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
改扩建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根据国家、省、六盘水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盘州市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述
项目起点位于鸡场坪镇,接盘北经济开发区二号路,中途连接盘州官山机场大道,经红果经济开发区快速通道,刘官高速路口,双凤古镇,终点在赵官顺接G246。沿线开发区规上工业总产值66亿元。项目的建设对落实“富矿精开”战略部署,全省打造工业“六大产业基地”相关精神以及推动建设六盘水“资源精深加工基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加快推动盘州320万吨煤—焦—化—综合能源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助力盘北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盘州资源优势加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项目长度33.978公里,其中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段长约16.69公里,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段长约17.288公里。该项目采用60公里/小时的设计速度。项目总投资估算293891.64万元。
二、征收补偿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调整批复》(黔交公〔2019〕3号);
《贵州省公路局关于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工程两阶段调整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黔路复〔2019〕227号);
《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46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六盘水发改交通〔2018〕220号);
《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局部调整的批复》(六盘水发改交通〔2023〕6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审批〔2023〕210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黔交审批〔2023〕262号)。
(二)项目征收的法律法规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590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16修正);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方案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7〕3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3〕28号)。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盘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盘州市自然资源局(集体)
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项目业主单位:盘州市交通运输局
被征收人: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企业及压覆矿产资源等的合法产权人。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征收安置既要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扩大征收范围。
(三)遵循“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收与安置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分歧的个案问题,原则上以中介评估为准。
五、征收补偿范围
(一)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用地(含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林木等。
(二)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地及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
(三)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紧邻征地红线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
(四)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外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压覆矿产资源报告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五)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红线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房屋外确需整体征收的征收范围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和专项设施。
(六)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外其他需要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
以上涉及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外的征收,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征收部门等现场勘查确认,对涉及本条第(六)款征收的,需按程序报盘州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3〕28号)执行。
(二)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属于划拨用地的,无偿划拨的无偿收回,有偿划拨的给予相应补偿收回。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评估补偿。
