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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3701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08
  • 文  号:
  • 盘州府办函〔2025〕4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税费征管协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税费征管协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来源: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盘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运行机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运行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9号)文件精神,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以数据赋能、精准监管、协同共治的工作思路为指引,确保税费收入应收尽收、提质增效,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成立盘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肖    明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    斌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陈冠运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履行市政府办公

室副主任职责)

彭泽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邹笙仟  市财政局局长

黄    鹏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    溪  市税务局局长

周其忠  市法院副院长

马    宁  市公安局政委

何    浩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毛明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孙    行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华锋  市司法局局长

周默言  市民政局局长

何晓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   再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伍从孝  市水务局局长

范    珂  市教育局局长

吕尧金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王茂林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舒运绍  市审计局局长

徐正义  市能源局副局长

蒲亚林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局长

田    莉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李    松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    柯  市残联理事长

顾    斌  市能投公司董事长

任广舟  红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浦克丽  盘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邹永富  盘南产业园区财政局局长

谭    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州监管支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税务局,陈冠运、邹笙仟、刘溪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督促各部门按要求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及时交换、及时反馈;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同分工者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机制保障

(一)信息共享机制。市税务局根据工作实际,牵头制定《涉税涉费数据传递清单》,各有关单位按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税费征管工作。

(二)信息联络机制。各有关单位明确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运行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并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涉税涉费数据的收集、整理、传递和日常联系(联络员和分管负责同志有变更的,请于变更后10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督办保障机制。市政府督查机构对税费征管保障协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各单位履职尽责,涉税涉费数据传递及时准确,各项制度落地见效。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报、迟报或错报相关信息,以及不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安排,影响税费工作正常开展的,将责成相关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职责分工,根据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需要,及时传递数据,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的重要作用。

(一)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进场和开工进展情况。

(二)各乡镇(街道)工作职责。配合完成辖区内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规定建立征收台账,按照双限结报的要求向市税务局申报缴费,并将相关缴费情况进行公示;配合税务局开展欠税清理工作;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辖区内宅基地审批信息。

(三)市财政局。及时向市税务局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市税务局做好税费征收工作;依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监管,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税务局;依据市税务局传递的残保金欠缴清单对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催缴并传递市残联,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职责;按照国家规定,与税务、档案管理部门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企业奖励及补贴明细表,主要包括奖励及补贴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发放时间、发放金额、发放总额、用途等;在拨付化债项目资金前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化债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化债主体、化债方式、金额等)。

(四)市税务局。依法对税费进行征收管理,对传递的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比对,及时运用于税费征管工作,将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涉及有关部门的信息及时进行传递;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已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按照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流程和职责,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费源信息确认,并按照各项费种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传递欠费信息,及时将发现的非税收入漏征、少征、违法信息传递给非税收入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将非税收入缴费信息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职责;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跟踪督导工作。

(五)市法院。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受理的破产案件、强制执行案件、以物抵债等涉税涉费信息,处置、拍卖资产信息,律师代理案件信息。

(六)市公安局。税务机关认为需对欠缴税收人员采取法定阻止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案件办理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税费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对市税务局移交的涉税案件及时处理,依法处理偷、逃、骗、抗税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全市烟花爆竹和炸药运输明细信息,企业纳税人车辆登记信息。

(七)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局;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费源确认、政策解释、优惠政策认定受理及后续管理;季度终了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污染许可证新发、换发数据,环保在线检测、监督性检测数据,环保违法及受行政处罚数据,环保审批信息和环保项目建设信息。

(八)市发展改革局。对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在部分行业的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请价格认定协助”时,共同开展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按照程序做好盘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定调价工作,明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确保盘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切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行费源确认,下达缴纳通知书,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解释、优惠政策认定受理,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机关前形成的欠费,进行费源确认,明确缴款期限,将费源信息传递至市税务局进行征收,逾期仍未缴纳的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欠缴名单依法依规开展催缴工作;按年与税务、能源等部门共同确认盘州市自备电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的企业)名单;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电子备案情况明细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重点项目信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信息、向企业发放的除国家作为资本金投入之外的款项信息(如: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其他财政性鼓励、奖励资金等)。

(九)市教育局。配合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开展在校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目前在建工程项目及已完工未付清款项项目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同金额、付款金额、取得发票金额等。

