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府办发〔2019〕20号
市房征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双凤镇,市古城公司:
《双凤镇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分配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凤镇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分配方案
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争取广大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改造的支持,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城关镇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府办发〔2013〕21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安置房分配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双凤镇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分配方案。
一、安置对象
参加国家棚户区改造工作,与政府签订《盘州市双凤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和《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安置合同”),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户。
二、安置地点
棚户区改造安置地点位于西冲团山和凤鸣新区。安置地点按照安置户与政府签订的安置合同执行。
三、选房原则
(一)先征拆先安置的原则。根据安置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二)选房面积大于且又最接近的原则。安置户选择安置房时,须选择大于且又最接近应置换面积的安置房。若需要选择其他安置房,待其他所有安置户全部选择完成后,再按照未选房人群中安置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三)多退少补的原则。安置户应置换面积与选房实际面积不相等时,按照面积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四、选房顺序
先签安置合同先选房。安置房优先安置已拆迁在过渡期的安置户,过渡安置户安置完成,之后的征拆在有房源的前提下实行现房安置,选房按照农户签订安置合同时间顺序依次选择现房。
西冲团山少数房屋面积较大,能安置多套房屋仅签订一份安置合同的安置户,所选房屋的户型应尽量选择大户型,公寓型和单间住房最多能选择2套,所选房屋的总面积不能超过置换总面积的15%;若选房后剩余面积大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可购买公寓型或单间住房;若选房后剩余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小于25平方米的可购买单间住房;若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进行货币补偿;选房后未选房的面积必须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若住房的房源不足,可自愿到凤鸣新区粑粑铺安置点选房。
已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未建设房屋或者宅基地打好房屋基础后停止建设,且所批准建设用地(打好基础的宅基地)被征收的无房户,在安置房有剩余的前提下,享受成本价购买一定面积住房,具体购买面积按照所在区域补偿方案确定,在房屋被征拆的安置户之后抽签选房。
五、选房步骤
(一)双凤镇人民政府公示房源户型和套数。
(二)镇人民政府根据房源户型、套数和安置合同签订的时间综合考虑,确定选房安置户的户数,做好通知、公示和政策宣传讲解。
(三)安置户带上安置合同、身份证到双凤镇做好信息登记。
(四)安置户按照镇人民政府的通知,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司法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不按时参加选房的安置户,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选房,待下一批次棚改项目其他安置户全部选择完成后,再按照安置合同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下一批次不按时参加选房的,则到所有安置户选房完成后再选房。若本批次政府提供房源没有大于应置换面积,不能选房的安置户按照合同的时间顺序参与下一批次选房。
(五)安置户按照选房结果签字确认,经安置户本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签字认可。
(六)选房完成后,安置户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合同的补充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补差款,未签订补充协议、未按时缴纳补差款的,视为选房无效。
(七)安置户缴纳物管费、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后,发放安置房钥匙,安置户装修入住。
六、资金退补和税费缴纳
安置户选房确定后,应置换面积与选房实际面积不相等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双凤镇缴纳和补退相应的资金。
(一)资金退补。安置户所选实际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安置户需要按照房屋价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计算)在7个工作日内到双凤镇财政所缴纳补差款,按照前款“选房原则”和“选房顺序”的要求进行选房后,住宅的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该区域的成本价补给安置户。
(二)税费缴纳。为规范安置区的管理,维护安置区的正常运转和广大安置户的切身利益,镇人民政府、古城公司、安置户代表等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合法程序,按市场化方式确定有资质且管理实力强的物业公司对安置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安置户选房确定后,需服从物管公司的管理,按照要求缴纳水、电、气(自愿开通)、物管费、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等证件时,安置户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后,由双凤镇人民政府牵头,住建、国土、税务、水务、供电、宏财集团、古城公司、通讯等部门配合,积极为广大安置户办理不动产证。
七、过渡安置费
安置户选房后,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给予三个月的装修期,计发过渡安置费,三个月后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应该参与选房但放弃选房的安置户,自正式通知选房之日起,计发三个月过渡安置费,三个月后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现房安置的,自签订安置补充协议之日起,给予三个月的装修期。
八、本方案自下发日起实行,至所有参加棚改的安置户选房结束止。
九、本方案由盘州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双凤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