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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盘州市刘官天合平价大药房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盘州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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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医保〔2019〕11

        根据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管理局等五家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2019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六盘水医保发〔2019〕9号)文件精神,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工作组于2019年6月24日对刘官天合平价大药房(定点医药机构编号:100079)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组织人员对市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地梳理核实,现将违规事实及处理情况现通报如下:

一、违规事实

(一)售卖日用品

2019年6月24日16点30分,市检查组到该定点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在医保刷卡区货柜上摆放“特维斯海洋口腔膏150g”76支,单价为76元/支;“特维斯海洋口腔膏20g” 72支,未标价;“两面针清火养龈牙膏”10支,单价为26元/支;“田七祛火健齿牙膏”10支,单价为26元/支;“三七花祛火固齿牙膏”9支,单价为26元/支;“珍珠亮白固齿牙膏”8支,单价为26元/支;“妇炎洁”卫生巾6包,单价为15元/包。该药店在显眼位置摆放出售日用品,涉及违规金额4016.00元。

(二)串换药品

2019年6月24日,市检查组现场调取系统数据核查该定点药店的销售情况。经查,该药店销售量较高的“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药店不能提供该药品实物。现场检查2019年6月23日至24日的城镇职工医保明细单体现该药店售出“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数盒,单价分别为177元、64元、28.5元、26元、8元、6元、3元。经核实,参保职工实际购买的并非“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但结账时药店店员串换为该药品,并根据实际购买药品总价修改价格后进行下账。系统后台调取盘州市刘官天合平价大药房“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的销售情况,2019年1月1日至6月24日共销售283盒。涉及串换药品违规金额12108.50元。

二、处理意见

根据《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盘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7月29日党组会研究决定,对盘州市刘官天合平价大药房的违规行为处理如下:

(一)针对已查实的价值4016.00元的违规在柜日用品,除收回违规本金外,另追缴5倍违约金20080.00元,合计24096.00元。针对该药店串换药品进行下账的违规行为,除收回违规本金12108.50元外,另追缴5倍违约金60542.50元,合计追缴72651.00元。

以上涉及违规金及违约金共96747.00元,由盘州市医疗保障局财务科从盘州市刘官天合平价大药房的医保补偿款中扣除。

(二)责令该药店摆放的日用品全部下架,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认真整改,且对该药店作出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处理(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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