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府办发〔202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红果经济开发区、盘北经济开发区、盘南产业园区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认真宣传落实《通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和落实《通告》的重大意义
土地执法工作中,“以罚代法”、执法不严是导致土地违法易发多发、违法者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通告》充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精神,严格依法依规,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强土地执法监管。《通告》依法责令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重申实践中常见的土地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宣传和落实好《通告》,对震慑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活动,严格保护耕地,持续推进土地管理秩序好转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要开展铺天盖地的宣传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在部分、本行业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在公告栏张贴《通告》,要在城乡居民主要居住区域、农村集贸市场等合适位置张贴《通告》。全力营造宣传氛围,提升依法用地意识。
三、认真落实《通告》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领域违法用地情况摸排。对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以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种违法行为,在9月1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的,依法从轻处罚;对9月1日前主动拆除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特别是新增违法占地的,不论任何主体、任何项目,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宣传版)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9月1日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的,依法从轻处罚;对2021年9月1日前主动拆除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顶风作案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欢迎社会各界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18日
盘州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58—3632950
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858—3633692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武部,武警盘州中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
红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南产业园区管委会。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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