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盘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 ||||||||||||
序号 | 行政检查机关 | 检查对象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为多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 | 联合检查 牵头单位 |
联合检查 配合单位 |
备注 | 责任科室 |
1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经营企业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各分局 | 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2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药品(疫苗)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等。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药品监督管理科、各分局 | 药品监督管理科 |
3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或变更信息) | 对新开办药品企业进行药品许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等。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药品监督管理科 | 药品监督管理科 |
4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业市场主体(部分) | 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市场科、各分局 | 市场科 |
5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生产、备使用企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是 | 盘州市能源局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州市卫生健康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6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检查。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是 | 各分局及相关科室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 | ||
7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获检验检测资质企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符合情况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各分局 | 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 |
8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及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企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各分局 | 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 |
9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正常经营的加油站 | 加油站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计量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025年1月-12月 | 1 | 现场检查 | 是 | 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 | 各分局 | 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 |
10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学校食堂 |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
2025年1月至6月一次,7月-12月一次 | 2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科 |
11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养老机构食堂 | 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 2025年1月至6月一次,7月-12月一次 | 2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科 |
12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
2025年1月至6月一次,7月-12月一次 | 2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科 |
13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企业 | 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 2025年1月至6月一次,7月-12月一次 | 2 | 现场检查 | 是 | 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科 |
14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卖平台 | 外卖平台食品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 2025年1月至6月一次,7月-12月一次 | 2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科 |
15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行业企业 | 食品生产行业企业行政执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
2025年1月至6月一次,7月-12月一次 | 2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科 |
16 |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行业企业 | 食品流通行业企业行政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
2025年1月至6月一次,7月-12月一次 | 2 | 现场检查 | 否 | 无 | 无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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