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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盘罚决字〔2023〕16号)
来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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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字〔202316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越能吉原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HNG491W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大山镇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卢孔敬  

2023年7月3日至7月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大山镇大河村,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及销售,你公司设计生产能力为年开采原煤45万吨/年,配套建设设计生产能力为年入洗原煤60万吨/年洗煤厂,你公司45万吨/年兼并重组项目于2021年8月19日取得《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兼并重组45万t/a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六盘水环审〔2021〕24号),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生产。你公司建设有一套矿井水处理系统,矿井水处理站排污口安装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现场检查时矿井水处理系统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同步运行。

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选煤厂与矿井水处理站之间的通村公路上设置有两条沟渠,沟渠上设置有开孔的铁盖板,两条沟渠靠选煤厂一侧均连通到选煤厂场地废水及选煤废水收集边沟、靠矿井水处理站一侧均连通到矿井水处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选煤厂大量场地废水(呈黑色)进入选煤厂场地废水及选煤废水收集沟经设置在通村公路上的两条沟渠进入矿井水处理站,同时,设置在通村公路上的其中一条沟渠靠矿井水净化站一侧有黑色水涌出,排放到通村公路路面,进入外环境。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设置在通村公路上的场地废水及选煤废水收集沟渠靠矿井水净化站一侧涌出的水体取样送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于2023年7月6日出具《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02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4mg/L,悬浮物浓度为2099mg/L,分别超出《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表3新建(扩、改)生产线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70mg/L、悬浮物≤70mg/L)的0.057倍、28.985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7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7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7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20237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5.20237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光盘)1份;6.202374日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执法采样记录表》及交接记录1份;7.20237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022号)及《送达回证》1份;8.《建设项目环境“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278-280页及附表1复印件1份;9.《关于对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兼并重组) 45t/a 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六盘水环评估书〔202116号)1份;10.《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兼并重组) 45t/a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11.《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兼并重组45t/a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六盘水环审〔202124)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9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盘罚告字〔202316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幅度为15%超标因子2个的裁量幅度为8%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裁量幅度20%计算、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3倍以上的裁量幅度为20%、日排放量(因废水为无序涌出无法计算、以最低裁量幅度计算)不足10吨的(一般排污单位)的裁量幅度为5%鉴于你公司发生超标排放受到短时间强降雨影响,超标排放问题发生后,你公司积极主动整改,现已完成整改,已消除原风险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公司减轻15%的罚款金额。即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5%+8%+20%+20%+5%)×60%-15%〕×1000000=258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           话:0858-3678407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江源路147

邮编:553000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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