(三)临时用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复垦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权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四)退耕还林地按耕地无青苗进行补偿,附着物分林木种类按成片林木或零星树木进行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建设要求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盘州市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可采取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宅基地分散安置等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盘州市实际,鸡场坪镇、刘官街道、双凤镇、丹霞镇范围内房屋征收,具体安置方式见附件(附件13、附件14、附件15、附件16)。
(二)安置补贴
集体土地上合法主体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的鸡场坪镇、刘官街道、双凤镇、丹霞镇范围内的给予1600元/㎡安置补贴;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按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规定执行;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不给予安置补贴。确认每户安置补贴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
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补偿。
(三)装修补偿
合法房屋的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四)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合同并清空房屋的,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奖励面积最大上限为260㎡)给予被征收人100元/㎡的征收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发放,被征收人超过征收规定签约期限签约或未按时完成征收的不予奖励。
(五)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过渡费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过渡费计发标准为10元/㎡/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在签订安置合同后一次性发放。
2.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过渡费的计发标准为10元/㎡/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过渡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在签订安置合同后一次性发放。
3.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过渡费的计发标准为10元/㎡/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在签订安置合同后一次性发放。
(六)搬家费
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宅基地分散安置的按照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两次,10元/㎡/次。
(七)经营性用房
在主干道临街、临路、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核算,不分行业类别,一次性给予120元/㎡的征收补偿费(含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经营性用房是主体房的,享受征收补偿费后,可自行选择本方案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过渡费按住房的方式发放。涉及租赁行为的,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征收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如无约定,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装饰装修补偿费,若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事项,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分别计量补偿,如无约定,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
(八)安置要求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适用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
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结婚分户组成独立家庭,原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内的,因工作、服兵役、子女就学等原因迁出,原户籍地享有房屋产权,被征收房屋可按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进行安置。
八、户数认定
主体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按照房屋征收时的户数为准,总原则为“生不增、死不减”,户数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实施单位结合实际依法予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应按一户认定。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结婚组成独立家庭,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公告以后依法结婚的,不能独立成户,只计入安置人口)。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因婚姻关系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一方与征收区域外的一方结婚,本人长期在房屋征收地居住的(婚出到征收区域外常驻而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征收人数)。
(三)父母均去世,子女未达到成户条件,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
(四)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已再婚或双方已再婚的(离婚后的女方已改嫁到异地但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征收人数)。
九、企业征收
