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场坪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盘州市盘州煤焦化循环经济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5日
盘州市盘州煤焦化循环经济项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盘州市盘州煤焦化循环经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建设,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盘州煤焦化循环经济项目是构造煤-焦-化-电全产业链的重点示范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入选原煤300万吨/年重介选煤、320万吨/年干全焦及配套的化产回收以及联产15万吨/年甲醇和5万吨/年液氨装置,干熄焦25MW+30MW发电以及相关配套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合理利用能源,增加劳动就业岗位,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盘州市经济发展。
二、征收原则和依据
坚持“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征收补偿安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地产评估规范》(GB/T50291—2015)《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盘州市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方案》(盘州府办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征收主体为盘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盘北经济开发区分局;实施单位为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范围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征收补偿范围为盘州煤焦化循环经济项目规划建设所涉及的未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含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所有权的认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实物调查相关资料,确定合法征收补偿部分。
2.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一律不给予补偿。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盘州市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方案》(盘州府办发〔2017〕35号)执行。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人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农宅集中划地安置三种方式(注: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不再规划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可规划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1)安置房源为盘北经济开发区内可置换棚改房。
(2)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按照补偿标准由高到低进行置换,置换比例为1:1.3,用于置换的合法主体房屋面积上限为260㎡。
(3)被征收人可置换房屋面积不足人均25㎡的,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可购买一套安置房,购买价为:在人均25㎡及以内的面积,按1600元/㎡购买,超出人均25㎡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各自缴纳。
(4)实际置换的棚改安置房面积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注: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税、费按规定自行缴纳。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5)合法房屋的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2.货币补偿安置
(1)主体房屋及附属房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2)被确认为合法主体房屋,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的,按照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给予1200元/㎡的安置补贴,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的,按照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给予800元/㎡的安置补贴。每户确认安置补贴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
(3)合法房屋的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3.农宅集中划地安置
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被征收且无其他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采用农宅集中划地安置。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的,不享受农宅集中划地安置。
(1)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的,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2)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在鸡场坪镇坪子村鱼龙塘安置点(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由业主方出资,政府统一征地、规划、设计、建设,完成“三通一平”工程后,被征收户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筹资建房。
(3)每户按照人口数分配宅基地面积,即:3人及3人以下分配80㎡,4人至5人分配110㎡,6人及6人以上分配130㎡。原宅基地与安置点宅基地存在面积差的,按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互补差价。
(4)合法房屋的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搬家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奖励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给予被征收人1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不足10000 元的按10000元发放;被征收人超过征收规定签约期限签约或未按时限完成搬家的,不予奖励。
(三)过渡费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集中划地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过渡的,按照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发过渡费,计发标准为10元/㎡.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房屋产权置换的过渡期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至交付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清水房通水、通电,可进行装修)后3个月止,集中划地安置的过渡期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至农宅集中划地后6个月止。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过渡费计发面积的上限为260㎡),计发标准为10元/㎡·月,发放期为3个月。
(四)搬家费
按照被征收的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发,10元/㎡·次。计发2次。
(五)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偿费
在征收区域内临街、临路等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核算,不分行业类别,一次性给予120元/㎡的搬迁补偿费(含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经营性用房是主体房屋的,享受搬迁补偿费后,可自行选择本方案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过渡费按住房的方式发放。
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其中房屋产权人分配30元/㎡搬迁补偿费,承租人分配90元/㎡搬迁补偿费,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有分配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签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及相关的补贴、补助、奖励。原已安置过,现有合法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给予补偿,不给予安置,不享受安置补贴、过渡费、搬迁奖励费。
七、企业征收搬迁
被征收企业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实行货币补偿,可选择下列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采用评估方式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二)采用非评估方式
被征收企业的厂房等建(构)筑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给予补偿后,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面积核算基数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为准,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补偿。
1.生活服务经营类(零售批发业、娱乐休闲业、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一次性搬迁补偿150元/㎡;其他服务业(汽车修理、轧钢、废品回收等行业)一次性搬迁补偿210元/㎡;养殖企业(以圈舍面积为准)一次性搬迁补偿180元/㎡;生产加工装配式企业(木材加工、煤炭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等),一次性搬迁补偿300元/㎡。
2.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其中房屋产权人分配50元/㎡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有分配协议的,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其他
(一)房屋测绘丈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执行,房屋评估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相关评估准则执行;涉及房屋测绘、评估相关技术标准,如果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二)砖墙、空心砖墙为墙体结构的房屋,房屋构造不完整、功能缺失的(以商品房的毛坯房为标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补偿标准下调后进行补偿:
1.未安装门窗的,补偿标准下调 8%;
2.室内未刮底糙的,补偿标准下调 12%;
3.室外未粉墙的,补偿标准下调 7%;
4.室内地板未硬化清光的,补偿标准下调 7%;
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补偿标准累计下调。
九、户数认定
主体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按照房屋征收时的户数为准,总原则为“生不增、死不减”。户数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依法予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按一户认定。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前依法结婚分户组成独立家庭,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区域内的(征收预公告以后依法结婚分户的不独立成户,只计入征收预公告前人口);
(二)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因婚姻关系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一方与外乡镇(外地)的一方结婚,本人长期在房屋征收地居住的(婚出到征收区域外常住而户口未迁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搬迁人数);
(三)父母均去世,子女未达到成户条件,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兄弟姐妹未结婚的,仅作为一户);
(四)征收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已再婚或双方已再婚的,各认定为一户;
(五)征收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夫妻双方离婚一年以上的,各认定为一户;离婚时间不足一年的,只作为一户认定(离婚后的女方已改嫁到异地但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搬迁人数)。
十、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类的工作经费安排: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核算总计提资金,计提标准为核算总资金的5%,土地征收类按照土地征收总资金的3%计提,工作经费具体使用由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具体协商分配。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征收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处理。
十三、本方案由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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