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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盘罚决字〔2023〕23号)
来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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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字〔202323

当事人名称:刘显斌

身份证号码52020XXXXXXXXXXXXX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2023112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盘州市峰然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盘州市峰然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东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矸石及尾矿堆放处理协议》,将选煤产生的矸石及尾矿委托东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合法场地堆放。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盘州市峰然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关镇丘田村的选煤厂现实际经营方为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与东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矸石及尾矿堆放处理协议》无东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公章,仅有你个人签字和按手印。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东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注册营业执照。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在2023111-20231110日期间,根据你提供的瓦厂收货地址开具《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票》,并在你组织下将选煤产生的2871.62吨尾煤泥倾倒在盘州市两河街道亮山居委会曾家凹一坑塘内,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每吨6元的价格付给你。20231129日,执法人员到上述倾倒点检查发现,该倾倒点底部有积水,部分边坡上的煤泥已用泥土覆盖,大部分煤泥沿边坡流淌至水坑内,坑塘周围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你组织在上述倾倒点倾倒、堆放尾煤泥未办理环评及其它相关手续,也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202311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 202311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矸石及尾矿堆放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3. 202311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产品调运量台账》及《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产品调运量统计》复印件各1份;4. 20231128日执法人员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调取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5. 202311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选煤厂环评报告书预审意见、环评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6. 202311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州市峰然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合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 20231128日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 20231128日、29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9. 202311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10. 202311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1. 20231129日盘州市两河街道办工作人员提供的《两河街道现场发现的运输车辆、调运票、驾驶证图片》复印件1份;12. 2023126日执法人员收到的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两河亮山泥煤堆放问题涉及环境污染线索移交函》复印件1份;13. 20231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4. 2023127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州峰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罚告字〔202323),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对你拟作出罚款人民币108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29.72元的决定,明确告知你有权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在规定限期内你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20%;倾倒、堆放、丢弃1000吨以上的30%;固废类别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堆放的尾煤泥处置费用无法计算,按十万元算,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本案罚款金额=〔(20%+30%+10%×60%±0%×300000=108000元。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贰佰贰拾玖元柒角贰分(¥17229.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或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办公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欢           话:0858-3678407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9号楼

邮政编码:553000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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