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业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
告诫书
致市广大经营者:
“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律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广告市场环境,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业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广告活动。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降价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五、发布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八、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九、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互联网上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十、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十一、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十二、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仅作重点提示,未尽内容详见相关法律法规)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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