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凤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盘州市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项目及双凤镇断桥至解放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盘州市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项目及
双凤镇断桥至解放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盘州市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六盘水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盘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原则和依据
坚持“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征收主体为盘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单位为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范围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征收范围为盘州市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项目及双凤镇断桥至解放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含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补偿范围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所有权的认定方法如下,针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经实测后,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不相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针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依据,结合实物调查资料,确定征收合法补偿部分。
征收预通告发布之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项目建设之机抢植、抢种的林木、农作物及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处理,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国有出让、国有划拨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过渡费只发放3个月,发放标准统一按照产权置换的标准执行。
(二)产权置换安置
1.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国有出让土地(己缴纳土地出让金)上的房屋,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商业的,认定为商业用房,载明为住房的,认定为住房,如临街一楼有住改商的(其他楼层住房不可认定为住改商),按照下列住改商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私有产权住房按照1∶1.3比例进行置换,公有产权住房按照1∶1比例进行置换。
(2)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商业用房按照1∶1比例置换新建的商业用房。置换地点为就近新建的商业用房,原商业用房为临街一楼的,安排在新建商业用房的临街一楼,原商业用房为二楼的,安排在新建商业用房的二楼,依此类推。
(3)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住改商部分,以临街一楼第一自然间(认定经营性用房的房屋进深最长不超过8米、地下室不得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面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由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按政策进行核算)后方可认定为商业用房,按照商业用房的标准进行置换,若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原有性质标准置换住房。
2.国有划拨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1)认定为主体房屋的:私有产权住房,按照1∶1.3比例进行置换;公有产权住房,按照1∶1比例进行置换(供销社、粮油公司等性质的参照公有产权房屋执行)。
(2)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主体房屋为临街且实际用于经营的,以临街一楼第一自然间(认定经营性用房的房屋进深最长不超过8米、地下室不得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面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其他主体房屋认定为住房。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由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按政策进行核算)后等同于出让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可以按照1∶1比例置换新建的商业用房,未补缴土地出让金、认定为主体房屋的,按照原有性质标准置换住房。
(三)产权置换补差
住房按照《双凤镇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分配方案》(盘州府办发〔2019〕20号)文件规定选房后,超出应置换面积10㎡以内部分(含10㎡),选择凤鸣新区棚改房的,按2300元/㎡(成本价)补差,选择团山安置房的,按2400元/㎡(成本价)补差,超出应置换面积10㎡以上的部分,选择凤鸣新区棚改房的,按2400元/㎡(市场价)补差,选择团山安置房的,按2450元/㎡(市场价)补差;新建商业用房安置面积在应置换面积10㎡以内部分(含10㎡),按照新建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补差(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新建商业用房安置面积超过应置换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照新建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差。置换后剩余面积按照货币补偿规定执行。
(四)附属房、附属物设施补偿
附属房、附属物设施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
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给予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搬迁奖励
合法主体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合同并清空房屋的,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住房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计发,不足50㎡的按50㎡计发,计发标准为50元/㎡;商业用房或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商业用房或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面积计发,计发标准为100元/㎡。被征收人未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合同并清空房屋的,不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
(七)过渡费
房屋产权置换安置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住房按照用于置换的房屋面积计发过渡费,计发标准为6元/㎡·月,过渡期为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交付达到入住条件的安置房后3个月止;商业用房或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过渡费,按照用于置换商业用房或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面积计发,计发标准为50元/㎡·月,过渡期为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分配商业用房之日止。实际发生时间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含15日)的按1个月计算。
(八)搬家费
按照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计发标准为100元/㎡(含回迁),不足50㎡的按50㎡计发。(商业和住房计发标准相同)
(九)经营性搬迁补助
临街、临路的房屋,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核算(未经营的部分不得核算),不分行业类别,一次性给予120元/㎡的经营性搬迁补助(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未被认定为住改商的部分、未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部分和附属房且实际用于经营的,给予经营性搬迁补助后,按原有房屋性质进行安置补偿;已被认定为住改商的部分、已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部分和附属房且实际用于经营的,给予经营性搬迁补助后,按认定后的房屋性质进行安置补偿。
涉及租赁行为的,经营性搬迁补助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原则上房屋产权人分配30元/㎡经营性搬迁补助,剩余经营性搬迁补助分配给实际承租人,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经营性搬迁补助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十)房源安排
选择产权置换的,住房统一安置在凤鸣新区棚改房或团山安置房,按照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商业用房或被认定为商业用房原则上统一安置在就近新建商业用房中,按原商业用房的位置依次安排,原商业用房的位置顺序不变(消防通道、进出口等占用除外),如新建商业用房设计规划不能满足上述选房方式的,在原预计安排的基础上,根据所建成的商业用房实际合理进行安排。
六、历史遗留建筑处理
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条件下,未经营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实际用于经营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后可享受经营性搬迁补助,且当事人可以自愿购买新建的商业用房,购买面积在被拆除的建筑面积内且用于经营的,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0%购买,超出被拆除建筑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当事人不积极配合、不主动拆除的条件下,由双凤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依规进行拆除,不给予补偿。
七、企业征收搬迁
被征收合法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核发的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实行货币补偿,可选择下列一种安置补偿方式。(指纯企业搬迁,不给予产权置换)
(一)采用评估方式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二)采用非评估方式
被征收企业的厂房等建(构)筑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给予补偿后,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面积核算基数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为准,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补偿。
1.生活服务经营类企业(零售批发业、娱乐休闲业、餐饮业、住宿业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50元/㎡;其他服务类企业(汽车修理、轧钢、废品回收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210元/㎡;养殖企业(以圈舍面积为准)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80元/㎡;生产加工装配企业(木材、煤炭、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300元/㎡。
2.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原则上房屋产权人分配50元/㎡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部门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执行。
九、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的迁改,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迁改,迁改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十、其它
砖墙、空心砖墙为墙体结构的房屋,由于构造不完整、功能缺失(以商品房的毛坯房为标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补偿标准下调后进行补偿:
(一)未安装门窗的,补偿标准下调8%;
(二)室内未刮底糙的,补偿标准下调12%;
(三)室内地板未硬化清光的,补偿标准下调7%;
(四)室外未粉墙的,补偿标准下调7%;
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补偿标准累计下调。
十一、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含产权置换按货币补偿计算的补偿费用、搬迁费、过渡费、搬迁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5%计提。
十二、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原则,本方案只适用于本项目,如其它项目方案与本项目方案不一致的,本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双凤镇人民政府、业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十四、本方案由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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