被征收合法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核发的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实行货币补偿,自行选择下列安置补偿方式(经营性用房除外)。
(一)采用评估方式
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可搬移的部分,实物本身价值不予评估补偿)。评估时应提供一年以上的完税证明、企业证照等评估公司所需资料作为评估依据。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征收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分别计量补偿。
(二)采用非评估方式
在对厂房等建(构)筑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给予补偿后,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面积核算基数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为准,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补偿。
1.生活服务经营类企业(零售批发业、娱乐休闲业、餐饮业、住宿业、药店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50元/㎡;其他服务类企业(汽车修理、轧钢、废品回收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210元/㎡;养殖企业(以圈舍面积为准)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80元/㎡;生产加工装配企业(木材、煤炭、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300元/㎡。
2.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若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配,如无约定,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装饰装修补偿费,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事项,由评估机进行评估后分别计量补偿,如无约定,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
十、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程序为征收公告→丈量登记→公示→签订协议→兑付补偿→交地(拆除)等。
征收公告:由盘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丈量登记:由盘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中介测绘评估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被征收人等现场核定征收范围,清点丈量征收土地、房屋及苗木、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壹式叁份(分别由涉及征收乡镇(街道)、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各留存壹份)。同时,向被征收人征求补偿安置方式。
公示:由属地乡镇(街道)对实物丈量结果和计算的征收补偿金额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协议壹式肆份(涉及征收乡镇〔街道〕留存贰份,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各留存壹份)。
兑付补偿: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出具征收补偿名册报送征收部门,由专户银行向被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交地(拆除):签订协议后,属地乡镇(街道)应督促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交地(拆除)。
十一、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
由项目业主统筹项目征收资金补偿工作,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由项目业主与项目所涉及乡镇(街道)协议约定。
十二、炮损补偿
严格参照《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兴高速公路房屋炮损补偿标准的通知》(盘府发〔2016〕14号)文件标准执行。
十三、档案管理
对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外各个立面照片、补偿安置面积认定表、支付凭证、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各类证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一户一档,经审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十四、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参考《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电力、水利、通信、广电、铁塔、铁路等设施设备改迁
项目建设涉及的电力、水利、通信、广电、铁塔、铁路等设施设备改迁,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相关产权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纳入统一设计和实施,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在满足行业规范规程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予以迁改,迁改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六、争议处理
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红线内(外)的土地、房屋、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存在争议的,由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涉及乡镇(街道)汇及业主单位协商处理。
十七、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G246盘州市鸡场坪至刘官、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由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术语解释
1.宅基地分散安置:以户为单位,主要针对自愿选择分散安置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使用申请条件的,可自行申请宅基地分散安置。
