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磊为金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立案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贵州磊为金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2025年4月29日 | 2025年4月29日,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到贵州磊为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1835m凿岩平台东侧约 50米地段临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第 17 项情节较轻: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 5 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对贵州磊为金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按期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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