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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盘州市恒兴兴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盘州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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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盘州市恒兴兴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1 盘州市恒兴兴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2024年4月18日 2024年1月7日10时23分许,盘州市恒兴兴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1、该行为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3、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对盘州市恒兴兴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伍拾万(¥500000)整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罗本林处以壹万陆仟玖佰叁拾叁元陆角(¥16933.60)整的罚款。              3、对安全管理人员林芳芳处以捌仟肆佰陆拾陆元捌角(¥8466.80)整的罚款。
按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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