2.主体房屋:原则上指被征收人主要用于居住、生活有围护结构的住房。独栋的厕所、独栋的牲畜用房、独栋的厨房(厨房、洗澡间、杂物间等以主体房屋共用一面墙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盖帽、室外楼梯、架空走廊等不属于主体房屋。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辖区,本村组内长期固定的农业经营居住生活人员,并与本村组发生权利、义务管理关系的人。同时综合考虑享有土地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在本村和宅基地政策等因素认定。例如户籍在本村的原住人员、合法婚姻及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人员及子女、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等人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于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用房和销售商品的场所,企业中不含办公用房。
(五)附件
1.G246盘州市刘官至赵官公路改扩建工程、G246盘州市鸡
场坪至刘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红线图
2.征地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4.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5.民用自有配电设施征拆补偿标准
6.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
7.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8.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9.林业苗圃补偿标准
10.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11.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12.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标准
13.鸡场坪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14.刘官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15.双凤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16.丹霞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附件1:


附件2: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征地类型 |
区片价 |
修正系数 |
补偿标准 | |
|
分类 |
地类 | |||
|
农用地 |
耕地 |
39000 |
1.0 |
39000 |
|
耕地以外农用地 |
0.46 |
18000 | ||
|
其他用地 |
建设用地 |
0.46 |
18000 | |
|
未利用地 |
0.15 |
6000 | ||
注:1.耕地种植有青苗的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青苗。
2.当季种植西瓜、烤烟、魔芋、生姜等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按2250
元/亩进行补偿,其它青苗补偿按1500元/亩补偿。
3.当季种植折耳根、草莓按4800元/亩补偿;鱼塘养鱼鱼苗按15360元/亩(水域面积)。
4.临时用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复垦。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单位:元/㎡
|
序号 |
房盖/墙体 材料 |
钢混 屋面 |
瓦屋面 |
草屋面 |
油毛毡屋面 |
石屋面 |
其他 屋面 |
|
1 |
砖墙 |
1600 |
1200 |
900 |
900 |
900 |
610 |
|
2 |
料石墙 |
1600 |
1200 |
900 |
900 |
900 |
610 |
|
3 |
石墙 |
1300 |
1070 |
770 |
770 |
780 |
500 |
|
4 |
木柱砖墙 |
1060 |
770 |
770 |
780 |
500 | |
|
5 |
木柱砖石墙 |
930 |
770 |
770 |
780 |
500 | |
|
6 |
木柱木板墙 |
930 |
640 |
640 |
670 |
500 | |
|
7 |
木柱篱笆墙 |
930 |
640 |
640 |
670 |
500 | |
|
8 |
土墙 |
800 |
510 |
510 |
560 |
500 | |
|
9 |
空心砖墙 |
1080 |
1070 |
640 |
600 |
780 |
610 |
注:1.房屋丈量方法和建筑物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测量规范》(GB/T17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GB/T50353—2013)为标准。
2.厕所面积大于6m2(含6m2)且层高在1.8m(含1.8m)以上的砖(石、空心砖)混结构厕所的补偿,按1080元/㎡进行补偿,低于上述标准的面积折半后进行。
3.砖、空心砖彩钢瓦瓦屋面,层高在2.2m(含2.2m)的按照900元/㎡进行补偿,层高低于2.2m的面积折半计算。
附件4
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
元/部 |
125 |
||
|
宽带移户费 |
元/户 |
150 |
||
|
有线电视 |
元/户 |
225 |
||
|
空调 |
元/台 |
350 |
安装 | |
|
自来水设施 |
元/户 |
225 |
||
|
抽油烟机 |
元/套 |
600 |
||
|
太阳能 |
元/套 |
1500 |
含套件 | |
|
电热水器 |
元/套 |
280 |
含套件 | |
|
独立电表 |
单相表 |
元/户 |
520 |
|
|
三相表(不带电流 互感器) |
元/户 |
2500 |
||
|
三相表(带电流 互感器) |
元/户 |
4500 |
||
附件5
民用自有配电设施征拆补偿标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
|
1 |
电杆(补偿) |
8米 |
1 |
根 |
1000 | |
|
2 |
9米 |
1 |
根 |
1500 | ||
|
3 |
10米 |
1 |
根 |
2000 | ||
|
4 |
12米 |
1 |
根 |
3500 | ||
|
5 |
15米 |
1 |
根 |
4500 | ||
|
6 |
400V 裸导线 (补 助) |
16平方 |
1 |
千米 |
2500 | |
|
7 |
25平方 |
1 |
千米 |
2750 | ||
|
8 |
35平方 |
1 |
千米 |
3000 | ||
|
9 |
50平方 |
1 |
千米 |
3250 | ||
|
10 |
