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应急局对(盘州市刘官大皮坡砂石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表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立案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盘州市刘官大皮坡砂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多项违法行为案 | 2025年3月27日 | 2025年3月27日,盘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到盘州市刘官大皮坡砂石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以下问题隐患:1.盘州市刘官大皮坡砂石贸易有限公司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1930m工作平台未采掘完成,在+1930m标高以下东翼爆破开采);2.主要负责人吴鹏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黔应急[2023] 23 号)第29条:“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类型,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黔应急[2023] 23 号)第4条:“未履行1项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属于情节较轻的类型,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的规定 |
对盘州市刘官大皮坡砂石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盘州市刘官大皮坡砂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鹏作出处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盘州市应急局对(盘州市刘官大皮坡砂石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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