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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16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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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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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盘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文字解读:《盘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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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见效,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40号)有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盘州市实际,牵头起草《盘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按照我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和论证,并提交合法性审查,经广泛需求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盘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2824日,《盘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正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28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举报奖励范围。盘州市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奖励渠道。举报人根据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所属行业,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标准。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举报奖励发放。举报核查属实的,由盘州市安委办(盘州市应急局)向盘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奖金发放请示,盘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盘州市财政局将奖金划拨到举报办理部门账户,由办理举报的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完善手续,建立管理台账。给付完成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盘州市安委办(盘州市应急局)和盘州市财政局。

(五)有关纪律要求。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办法》的政策亮点

办法》主要特点如下:

(一)将适用范围定为全市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确定了举报奖励的工作原则为: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行业为主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办理和奖励等工作

(三)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作了相关规定。其中,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1个方面情形。

1.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2.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4.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5.没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6.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7.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应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明确举报事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配套制度。

(五)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瞒报、谎报事故)的严重程度,细化奖励标准,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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