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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37004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18
  • 文  号:
  • 盘州府办发〔2025〕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来源: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盘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已经二届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7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

举报奖励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机制。

一、举报受理

校园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受理电话:08583639315(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583633031(盘州市教育局),也可以通过1234512315举报。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盘州市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校园食堂、校内食品小卖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生产经营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生产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以及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举报人举报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奖励标准中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5举报奖励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告知方式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四、奖励标准

(一)重大违法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对于有罚没款的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无罚没款的重大违法行为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四)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五)每起重大违法行为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根据本文件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二)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三)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二)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本奖励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奖励机制由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盘州市教育局、盘州市财政局、盘州市公安局、盘州市农业农村局、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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