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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盘州市石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盘州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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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盘州市石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1 盘州市石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指令案 2024年7月18日 1.2024年7月13日、2024年7月18日盘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盘州市石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期间从事夜间生产活动。盘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红果中队于2024年7月18日到盘州市石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对编号为SM32407130083举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现场通过调取内部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确实存在在未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2.对于盘州市石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问题,盘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红果中队于2024年7月9日对盘州市石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在未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你公司未按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执行,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并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黔应急[2023] 23 号)第82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叁万贰仟元人民币(¥32000.00)整。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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