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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821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2-28
  • 文  号:
  • 盘州府发〔2022〕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228


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以下简称盘兴铁路)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盘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述

新建盘兴铁路是国家“十三五”综合交通规划项目,自沪昆客运专线盘州站引出,经盘州市两河街道、丹霞镇、石桥镇、响水镇、保田镇进入兴义市,全线长度98.309km。按照客运专线双线设计,设计目标时速为250km/h,盘州市境内62.372km,兴义市境内35.937km。全线共设车站3处(盘州站、保田站、兴义南站)。项目总投资估算139.70亿元,建设工期四年。

二、征收补偿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主要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总发改函〔201849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8708号)

(二)项目征收的法律法规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590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11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

《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项目涉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铁建20161号)

《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征收补偿工作规定的通知》(黔铁建〔201692号)

《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铁建〔2016129号)

《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兴高速公路房屋炮损补偿标准的通知》(盘府发〔2016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盘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

(三)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新建盘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因历史原因没有办证的建筑物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企业及压覆矿产资源等的合法产权人。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征地拆迁安置既要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扩大征收范围。

(三)遵循“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地拆迁与安置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分歧的个案问题,原则上以中介评估为准。

五、征收补偿范围

(一)铁路设计用地(含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林木等。

(二)跨铁路征地红线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

(三)铁路征地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地及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四)铁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紧邻征地红线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五)铁路征地红线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房屋,但确需整体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和专项设施。

(六)铁路征地红线外其他需要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七)铁路征地红线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压覆矿产资源报告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以上涉及铁路征地红线外的征收,由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等组织现场勘查确认,对涉及“(五)铁路征地红线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房屋,但确需整体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和专项设施;(六)铁路征地红线外其他需要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征收的,需按程序报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研究。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执行。

(二)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属于政府划拨用地的,无偿划拨的无偿收回,有偿划拨的给予相应补偿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第三方审价后,召开专题会确认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评估补偿。

(三)临时用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复垦。复垦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权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四)退耕还林地按耕地无青苗进行补偿,附着物分林木种类按成片林木或零星树木进行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内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在现有房源能够满足的条件下,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外的其它区域房屋征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建设要求前提下,可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安置、集中留地安置、其他安置四种方式,但建制镇小城镇规划范围内不得实行宅基地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对住房、商业用房及房屋装饰装修予以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采取补偿方式按照《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项目涉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铁建20161号)规定执行。信用社和供销社等集体性质单位参照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盘州市实际,两河街道、石桥镇、响水镇、保田镇范围内房屋征收,具体安置方式见附件(附件13、附件14、附件15、附件16)。

(三)安置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主体房屋被征收的,在两河街道范围内的给予1600/安置补贴,在丹霞镇、石桥镇、响水镇、保田镇范围内的给予800/㎡安置补贴;选择集中留地安置、其他安置,不给予安置补贴;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按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规定执行。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安置合同并清空房屋的,按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的搬迁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发放,超出搬迁时限的不予奖励。

(五)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过渡费计发标准为10/·商业用房过渡费计发标准为20/·月,发放期限为3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集中留地安置、其他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过渡费的计发标准为10/·月。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过渡期3个月,以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计算;集中留地安置的过渡期为安置点四通一平完成交付后6个月止;其他安置的过渡期只发放6个月,在签安置合同时一次性发放(实际发放时间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含15日〕按1个月计算)。

(六)搬家费

按照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10/·次,共计发2次。

(七)经营性用房

在主干道临街、临路、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核算,不分行业类别,一次性给予120/㎡的搬迁补偿费(含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经营性用房是主体房的,享受搬迁补偿费后,可自行选择本方案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过渡费按住房的方式发放。

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人分配30/㎡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若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有协议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事项,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分别计量补偿。

(八)安置要求

1原已安置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现有合法主体房屋被征收的(因国家公共事业建设需要进行再次搬迁的除外),不再享有本方案中的相关补贴、过渡费、搬迁奖励等费用,被征收房屋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2集体土地上合法主体房屋享有本方案中的相关安置补贴、过渡费、搬迁奖励等费用的,集体土地上合法的房屋面积核算基数不得超过260/户。因国家公共事业建设需要进行再次搬迁的不受260/户的限制,按当时政府允许建设面积核算。

