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政府性
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和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是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中介评审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产生。
第四条 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市属平台公司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采购项目)适用并遵守本办法,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服务单位,应配合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本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评审机构”)具体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工程预、结(决)算评审报告。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内容包括:预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跟踪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包括:
(一)财政部门初审受理评审项目;
(二)抽签派发项目,并向中介评审机构并下达项目评审委托书;
(三)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接相关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四)中介评审机构按项目评审委托书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五)项目业主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中介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七)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中介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下达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决(结)算评审批复;
(八)项目业主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九)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处置项目可简化程序。
第二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九条 对100万元(不含)以下预算项目,由项目业主从市财政局中介机构库中抽签委托1家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1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核包括对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审核包括审核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未按施工图纸内容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工程量清单描述的审核包括清单编码、项目特征等的审核;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审核包括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二)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及价格进行审核;
(三)待摊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对项目业主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
(四)其他投资预算审核。
中介评审机构与预算编制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将预算评审情况反馈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调整后经项目业主单位认可并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经预算评审后,建设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批复投资10%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须向原批复概算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送至市财政局。为确保审核质量,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以招投标时间紧等理由要求中介评审机构压缩标底编制与审核时间,如评审时间不足,市财政局将不予接收资料。具体评审时限由市财政局与中介评审机构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工程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办理工程结算,经项目业主单位初审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审工程结算。因延期办理与报送工程结算造成相应后果的,相关责任由延期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由市财政局负责接收登记,对报审资料符合送审条件的,及时派送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增(减)原因及分析、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竣工项目送审时应填写《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送审承诺书》,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及报送结算内容予以初步审核,并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作出相应承诺。同时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高估冒算,施工(或供货)单位承诺承担送审金额审减超过5%(含)的审减额追加的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资料接收人员登记报审资料,并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登记填写“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报审资料清单”。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资料暂不登记接收,待项目业主单位补充完整后登记接收。送审单位对资料应规范整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编制目录后整理成册,所有工程联系单按专业、按分类、按时间连续编号;
(二)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必须有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监理与项目业主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应有初审意见,并经项目业主单位分管及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
(三)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索赔、工期奖罚、质量奖罚、标化建设、材料动态调整计算时间及施工工期的签证等,须经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同时由项目业主单位分管及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如有建设主管部门的,须有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对工程结算报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以上的,不包括已经发改部门认可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再予以送审;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报审工程结算资料应一步到位,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予补办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资料。
第十八条 为提高评审效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结算,由项目业主单位从财政中介库中抽取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中介库中委托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中介评审机构对审核结果负责。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肢解为若干个零星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评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完(交)工质量验收合格或工程验收后对于应整改而未整改到位的;
(二)工程合同造价超过应公开招标限额而未招标,或明显肢解规避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且未经市政府批准的;
(三)工程招标拦标价无审批来源的;
(四)工程合同金额超过直接发包管理规定金额或政府采购规定金额而未按相关程序执行且无审批意见的。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设备购置或购买服务等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七)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编制内容是否与竣工图一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采用计价定额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是否真实、合理,措施项目选用和计算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条款等;
(八)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评审结论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未结束前,财政部门不作出批复意见,只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工程结算评审参考意见,待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束后,合并下达竣工决算批复或批转意见。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因延期报送竣工财务决算造成相应后果的,相关责任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送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应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文;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经审核的工程结算审价定案书及附件;
(四)工程交(完)工验收证明;
(五)凭证、账册;
(六)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报告文件;
(七)其他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的重点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竣工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竣工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达工程竣工决算批复文件应做好新增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接受单位及时完成新增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五章 工程跟踪评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跟踪评审由业主单位自行聘用市财政局中介评审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已经工程跟踪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行决算评审,工程竣工后实行抽查复审或全面复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中介评审机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中介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项目评审完成后,市财政局随机抽取项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中介评审机构评审收费及评审业务委托挂钩。
第二十八条 中介评审机构应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外部专家共同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低于总任务的60%。
中介评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中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评审任务后,应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明确的委托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减少委托任务或无故拖延委托期限。
受托中介评审机构未完成评审任务,或提供的评审报告经复核或专家会审认定质量不合格的,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审费用,并视其情形追究中介评审机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中介评审机构的具体考核管理,按《中介评审机构库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评审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安排的抽查、复核、专家会审所产生的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预算评审只计算基本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并计入待摊投资转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评审基本费用和审减在5%以内(不含)的追加评审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并计入待摊投资转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四条 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复核、专家会审所产生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并计入待摊投资转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施工(或供货)单位虚报工程量或高估冒算,虚增业主单位工程成本,造成政府资金损失,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审减在5%(含)以上追加的评审费用由施工(或供货)单位承担,业主单位不得计入待摊投资、不得转入工程成本,应由施工(或供货)单位承担的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取,并与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作为评审费用一并拨付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核算专户。
第三十六条 施工方或供应商提出的复核、专家会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或供应商承担。由业主单位负责收取并转拨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核算专户。
第三十七条 评审费的取费依据及计提方式
(一)取费依据
参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标准执行。
(二)计提标准
项目预算评审费按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类收费基数计算,审增(减)不追加评审费,送审金额≤500万元按标准执行,超出部分按标准下浮30%计提,预算评审费总额不突破30万元;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收费基数不浮动,审增不追加评审费,审减追加评审费。
审减追加评审费按以下标准分阶累计计算,审减金额≤500万元,按4%计提;500万元<审减金额≤1000万元,按3%计提;1000万元<审减金额≤5000万元,按2.5%计提;5000万元<审减金额≤10000万元,按2%计提;10000万元<审减金额≤20000万元,按1.5%计提;20000万元<审减金额,按1%计提。
绿化、造林项目预、决(结)算评审费用由委托单位、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工程跟踪评审费用由委托单位与中介评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复审费标准事宜,根据实际需要,相关单位与中介评审机构另行商议确定。
预算评审及竣工决算评审,按标准计提后,评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收到财政局评审经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足额缴纳项目评审费用,否则暂停评审业务,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项目主单位承担。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向外界违规泄露评审信息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礼品、礼金、宴请的,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察委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积极主动督促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配合中介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
(二)向中介评审机构提供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及虚假资料的;
(三)虚报工程价款,套取国家资金的;
(四)未履行承诺,故意提供虚假工程结算资料的;
(五)对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造成评审工作久拖不决的。
第四十一条 中介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暂停其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工作,列入负面清单,清理出库,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中介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评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擅自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及成果(电子文本)用于评审报告以外事项的;
(三)中介评审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让评审业务或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
(四)中介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因不良行为受到监察、司法、建设等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五)向外界违规提供、泄露、公开评审信息的;
(六)徇私舞弊,造成工程预、决(结)算评审复审差异率在10%(含)以上;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盘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运转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中介评审机构等应及时如实书面向市财政局或市纪委监委报告,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项目工程资金预算和工程价款结算重大偏差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管辖和范围执行,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其评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财政部、省、市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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