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渔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盘州市所辖的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行为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对鱼类生态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部门协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重点加强对天然水域、集贸市场、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区域(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六、举报电话
0858—3635195(市农业农村局)
0858—3698808(市森林公安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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