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适用集中留地安置、其置。

4.在征收预通告发布前依法结婚分户组成独立家庭,原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内的,因工作、服兵役、子女就学等原因迁出,原户籍地享有房屋产权,被征收房屋可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

八、户数认定

集体土地征收预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以前,户籍因整村搬迁转为非农业户口、户籍仍在原驻地但长期居住在被征收范围的村民,经政府认定的合法移民,以及经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以房屋征收时的户数为准,总原则为生不增、死不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按一户认定。

  1. 集体土地征收预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以前,依法结婚分户组成独立家庭,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区域内的;
  2. 集体土地征收预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以前,因婚姻关系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一方与外乡镇(外地)的一方结婚,本人长期在房屋征收地居住的(婚出到征收区域外常驻而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搬迁人数);
  3. 父母均去世,子女未达到成户条件,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兄弟姐妹未结婚的,认定为一户);
  4. 集体土地征收预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以前,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已再婚或双方已再婚的(离婚后的女方已改嫁到异地但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搬迁人数)

九、企业征收搬迁

被征收合法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核发的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实行货币补偿,自行选择下列安置补偿方式(经营性用房除外)。

(一)采用评估方式

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可搬移的部分,实物本身价值不予评估补偿)。评估时应提供一年以上的完税证明、企业证照等资料作为评估依据。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签搬迁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分别计量补偿。

(二)采用一般补偿方式

在对厂房等建(构)筑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给予补偿后,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面积核算基数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为准,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补偿。

1生活服务经营类企业(零售批发业、娱乐休闲业、餐饮业、住宿业、药店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50/㎡;其他服务类企业(汽车修理、轧钢、废品回收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210/㎡;养殖企业(以圈舍面积为准)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80/㎡;生产加工装配企业(木材、煤炭、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300/㎡。

2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人分配50/㎡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若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有协议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事项,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分别计量补偿。

十、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程序为征收公告丈量登记公示签订协议兑付补偿交地(拆除)等。

征收公告: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发布。

丈量登记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被征收人等现场核定征收范围,清点丈量征收土地、房屋及苗木、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份(分别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各留存份)。同时,向被征收人征求补偿安置方式。

公示: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对实物量结果和计算的征收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协议份(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贰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各留存份)。

兑付补偿:签订协议后,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及时出具征收补偿名册送指定征收资金专户银行,由专户银行向被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交地(拆除):签订协议后,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应督促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交地(拆除)。

十一、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征收补偿资金分类使用

征收补偿资金分为直接补偿资金、其他费用和工作经费三类。

1. 直接补偿资金是指征收补偿资金中直接支付(或用于)被征收人的部分。包括征收永久用地(含青苗补偿)、安置用地、迁建用地及取弃土场临时用地补偿费(不含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征收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及安置等产生的直接费用。

2. 其他费用是指征收土地及房屋等所产生的间接支出。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拆除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规费支出;林木砍伐手续费、地表失水鉴定和补偿以及其他应列支的间接费用。

3. 工作经费是指各级征收工作机构在征收土地、房屋及施工协调等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具体用途详见《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铁建〔2016129号)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房屋直接补偿资金总额(其他费用和炮损补偿不计工作经费)的5%计列,其中:省、市级各1%县级3%。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土地补偿资金总额的3%计列,其中:省、市级各0.5%,县级2%

(二)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1. 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程序。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和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设立征地拆迁专门账户,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专项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对直接补偿资金按照“专账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人”的模式进行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拨入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设立的专门账户,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及时督促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时按量完成征收补偿工作。

2. 工作经费的拨付程序。按照盘兴铁路初设概算(盘州段)计列的征收补偿总费用,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工作经费计提比例计算六盘水市(含盘州市)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盘兴高铁盘州段动工时先期拨付至六盘水市发展改革委盘兴铁路专门账户,待项目完工后,根据最终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总额,重新计提剩余部分工作经费,六盘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征拆工作进度,及时下拨至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