70平方 |
1 |
千米 |
3500 | ||
|
11 |
95平方 |
1 |
千米 |
4000 | ||
|
12 |
400V 绝缘线 (补 助) |
16平方 |
1 |
千米 |
3000 | |
|
13 |
25平方 |
1 |
千米 |
3250 | ||
|
14 |
35平方 |
1 |
千米 |
3500 | ||
|
15 |
50平方 |
1 |
千米 |
3750 | ||
|
16 |
70平方 |
1 |
千米 |
4000 | ||
|
17 |
95平方 |
1 |
千米 |
4500 | ||
|
18 |
220V 裸导线 (补 助) |
16平方 |
1 |
千米 |
1000 | |
|
19 |
25平方 |
1 |
千米 |
1250 | ||
|
20 |
35平方 |
1 |
千米 |
1500 | ||
|
21 |
50平方 |
1 |
千米 |
1750 | ||
|
22 |
70平方 |
1 |
千米 |
2000 | ||
|
23 |
95平方 |
1 |
千米 |
2500 | ||
|
24 |
220V 绝缘线 (补 助) |
16平方 |
1 |
千米 |
1500 | |
|
25 |
25平方 |
1 |
千米 |
1750 | ||
|
26 |
35平方 |
1 |
千米 |
2000 | ||
|
27 |
50平方 |
1 |
千米 |
2250 | ||
|
28 |
70平方 |
1 |
千米 |
2500 | ||
|
29 |
95平方 |
1 |
千米 |
3000 | ||
|
30 |
变压器(补助) |
10KVA |
1 |
台 |
2250 | |
|
31 |
20KVA |
1 |
台 |
3000 | ||
|
32 |
30KVA |
1 |
台 |
3750 | ||
|
33 |
50KVA |
1 |
台 |
4250 | ||
|
34 |
100KVA |
1 |
台 |
5000 | ||
|
35 |
200KVA |
1 |
台 |
9000 | ||
|
36 |
电表开户费(补助) |
400V动力电 |
城市 |
1 |
户 |
3000 |
|
户 |
4500 (带互感器) | |||||
|
农村 |
1 |
户 |
1500 | |||
|
户 |
2500 (带互感器) | |||||
|
220V |
城市 |
1 |
户 |
520 | ||
|
农村 |
1 |
户 |
325 | |||
附件6
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
|
种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2007年至2009年修建 密集单座烤房 |
万元/座 |
5.44 |
土地另行补偿 |
|
2007年至2009年修建 密集2座连体烤房 |
万元/座 |
10.72 |
土地另行补偿 |
|
2010年后修建密集 5座连体烤房 |
万元/座 |
27.00 |
土地另行补偿 |
|
2010年后修建密集 6座连体烤房 |
万元/座 |
32.32 |
土地另行补偿 |
|
2010年后修建密集 7座连体烤房 |
万元/座 |
37.63 |
土地另行补偿 |
|
2010年后修建密集 8座连体烤房 |
万元/座 |
42.95 |
土地另行补偿 |
|
2010年后修建密集 9座连体烤房 |
万元/座 |
48.26 |
土地另行补偿 |
注:1.其它烤烟房参照附件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丈量补偿。
2.彩钢瓦、水泥地坪等参照附件7《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7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
围墙 |
砖围墙 |
元/m3 |
127 |
||
|
空心砖、石砖围墙 |
元/m3 |
110 |
|||
|
其它简易围墙 |
元/m3 |
110 |
|||
|
堡坎 |
浆砌石堡坎 |
元/m3 |
176 |
高度1.5米以上(含1.5米) | |
|
浆砌石堡坎 |
元/m3 |
143 |
高度1.5米 以下 | ||
|
干砌石堡坎 |
元/m3 |
100 |
|||
|
石踏步 |
元/m3 |
143 |
|||
|
晒坝 |
混凝土晒坝 |
元/m2 |
50 |
||
|
砖片石晒坝 |
元/m2 |
42 |
|||
|
简易水泥地坪 |
元/m2 |
33 |
|||
|
土质院坝 |
元/m2 |
9 |
|||
|
厕所 |
个 |
550 |
有顶有墙体 | ||
|
花池 |
元/m2 |
330 |
|||
|
水池 |
人畜饮水水池 |
元/m3 |
440 |
有顶有墙体 | |
|
灌溉用水池 |
元/m3 |
220 |
|||
|
水泥砂浆粪坑 |
表面面积6m²以下 |
个 |
330 |
土质200/个 | |
|
表面面积6m² (含)以上 |
个 |
550 |
土质300/个 | ||
|
沼气池 |
沼气池 (按容积计算) |
元/m3 |
330 |
以容积计算 | |
|
化粪池 |
元/m3 |
330 |
|||
|
钢筋混凝土砌体 |
元/m3 |
610 |
|||
|
院门 |
简易 |
元/m2 |
180 |
木制铁皮 | |
|
普通 |
元/m2 |
260 |
水管钢筋 | ||
|
精装 |
元/m2 |
400 |
不锈钢、铁艺 | ||
|
院门顶 |
元/m3 |
参照房屋结构 | |||
|
灶 |
土灶 |
元/眼 |
150 |
||
|
瓷砖灶 |
元/眼 |
300 |
|||
|
砖砌灶 |
元/眼 |
200 |
|||
|
坟墓 |
三碑四柱料石坟 |
元/座 |
8800 |
||
|
一碑二柱料石坟 |
元/座 |
7600 |
|||
|
无碑料石坟 |
元/座 |
4600 |
|||
|
单碑料石坟 |
元/座 |
5600 |
|||
|
单碑毛石坟 |
元/座 |
4200 |
|||
|
单碑土坟 |
元/座 |
3400 |
|||
|
毛石(空心砖)坟 |
元/座 |
3200 |
|||
|
土坟 |
元/座 |
2400 |
|||
|
大棚 |
简易大棚 |
元/m2 |
30 |
高度在2米以上。不足2米的按80%计算 | |
|
钢架大棚 |
元/m2 |
45 | |||
|
活动板房 |
元/m2 |
500 |
|||
|
彩钢瓦棚 |
砖、石类围护结构 |
元/m2 |
500 |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 |
|
铁皮、木质类围护结构 |
元/m2 |
250 |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 ||
|
无围护结构 |
元/m2 |
200 |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 ||
|
石棉瓦棚 |
铁皮、木质类围护结构 |
元/m2 |
250 |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 |
|
无围护结构 |
元/m2 |
200 |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 ||
注:1.砌体指墙、坎、池、井、沟渠、独立基础、烟囱等立体构筑物。
2.地坪指晒坝、道路等平面构筑物。
3.坟墓征收根据本文件按坟基砌体和墓牌材质进行补偿,但不提供新墓地。
4.征收水井时,不需要保留供水的按砌体补偿,需要保留供水的按重置供水设施进行协商的,原则上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协商补偿。
