不高于6次。7.小微型租赁客车经营者:每年不高于2次。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每年不高于4次。8.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含二级维护企业):每年不高于4次。9.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每年不高于2次。10.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三类维修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抽查企业不超过10%。11.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每年不高于12次。1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公路水运工程。每年检查不高于3次。1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每年不高于4次。14.涉路施工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落实好运输领域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养护事业发展中心落实好管养农村公路养护领域监管工作;海事航务铁路民航服务中心落实好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交建中心及质安中心落实好交通领域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坚决杜绝安全生产的松懈、麻痹和侥幸心理,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的突出位置,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部署好本年度安全督导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深入检查。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岗位安全职责,深化隐患排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治,要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联合检查、减轻负担。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推行 “多部门联合检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与服务导向并重,在开展检查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推动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减负 “双提升”,助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落实扫码入企有关规定,亮码检查,深入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督导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督导检查工作组织不力的,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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