(三)征收补偿资金监督管理

盘州市各级征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督促盘州市各级征收工作部门做好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严禁违规拆借、挪用或将征收补偿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捐赠和赞助。每月向六盘水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自觉配合六盘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常态化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

炮损补偿

严格按照《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兴高速公路房屋炮损补偿标准的通知》(盘府发〔201614号)文件标准补偿。炮损赔付实行保证金制度。由施工单位向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预缴赔付保证金,视施工单位在该县区域内的工程规模、爆破作业量、爆破影响范围住户及田地等规模,按100300万元的标准缴纳。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炮损赔付工作拖延或拒不理赔的,可动用此保证金先行理赔,在炮损赔付处理完成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施工单位在该县区域内的全部爆破作业完成且炮损赔付均处理完毕后,保证金足额退还施工单位,逾期退还的可同时返还超过期限的同期存款利息。

、档案管理

对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外各个立面图照片、补偿安置面积认定表、财务结算表、旧房土地及房屋的产权手续、各类证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一户一档,经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11116号)中的《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迁改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迁改,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协议后,由盘兴铁路项目业主单位予以迁改,迁改费用由盘兴铁路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负责)。

、争议处理

盘兴铁路项目红线内(外)的土地、房屋、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存在争议的,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处理。

、其他

(一)集体土地征收预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以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的,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或者配合征收人拆除的,适当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建筑材料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房屋结构,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的30%补贴,但不享受任何安置奖励(补贴)政策,若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拆除或者不配合征收人拆除的,一律不给予补贴。

(二)集体土地征收预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及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按程序研究确定

(四)本方案由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

2征地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4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5民用自有配电设施征拆补偿标准

6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

7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8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9林业苗圃补偿标准

10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11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12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标准

13两河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14石桥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15响水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16保田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附件1

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


附件2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征地类型

区片价

修正系数

补偿标准

分类

地类

农用地

耕地

39000

1.0

39000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0.46

18000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0.46

18000

未利用地

0.15

6000


注:1耕地种植有青苗的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青苗。

2当季种植西瓜、烤烟、魔芋、生姜等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按2250/亩进行补偿,其它青苗补偿按1500/亩补偿。

3当季种植折耳根、草莓按4800/亩补偿;鱼塘养鱼鱼苗按15360/亩(水域面积)。

4时用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复垦。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单位:元/m2

序号

房盖/墙体

材料

钢混

屋面

瓦屋面

草屋面

油毛毡屋面

石屋面

其他

屋面

1

砖墙

1600

1200

900

900

900

610

2

料石墙

1600

1200

900

900

900

610

3

石墙

1300

1070

770

770

780

500

4

木柱砖墙


1060

770

770

780

500

5

木柱砖石墙


930

770

770

780

500

6

木柱木板墙


930

640

640

670

500

7

木柱篱笆墙


930

640

640

670

500

8

土墙


800

510

510

560

500

9

空心砖墙

1080

1070

640

600

780

610


注:1房屋丈量方法和建筑物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测量规范》(GB/T17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GB/T503532013)为标准。

2.厕所面积大于6m2(含6m2)且层高在1.8m以上(含1.8m)的砖(石、空心砖)混结构厕所的补偿,按1080/m2进行补偿,低于上述标准的面积折半后进行。

3.砖墙、空心砖彩钢瓦瓦屋面,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按照900/m2进行补偿,层高低于2.2m的面积折半计算。


附件4


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

125


宽带移户费

/

150


有线电视

/

225


空调

/

350

安装

自来水设施

/

225


抽油烟机

/

600


太阳能

/

1500

含套件

电热水器

/

280

含套件

独立电表

单相表

/

520


三相表(不带电流

互感器)

/

2500


三相表(带电流

互感器)

/

4500



附件5


民用自有配电设施征拆补偿标准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1

电杆(补偿)

8

1

1000

2

9

1

1500

3

10

1

2000

4

12

1

3500

5

15

1

4500

6

400V裸导线(补助)