5.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殡葬区范围内新增坟墓不予以补偿。
6、.坟墓不含土地补偿,墓地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临时供电线路及电力、电信、设施迁改标线土地及损毁青苗补偿标准:
(1)电杆和拉线占地按150元/坑补偿。(2)铁塔占地按永久占地标准测量补偿。(3)施工毁损青苗按受损面积,根据附件2规定补偿。
8.棚是指用金属、砖石等为柱体,上面覆盖彩钢瓦、石棉瓦等做成的简陋建(构)筑物。
9.未尽的其它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10.姜坑土方开挖按120元/立方米进行补偿;对姜坑的拱圈砌体按280元/立方米进行补偿;对姜坑洞门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11.道路、沟渠、宅基地按建设用地补偿。
附件8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
补偿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
松、杉、柏、 楸树等 |
胸径5厘米以下 |
元/株 |
6 |
|
|
胸径5-10厘米 |
元/株 |
17 |
||
|
胸径11-15厘米 |
元/株 |
33 |
||
|
胸径16公分以上 100公分以下 |
当地上一年木材产值倍数 |
1 |
胸径≥100厘米属“大树” | |
|
花椒、油桐等经济林木 |
苗期 |
元/株 |
6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17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55 |
||
|
盛产期 |
元/株 |
165 |
||
|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核桃、板栗、樱桃、梨、桃、桔、杨梅、枇杷等 |
苗期 |
元/株 |
9 |
|
|
产前期 |
元/株 |
22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10 | ||
|
盛产期 |
元/株 |
330 | ||
|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苗期 |
元/株 |
9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33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65 |
||
|
盛产期 |
元/株 |
220 |
||
|
杜仲 |
胸径6厘米以下 (苗期) |
元/株 |
17 |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55 |
||
|
胸径12厘米以上 |
元/株 |
88 |
||
|
茶叶 |
苗期 |
元/株 |
2 |
|
|
成长期 |
元/棚 |
39 |
每10株为一棚 | |
|
竹 |
楠竹 |
元/株 |
17 |
|
|
绵竹、金竹 |
元/株 |
6 |
||
|
水竹 |
元/株 |
4 |
||
|
其他杂竹 |
元/株 |
2 |
||
|
其他杂树 |
胸径3厘米以下 |
元/株 |
3 |
|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7 |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11 | ||
|
胸径13-18厘米 |
元/株 |
40 | ||
|
胸径19厘米- 100厘米 |
根据相关规定补偿 |
1 | ||
|
古大珍稀树木 |
确认不能移植,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评估定价。 | |||
|
桂花、紫薇、 银杏、香樟等 |
米径<2厘米 |
元/株 |
10 |
|
|
2厘米≤米径<5厘米 |
元/株 |
50 |
||
|
5厘米≤米径<10厘米 |
元/株 |
150 |
||
|
10厘米≤米径<15厘米 |
元/株 |
300 |
||
|
米径≥15厘米 |
元/株 |
500 |
||
|
金银花、木槿等 |
地径<0.5厘米 |
元/株 |
5 |
|
|
0.5厘米≤地径<1厘米 |
元/株 |
20 |
||
|
地径≥1厘米 |
元/株 |
50 |
||
|
万年青 |
冠幅在50厘米以下 |
元/株 |
50 |
|
|
冠幅在50厘米- 100厘米 |
元/株 |
100 |
||
|
冠幅在100厘米以上 |
元/株 |
150 |
||
|
刺梨、无花果、漆树 |
苗期 |
元/株 |
5 |
|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50 |
||
|
盛产期 |
元/株 |
100 |
||
|
黄柏、香椿树、厚朴、橡皮树 |
胸径6厘米以下 |
元/株 |
15 |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50 |
||
|
胸径13-20厘米 |
元/株 |
80 |
||
|
胸径21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
小叶女贞、油桐、丁香、塔柏等绿化树种 |
冠幅40厘米以下 ×40厘米以下 |
元/株 |
10 |
|
|
冠幅40-70厘米 ×40-70厘米 |
元/株 |
30 |
||
|
冠幅70厘米以上 ×70厘米以上 |
元/株 |
80 |
||
|
大叶女贞、刺柏、侧柏、滇泊等庭院绿化树种 |
米径<1厘米 |
元/株 |
10 |
|
|
1厘米≤米径<5厘米 |
元/株 |
50 |
||
|
5厘米≤米径<10厘米 |
元/株 |
100 |
||
|
米径≥10厘米 |
元/株 |
200 |
||
|
大叶黄杨、 雀舌黄杨 |
冠幅40厘米以下 ×40厘米以下 |
元/株 |
10 |
|
|
冠幅40-70厘米 ×40-70厘米 |
元/株 |
30 |
||
|
冠幅70厘米以上 ×70厘米以上 |
元/株 |
80 |
||
|
珙桐、红豆杉等珍稀树种 |
地径1厘米 |
元/株 |
10 |
|
|
10厘米米径15厘米 |
元/株 |
40 |
||
|
5厘米≤地径<10厘米 |
元/株 |
100 |
||
|
10厘米≤地径<15厘米 |
元/株 |
300 |
||
|
地径≥15厘米 |
元/株 |
500 |
||
|
罗汉松 |
米径2-4厘米 |
元/株 |
50 |
|
|
米径4.1-6厘米 |
元/株 |
80 |
||
|
栾树 |
胸径2-6厘米 |
元/株 |
40 |
|
|
胸径6.1-10厘米 |
元/株 |
80 |
||
|
胸径10.1-16厘米 |
元/株 |
300 |
||
|
胸径16厘米以上 |
元/株 |
600 |
||
注:1.种植后未满一年为苗期,一年到盛挂之前为初挂。
2.零星林木超出种植密度不予补偿。
3.盆栽树木、花卉不予补偿。
4.木材材积:用材树类700元/m3,杂树类:600元/m3,经济树类500元/m3。
5.未尽的其他零星树木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附件9
林业苗圃补偿标准
|
类型 |
树种 |
产苗量 |
单价(元/亩) |
备注 |
|
营养袋 |
松、杉、柏等 |
40000 |
20000 |
|
|
阔叶树 |
10000 |
8000 |
||
|
裸根苗 |
杉 |
40000 |
6000 |
|
|
柳杉 |
