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盘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盘州市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盘州府办函〔2025〕1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作出安排,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整改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盘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盘州市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制定的依据
《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城〔2024〕72号)、《关于加强贵州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黔建城管通〔2024〕8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借鉴相关省市经验,结合盘州市实际,进行起草。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从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一是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二是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三是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依法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违法行为。
第二部分围绕六个环节,明确工作内容责任。
一是夯实建筑垃圾源头管理,1.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房建工程、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市重大项目协调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2.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从规划设计、项目招标、项目实施等环节落实源头减量,自然资源局、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根据项目设计及现场标高,开展土石方平衡论证,减少建筑垃圾排放;涉及市政房建、能源、交通、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3.规范分类收集与贮存。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分类贮存并做好围挡、遮盖。
二是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落实处理方案备案。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备案;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建筑垃圾的管理,各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日常巡查和排查整治,做好台账管理。2.规范处置核准。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及处置核准,及时公示处置核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相关核准。
三是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管理,1.分类装载出场。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主体责任。工程渣土、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可一并装载,密闭运输出场;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开装载、密闭运输出场,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2.运输管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定线运输,运输单位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规装载建筑垃圾出场情况,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是注重建筑垃圾利用处置。1.堆填利用。建设、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时,鼓励遵循就地就近处理原则,充分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农业示范项目等信息推送给市城市综合执法局。2.资源化利用。工信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绿色建材目录进行推广,鼓励引导培育建筑垃圾绿色建材生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住建、发改、水务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工信等部门应将经本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信息推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住建、工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生产应用的监管。
五是建筑垃圾监管执法。1.监管平台建设。目前,主要是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的贵州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要求使用平台。2.严格执法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综合执法、住建、交警、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依法处理建筑垃圾未经核准非法消纳以及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违法改装、污染环境等行为。各乡(镇、街道)负责开展建筑垃圾常态化巡查检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
六是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各工程渣土弃土场、资源化利用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运营台账建设的主体责任,规范完善每日运营台账,健全台账内容,建议覆盖时间、数量、种类、来源、去向、车牌信息等数据,并每月进行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流向清晰可溯,实现排放、运输、处置环节数据一致、闭环对应。
第三部分强化三项保障措施。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加大协调联动。
《工作方案》还配套了2个附件,即“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和“责任清单”,以便部门、乡镇、街道和施工、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有更深入的了解。
四、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一)建筑垃圾定义
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3.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利用体积量,包括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农业示范等利用。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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