16平方

1

千米

2500

7

25平方

1

千米

2750

8

35平方

1

千米

3000

9

50平方

1

千米

3250

10

70平方

1

千米

3500

11

95平方

1

千米

4000

12

400V绝缘线

(补助)

16平方

1

千米

3000

13

25平方

1

千米

3250

14

35平方

1

千米

3500

15

50平方

1

千米

3750

16

70平方

1

千米

4000

17

95平方

1

千米

4500

18

220V裸导线(补助)

16平方

1

千米

1000

19

25平方

1

千米

1250

20

35平方

1

千米

1500

21

50平方

1

千米

1750

22

70平方

1

千米

2000

23

95平方

1

千米

2500

24

220V绝缘线(补助)

16平方

1

千米

1500

25

25平方

1

千米

1750

26

35平方

1

千米

2000

27

50平方

1

千米

2250

28

70平方

1

千米

2500

29

95平方

1

千米

3000

30

变压器

(补助)

10KVA

1

2250

31

20KVA

1

3000

32

30KVA

1

3750

33

50KVA

1

4250

34

100KVA

1

5000

35

200KVA

1

9000

36

电开户费(补助)

400V动力电

城市

1

3000

4500(带互感器)

农村

1

1500

2500(带互感器)

220V

城市

1

520

农村

1

325


附件6


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


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2007年至2009年修建

密集单座烤房

万元/

5.44

土地另行补偿

2007年至2009年修建

密集2座连体烤房

万元/

10.72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5座连体烤房

万元/

27.00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6座连体烤房

万元/

32.32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7座连体烤房

万元/

37.63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8座连体烤房

万元/

42.95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9座连体烤房

万元/

48.26

土地另行补偿


注:1其它烤烟房参照附件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丈量补偿。

2彩钢瓦、水泥地坪等参照附件7《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7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围墙

砖围墙

/m3

127


空心砖、石砖围墙

/m3

110


其它简易围墙

/m3

110


堡坎

浆砌石堡坎

/m3

176

高度1.5米以上(含1.5米)

浆砌石堡坎

/m3

143

高度1.5

以下

干砌石堡坎

/m3

100


石踏步

/m3

143


晒坝

混凝土晒坝

/m2

50


砖片石晒坝

/m2

42


简易水泥地坪

/m2

33


土质院坝

/m2

9


厕所


550

有顶有墙体

花池


/m2

330


水池

人畜饮水水池

/m3

440

有顶有墙体

灌溉用水池

/m3

220


水泥砂浆粪坑

表面面积6m²以下

330

土质200/

表面面积6m²

(含)以上

550

土质300/

沼气池

沼气池

(按容积计算)

/m3

330

以容积计算

化粪池


/m3

330


钢筋混凝土砌体


/m3

610


院门

简易

/m2

180

木制铁皮

普通

/m2

260

水管钢筋

精装

/m2

400

不锈钢、铁艺

院门顶


/m3


参照房屋结构

土灶

/

150


瓷砖灶

/

300


砖砌灶

/

200


坟墓

三碑四柱料石坟

/

8800

一碑二柱料石坟

/

7600

无碑料石坟

/

4600

单碑料石坟

/

5600

单碑毛石坟

/

4200

单碑土坟

/

3400

毛石(空心砖)坟

/

3200

土坟

/

2400

大棚

简易大棚

/m2

30

高度在2米以上。不足2米的按80%计算

钢架大棚

/m2

45

活动板房


/m2

500


彩钢瓦棚

砖、石类围护结构

/m2

50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铁皮、木质类围护结构

/m2

25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无围护结构

/m2

20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石棉瓦棚

铁皮、木质类围护结构

/m2

25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无围护结构

/m2

20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注:1砌体指墙、坎、池、井、沟渠、独立基础、烟囱等立体构筑物。

2地坪指晒坝、道路等平面构筑物。

3坟墓征收根据本文件按坟基砌体和墓牌材质进行补偿,但不提供新墓地。

4征收水井时,不需要保留供水的按砌体补偿,需要保留供水的按重置供水设施进行协商的,原则上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协商补偿。

