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与财产情况核查方式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的增加,一些家庭困难的人户分离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经常会遇到求助无门的问题。如××户籍所在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当××到A地申请的时候,A地给××的答复是不清楚××在B地的经济状况和财产情况,不予受理;当××到B地申请的时候,B地给××的答复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该到A地申请保障才符合政策,导致申请对象求助无门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在非本省行政辖区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由于文件未明确规定家庭经济状况与财产情况核查的主体,致使个别乡镇(街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配合不积极,导致申请对象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此情况,我局在今年4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时,向辖区乡镇(街道)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实行居住地申请低保,并由居住地核查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与财产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强化督促指导,进一步优化核查方式,彻底解决申请对象救助无门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相关工作取得更大进展。如有其他建议或意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附注:主动公开
(联系人:孙 宁;联系电话:1998508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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