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盘州市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境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其中3批次抽检不合格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盘州市静兴生活超市销售的1.大青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砂糖橘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小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该食用农产品的供货商是云南省曲靖开发区博大果业经营部供货的,因该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曲靖开发区瑞和西路与三元路交叉口曲靖农产品国际商贸城B10幢1号、A7幢1、2、3号,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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