5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殡葬区范围内新增坟墓不予以补偿。

6坟墓不含土地补偿,墓地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临时供电线路及电力、电信、设施迁改标线土地及损毁青苗补偿标准:

1)电杆和拉线占地按150/坑补偿。(2)铁塔占地按永久占地标准测量补偿。(3)施工毁损青苗按受损面积,根据附件2规定补偿。

8棚是指用金属、砖石等为柱体,上面覆盖彩钢瓦、石棉瓦等做成的简陋建(构)筑物。

9未尽的其它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10姜坑土方开挖按120/立方米进行补偿;对姜坑的拱圈砌体按280/立方米进行补偿;对姜

坑洞门按200/平方米进行补偿。

11道路、沟渠、宅基地按建设用地补偿。


附件8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杉、柏、

楸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

/

6


胸径510厘米

/

17


胸径1115厘米

/

33


胸径16公分以上

100公分以下

当地上一年木材产值倍数

1

胸径100厘米属大树

花椒、油桐等经济林木

苗期

/

6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

17


初产期、衰产期

/

55


盛产期

/

165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核桃、板栗、樱桃、梨、桃、桔、杨梅、枇杷等

苗期

/

9


产前期

/

22

初产期、衰产期

/

110

盛产期

/

33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

9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

33


初产期、衰产期

/

165


盛产期

/

220


杜仲

胸径6厘米以下

(苗期)

/

17


胸径612厘米

/

55


胸径12厘米以上

/

88


茶叶

苗期

/

2


成长期

/

39

10株为一棚


楠竹

/

17


绵竹、金竹

/

6


水竹

/

4


其他杂竹

/

2


其他杂树

胸径3厘米以下

/

3


胸径35厘米

/

7

胸径612厘米

/

11

胸径1318厘米

/

40

胸径19厘米

100厘米

根据相关规定补偿

1

古大珍稀树木



确认不能移植,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定

桂花、紫薇、

银杏、香樟等

米径<2厘米

/

10


2厘米米径<5厘米

/

50


5厘米米径<10厘米

/

150


10厘米米径<15厘米

/

300


米径15厘米

/

500


金银花、木槿等

地径<0.5厘米

/

5


0.5厘米地径<1厘米

/

20


地径1厘米

/

50


万年青

冠幅在50厘米以下

/

50


冠幅在50厘米100厘米

/

100


冠幅在100厘米以上

/

150


刺梨、无花果、漆树

苗期

/

5


产前期

/

20


初产期、衰产期

/

50


盛产期

/

100


黄柏、香椿树、厚朴、橡皮树

胸径6厘米以下

/

15


胸径612厘米

/

50


胸径1320厘米

/

80


胸径21厘米以上

/

100


小叶女贞、油桐、丁香、塔柏等绿化树种

冠幅40厘米以下

×40厘米以下

/

10


冠幅4070厘米

×4070厘米

/

30


冠幅70厘米以上

×70厘米以上

/

80


大叶女贞、刺柏、侧柏、滇泊等庭院绿化树种

米径<1厘米

/

10


1厘米米径<5厘米

/

50


5厘米米径<10厘米

/

100


米径10厘米

/

200


大叶黄杨、

雀舌黄杨

冠幅40厘米以下

×40厘米以下

/

10


冠幅4070厘米

×4070厘米

/

30


冠幅70厘米以上

×70厘米以上

/

80


珙桐、红豆杉等珍稀树种

地径1厘米

/

10


米径1015厘米

/

40


5厘米地径<10厘米

/

100


10厘米地径<15厘米

/

300


地径15厘米

/

500


罗汉松

米径24厘米

/

50


米径4.16厘米

/

80


栾树

胸径26厘米

/

40


胸径6.110厘米

/

80


胸径10.116厘米

/

300


胸径16厘米以上

/

600



注:1种植后未满一年为苗期,一年到盛挂之前为初挂。

2零星林木超出种植密度不予补偿。

3盆栽树木、花卉不予补偿。

4木材材积:用材树类700/m3,杂树类600/m3,经济树类500/m3

5未尽的其他零星树木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附件9


林业苗圃补偿标准


类型

树种

产苗量

单价(元/亩)

