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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828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17
  • 文  号:
  • 盘州府办发〔2022〕4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921

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算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是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和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是通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核,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业务由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评审。

第四条  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市属平台公司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适用并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专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的程序

(一)市财政局初审受理评审项目;

(二)委托中介机构并签订项目评审委托合同;

(三)中介机构进行资料内业评审并出具评审实施方案;

(四)中介机构按项目评审委托合同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按约定开展现场踏勘并出具初审报告;

(五)中介机构依据初审报告与相关单位开展对量对价工作,当事各方共同出具争议问题报告;

(六)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评审争议问题,形成会议处置结论;

(七)中介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八)市财政局批复(批转)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第二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预算评审是指项目招标前对项目投资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被评审的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预算评审受理范围包括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施工图预算及单项直接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采购预算,施工施图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单项直接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预算评审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盘州市财政局备案,建设单位接受盘州市财政局抽查复核,并按盘州市财政局抽查复核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第九条  评审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评审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选用是否正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工程量清单描述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高估冒算,材料价格是否严重背离市场行情,规费计取是否合规合理等。

(二)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清单及特征描述、技术参数、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三)待摊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四)其他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对其他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条  有关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经预算评审后,建设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批复投资限额的,盘州市财政局不予出具评审报告,评审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原渠道报原概算批复部门重新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金额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上限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超过评审限额设置招标控制价。

第三章  工程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评审是指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评价和审核,被评审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送审项目资料要求,市财政局应当以清单方式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高估冒算,施工或供货)单位承诺承担送审金额审减超过3%(含)的审减额追加的评审费用,建设单位在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施工单位承担评审费事项写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十三条  送审资料应当整理规范,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市财政局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编制目录后整理成册,所有工程联系单按专业、按分类、按时间连续编号。

(二)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必须有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现场监理与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应有初审意见,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及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

(三)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索赔、工期奖罚、质量奖罚、标准化建设、材料动态调整计算时间及施工工期的签证等,须经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及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如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有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对工程结算审定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明确缺口资金来源,市财政局才能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为提高评审效率,投资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评审,特殊情形除外。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完(交)工质量验收合格或工程验收后,存在问题应整改而未整改到位的;

(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

(三)违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四)项目招标前未执行预算评审的;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评审;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评审;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评审;

(四)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评审;

(五)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内容是否与竣工图一致,工程取费是否执行招标投标和合同条款约定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计价定额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是否真实、合理,措施项目选用和计算是否合理等;

(六)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况评审。

第四章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评审是指对竣工项目的招标规范、概(预)算执行、合同执行、会计核算规范、内控制度、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应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经审定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及附件;

(四)工程交(完)工验收报告

(五)凭证、账册;

(六)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报告文件;

(七)其他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的重点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投资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准确、合理;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成本核算及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将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费用支出列入项目成本;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竣工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竣工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决)算批复文件做好新增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及时完成新增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五章 中介机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项目评审完成后,市财政局随机抽取项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中介机构评审收费及评审业务委托挂钩。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外部专家共同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低于总任务的60%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评审任务后,应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明确的委托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减少委托任务或无故拖延委托期限。

第二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未完成评审任务或提供的评审报告经复核或专家会审认定质量不合格的,视其情形追究中介机构相关责任。

第六章评审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单位委托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评审只计算基本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待摊投资转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含结算)评审基本费用和审减在3%以内(不含)的追加评审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并计入待摊投资转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施工(或供货)单位虚报工程量或高估冒算,虚增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造成政府资金损失,工程竣工决算(含结算)审减在3%(含)以上追加的评审费用由施工(或供货)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得计入待摊投资、不得转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应由施工(或供货)单位承担的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取,并与其应当承担的评审费用一并缴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核算专户。

第三十条 因评审争议需要复核或专家会审,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或由争议当事方共同承担。

第三十一条  评审费的取费依据及计提方式

取费依据: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造价协202110号)标准下浮执行。

计提标准:项目预算评审费按编制(或评审)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类收费基数计算,审增(减)不追加评审费,送审金额≤500万元以内,按2‰计取;500万元至5000万元,按1.5‰计提;5000万元以上,按1‰计提,预算评审费总额不突破35万元。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收费基数不浮动,审增不追加评审费,审减追加评审费按以下标准分阶累计计算,审减金额≤500万元,按4%计提;500万元<审减金额≤1000万元,按3%计提;1000万元<审减金额≤5000万元,按2.5%计提;5000万元<审减金额≤10000万元,按2%计提;10000万元<审减金额≤20000万元,按1.5%计提;20000万元<审减金额,按1%计提。

复审费标准事宜,根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预算评审及竣工决(结)算评审,按标准计提后,评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财政局评审经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足额缴纳项目评审费用,否则暂停评审业务,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向外界违规泄露评审信息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礼品、礼金、宴请的,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

(一)不积极主动督促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

(二)向中介机构提供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及虚假资料的;

(三)虚报工程价款,套取国家资金的;

(四)未履行承诺,故意提供虚假工程结算资料的;

(五)对评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造成评审工作久拖不决的。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暂停其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工作,列入负面清单,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中介机构及其评审人员未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评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擅自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及成果(电子文本)用于评审报告以外事项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让评审业务或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

(四)中介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因不良行为受到监察、司法、建设等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五)向外界违规提供、泄露、公开评审信息的;

(六)徇私舞弊,造成工程预、决(结)算评审复审差异率在8%(含)以上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

(八)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十严禁的。

第三十六条  盘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应及时如实书面向市财政局或市纪委监委报告,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项目工程资金预算和工程价款结算重大偏差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水利、电力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管辖和范围执行,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其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盘州府办发〔20187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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