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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17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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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0-2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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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盘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9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划定县级以上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函》(黔环函〔2018135号)和《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函》(六盘水环函〔201817号)的有关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煤、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油渣、煤焦油等油类;

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4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5国家规定的其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全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红果中心城区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

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工地污染源分布情况,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范围

第一期:胜境大道盘县大酒店为起点杜鹃西路(红树湾大酒店)盘州大道平川西路(含聚道幼儿园和盘州市第八中学)环湖路(南湖公园)胜境大道(金城明珠)海航大道(花园酒店,含顺城怡境)北大附属幼儿园金秋路(含云海花园片区)竹海东路(含电厂小区)竹海东路(东湖大厦)江源路(东湖国际)浅水湾(含浅水湾小区片、人大宿舍小区、半山世家小区、观月广场小区)团结东路(盘州市第一小学入口,含教育局宿舍和一小宿舍)胜境大道(盘县大酒店)闭合线范围内

第二期:银杏大道(市国土资源局)为起点盘江西路(含红石苑小区、翠屏公园、翠屏小区、干沟桥别墅区、建安小区、盘江精煤有限公司办公楼)320国道(原盘江办公楼)盘龙花园小区盘江东路(干沟桥3号桥盘州市第四幼儿园环东路(南城小区,含思源中学)干沟桥美食城盘州市职业技术中学蛾螂铺大桥银杏大道(市国土资源局)闭合线范围内

四、实施范围和期限

第一期禁燃区于201912月底建成,第二期于202012月建成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盘州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由盘州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联系环保工作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亦资街道、翰林街道等单位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市环保局:承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对亦资街道、翰林街道划定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会同市发改局制定提出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总体实施方案;负责起草《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市发改局:配合环保等部门制定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总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落实天然气资源,努力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牵头协调实施期间供热和供气单位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3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负责落实和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4市经信局:禁止禁燃区内审批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5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6市城管局: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中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审批,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同时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的销售和燃烧进行综合执法。

7市住建局:推进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落实天然气资源,努力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落实实施期间供热和供气单位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负责对违法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9市交通局: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中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10亦资街道、翰林街道: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保障措施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亦资街道、翰林街道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人员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市改、财政经信、城管、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宣传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附件:贵州省盘州市红果城区禁燃区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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