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 ||
发文机关: |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发文字号: | 盘州府布〔20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02-06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处理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二、依法处理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
(二)对已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但未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矿种、有效期限、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矿的。
(三)以矿山治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绿化荒山、土地整治、修建道路、房产开发、农业种植、畜禽养殖、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事实的。
(四)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体、伪装盗采矿产资源的。
(五)对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和潜入已停产停建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六)对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机械所有者、货运车辆所有者和租赁单位,将机械设备、车辆出租给非法盗采者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盗采、非法运输违法矿产品的;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三、对蓄意干扰、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线索,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的,纳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的范围、标准按照《盘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盘州府办发〔2023〕30号)执行(举报电话:盘州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58—363369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