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盘州市大山富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立案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盘州市大山富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案 | 2025年6月4日 | 盘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6 月 4日到盘州市大山富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自查报告中存在一“+1730m 标高安全平台部分位置平台宽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4 米”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第91项情节较轻:“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盘州市大山富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按期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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