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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来源:盘州市人社局 作者:xr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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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別 支付渠道 政策依据及标准 计算公式
工伤医疗期间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00% 医疗费报销总额=工伤医疗疗费总额-超“三目录”范围费用
2、工伤医疗康复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符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3号) 100% 工伤医疗康复费报销总额=工伤医疗康复总额-超“三目录”范围费用-超康复服务项目范围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100%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工伤天数×10元/人
4、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100%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据实报销;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5、护理费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笫三十三条 10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100% 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 7、辅助器具配罝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28号)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限额报销 辅助器具配置费=配置限额标准×器具数量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条
注:《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7个月 —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7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1个月
9、伤残津贴 一级 9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 8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 8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 7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10、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5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生活护埋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注:《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8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1个月
九级 9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9个月
十级 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7个月
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12、伤残律贴 五级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注: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7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级 6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1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3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
六级 26个月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元/月)×26个月
七级 12个月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
八级 9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
九级 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十级 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
1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总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11-3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各伤残等级最高最低标准内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
六级 8-26个月
七级 4-12个
八级 3-9个月
九级 2-6个月
十级 1-3个月
因工死亡待遇 15、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注:1、《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取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4、核定的各供养亲涡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6个月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6、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0%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其他亲属 30%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配偶、其他亲偶屈于孤老、孤儿的 再加10% 供奍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10%或30%+10%)
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企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用人单位脱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犮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注:1、2014年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7466元。2、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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