50000 |
7500 |
||
|
滇柏 |
60000 |
9000 |
||
|
阔叶树 |
10000 |
4000 |
||
|
经济林 |
核桃、板栗、杜仲等 |
10000 |
20000 |
附件10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
种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幼林、未成林造林 |
元/亩 |
4200 |
|
|
灌木林、防护林 |
元/亩 |
5600 | |
|
用材林 |
元/亩 |
7600 | |
|
经济林 |
元/亩 |
9600 |
附件11
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单位:株/亩
|
树种 |
密度 |
树种 |
密度 |
树种 |
密度 |
|
黄柏 |
46 |
板栗 |
56 |
柿子 |
42 |
|
漆树 |
70 |
李子 |
56 |
桔子 |
56 |
|
厚朴 |
222 |
梨子 |
55 |
桃子 |
42 |
|
杜仲 |
222 |
苹果 |
42 |
杏子 |
42 |
|
核桃 |
56 |
葡萄 |
90 |
竹子 |
1330 |
|
油桐 |
60 |
花红 |
42 |
用材林 |
222 |
|
银杏 |
56 |
枣子 |
56 |
茶叶 |
5500 |
|
刺梨 |
74 |
杨梅 |
70 |
注:1.每亩株数超过上述标准,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在做零星树木赔偿时,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一块地上种有多种林木且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的,按主要林木种类确定补偿标准。
3.竹子地径2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4.征地涉及未尽的其他树种种植密度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附件12
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标准
|
序号 |
名称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 |||
|
一年 |
两年 |
三年 |
四年及以上 | |||
|
1 |
刺梨 |
100—120 |
1600 |
3200 |
4700 |
8000 |
|
2 |
元宝枫 |
70—80 |
4900 |
6700 |
8500 |
12000 |
|
3 |
软籽石榴 |
70—80 |
2100 |
3700 |
5500 |
20000 |
|
4 |
香椿 |
280—300 |
2700 |
5000 |
6400 |
16000 |
|
5 |
油用牡丹 |
3000 |
5100 |
7000 |
8900 |
15600 |
|
6 |
桑葚 |
300—320 |
1800 |
3200 |
4600 |
13000 |
|
7 |
林下套种 |
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补偿 | ||||
注:如种植密度达不到标准的,以实际种植株数计折。
附件13
鸡场坪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
1.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2.购买盘州市境内的商品房需提供购买合同后方可发放安置补贴。
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3置换鸡场坪镇范围内的房屋(房源由鸡场坪镇提供),用于置换房屋面积上限为260㎡,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各自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前款“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
三、宅基地分散安置
(一)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宅基地分散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附件14
刘官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
1.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2.购买盘州市境内的商品房需提供购买合同后方可发放安置补贴。
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3置换刘官街道办范围内的房屋(房源由刘官街道办提供),用于置换房屋面积上限为260㎡,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各自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前款“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
三、宅基地分散安置
(一)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宅基地分散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附件15
双凤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
1.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2.购买盘州市境内的商品房需提供购买合同后方可发放安置补贴。
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3置换双凤镇范围内的房屋(房源由双凤镇提供),用于置换房屋面积上限为260㎡,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各自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前款“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
三、宅基地分散安置
(一)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宅基地分散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附件16
丹霞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一、货币补偿并购买商品房安置
1.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
2.购买盘州市境内的商品房需提供购买合同后方可发放安置补贴。
二、宅基地分散安置
(一)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零星散户也可自选宅基地分散安置。
(二)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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