(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及时向市税务局出具鉴定意见;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且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及时通知市税务局追缴相关税款;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科技计划项目清单、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向企业发放的除国家作为资本金投入之外的款项信息(如: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其他财政性鼓励、奖励资金等)。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税务局联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跟踪督导工作;及时为招录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出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月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失业人员信息、《就业创业证》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信息。

(十二)市自然资源局。与市税务局共同为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办理服务,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进行查验后依法办理;纳税人与市税务局就应税资源品目、主矿和共伴生矿的确定发生争议的,协助市税务局进行认定;按照要求向市税务局推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出让或划拨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历史遗留问题下达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资料;按照要求向市税务局推送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费源信息、审批文件、出让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土地闲置费在开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市税务局传递费源信息;按照要求向税务部门推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费源信息及相关资料;负责对主管的非税收入开展政策解释、优惠政策认定等受理;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前形成的欠费和市税务局发现的漏征、少征费源信息进行确认,明确缴款期限,将费源信息传递市税务局进行征收;根据市税务局传递的欠费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催缴等后续管理措施;复核因缴费人误缴、市税务局误收需要退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退费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处理因其他情形需要退费的审核工作;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耕地占用信息、违法占用土地处罚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台账;实时传递相关占地手续文件,包括《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等。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为外来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告知办理报验手续,并将相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传递给市税务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动,强化对建筑业、房地产业联合监管;针对个别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情形的,需住建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费源信息采集表》、划拨决定书、合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房屋预售台账、房屋销售明细台账、房开企业保证金账户明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统计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度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项目竣工备案信息;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相关市政工程开工及完工情况。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在城乡客运、城市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等行业管理中发现其存在涉税涉费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税务局;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各驾校营运从业资格培训学校学员清册、基建项目开工及完工情况、款项拨付信息。

(十五)市水务局。按照要求向市税务局推送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批复文件、项目备案表等相关资料,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策解释、优惠政策认定和受理,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机关前形成的欠费,进行费源确认,明确缴款期限,将费源信息传递市税务局进行征收;根据市税务局传递的欠费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催缴工作;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水利工程项目开工情况(已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情况)、水电站备案名单。

(十六)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文艺演出确定之后正式演出之前,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演出承办单位、时间、地点、演员名单及合同等相关信息,以及境外运动员、演艺人员来盘比赛演出信息;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旅游工程项目开工情况、已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情况。

(十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新增退役军人信息(包括退役时间)、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安置信息。

(十八)市审计局。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税务局。

(十九)市能源局。加强煤炭产品调运管控,煤炭管理服务中心查处的违规调运案件及时函告市税务局;按年与税务、发改等部门共同确认盘州市自备电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的企业)名单;协助自然资源、税务部门对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单位开展后续催缴工作;月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煤炭产品调运情况明细、奖补资金信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技改、关闭、停产整顿明细情况)、自备电厂名单(瓦斯、新能源发电)。

(二十)市医保局。与市税务局联合开展医疗保险费征缴跟踪督导工作;在对医药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涉税涉费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税务局;配合市税务局做好纳税人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核查协作工作;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定点医院、药店医保报销数据、医保退费信息、大病医保信息。

(二十一)市农业农村局。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贫困人口信息、基建项目开工及完工情况、款项拨付信息。

(二十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联合发改部门完善盘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确保切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市税务局传递的欠费信息开展后续催缴措施;履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审核等职责。

(二十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残疾人信息年审(就业认证)工作并向税务机关推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限期缴纳整改通知书对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在残保金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以及减免情况需要退付资金的,由残联将相关资料提交市税务局开具退库凭证,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库;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职责。

(二十四)市民政局。在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时,发现其存在涉税涉费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税务局;协助市税务局核查纳税人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协助市税务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养老机构信息、农村低保户信息、孤老人员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等。

(二十五)市司法局。依法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配合市税务局建立公职律师争议咨询服务中心,强化对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证信息、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许可证信息、法律援助补贴发放信息。

(二十六)市能投公司。每次拨付电煤结算款项前,将拟拨付款项信息传递到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月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电煤结算数据及已拨付金额信息。

(二十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州监管支局。督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查询银行账号信息、按程序冻结账户存款、强制执行等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按时传递相关信息,全力采取措施提升收入质效(报送途径:协同-市税务局-办公室收发员)。

(二)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求对传递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比对,及时运用于税费征管工作。

(三)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工作联席会议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依法获取涉税(费)信息时,市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的涉税涉费资料或者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责任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和泄露。

附件:1.涉税涉费数据传递清单

2.盘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协作运行机制工作保障联络人名单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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