备注

营养袋

松、杉、柏等

40000

20000


阔叶树

10000

8000


裸根苗

40000

6000


柳杉

50000

7500


滇柏

60000

9000


阔叶树

10000

4000


经济林

核桃、板栗、杜仲等

10000

20000



附件10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幼林、未成林造林

/

4200


灌木林、防护林

/

5600

用材林

/

7600

经济林

/

9600


附件11


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单位:株/


树种

密度

树种

密度

树种

密度

黄柏

46

板栗

56

柿子

42

漆树

70

李子

56

桔子

56

厚朴

222

梨子

55

桃子

42

杜仲

222

苹果

42

杏子

42

核桃

56

葡萄

90

竹子

1330

油桐

60

花红

42

用材林

222

银杏

56

枣子

56

茶叶

5500

刺梨

74

杨梅

70




注:1每亩株数超过上述标准,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在做零星树木赔偿时,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一块地上种有多种林木且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的,按主要林木种类确定补偿标准。

3竹子地径2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4征地涉及未尽的其他树种种植密度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附件12


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一年

两年

三年

四年及以上

1

刺梨

100120

1600

3200

4700

8000

2

元宝枫

7080

4900

6700

8500

12000

3

软籽石榴

7080

2100

3700

5500

20000

4

香椿

280300

2700

5000

6400

16000

5

油用牡丹

3000

5100

7000

8900

15600

6

桑葚

300320

1800

3200

4600

13000

7

林下套种

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补偿


注:如种植密度达不到标准的,以实际种植株数计折。


附件13


两河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

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一)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4置换两河街道范围内的房屋,用于置换房屋面积上限为260㎡,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各自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前款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

(二)被征收人可置换房屋面积人均不足25㎡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研究

三、其他安置

(一)选择其他安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其他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附件14


石桥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

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二、集中留地安置

(一)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选择集中留地安置的拆迁户,原宅基地不给予补偿。

(二)采取集中留地安置方式安置,安置点为石桥镇三岔安置点、岔河安置点、嘈子路安置点。相关部门完成四通一平工程后,由被征收人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

(三)集中留地安置点规划为80110两种户型(不含道路等公共用地部分),3人及3人以下只能选择80的类型,4人及4人以上可以选择两种户型中的其中一种。如所选的户型面积大于原主体房屋所占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差;如所选的户型面积小于原主体房屋所占面积的,剩余部分由征收方按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对于原已在被征收范围外安置过,现有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再进行安置。

其他安置

(一)石桥镇小城镇规划范围外可选择其他安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其他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附件15


响水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

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一)合法主体房屋被征收,置换到响水镇加油站集中留地统一建房安置的,按照1:1.2的比例进行置换,用于置换房屋面积上限为260㎡,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各自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前款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

(二)被征收人可置换房屋面积人均不足25㎡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研究

三、其他安置

(一)响水镇小城镇规划范围外可选择其他安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其他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附件16


保田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

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一)合法主体房屋被征收,置换到博园居委会旁(下保田村格子)集中留地统一建房安置的,按照1:1.2的比例进行置换,置换房屋面积上限为260㎡,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各自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前款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上保田方田组距离博园居委会较远,造成拆迁群众生产不便,选择每户一次性另行给予2万元的生产资料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可置换房屋面积人均不足25㎡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研究

三、其他安置

(一)保田镇小城镇规划范围外和盘南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外可选择其他安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其他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四、集中留地安置

(一)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选择集中留地安置的拆迁户,原宅基地不给予补偿。

(二)采取集中留地安置方式安置,安置点为保田镇博园居委会相关部门完成四通一平工程后,由被征收人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

(三)安置户型:75㎡(3人户),100㎡(4人户),125㎡(5人及5人以上户);不足3人的户,自行进行并户达到留地安置要求标准后才能享有留地安置资格;户数和人数的认定截止时间以入户丈量房屋的时间为准。如所选的户型面积大于原主体房屋所占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差;如所选的户型面积小于原主体房屋所占面积的,剩余部分由征收方按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对于原已在被征收范围外安置过,现有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再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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