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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盘罚决字〔2024〕5号)
来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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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罚决字〔20245

当事人名称:伍邦俊

身份证号码520202************

地址贵州省盘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盘州市亦资街道办事处反映,亦资街道盘州大道PZHG(2022)G(411)地块上有煤矸石堆放。2024年4月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亦资街道办事处、亦资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核查,发现该地块上有煤矸石堆放,部分已采取泥土进行覆盖,部分处于裸露状态。现场核查时,有一辆牌照为贵BB5217的煤矸石运输车辆(解放牌j6型号)来到核查现场倾倒煤矸石,之后另有一辆牌照为贵BB4587的运输车辆也在此地块倾倒煤矸石,经两辆车的驾驶员共同指认,是你指使他们将装满了煤矸石的车辆开到此处卸载。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你曾从该地块上取土用于恒大房开项目的绿化,导致该地块上的临时房屋有坍塌风险,于是你利用煤矸石回填取土造成的凹陷处,回填处未采取相应生态环境防范措施。你组织在上述地点倾倒煤矸石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4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45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202445执法人员调取的配合调查人员刘**、**、伍邦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416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州市恒畅洗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配合调查人员王**、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州市城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配合调查人员吕**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2.20244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4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44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本人具体违法行为)。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624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罚告字〔20245,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20%;倾倒、堆放、丢弃1000吨以上的30%;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堆放的煤矸石处置费用无法计算,按十万元算,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本案罚款金额=〔(20%+30%+10%)×60%±0%〕×300000=108000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办公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58-3678407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邮政编码:553000

                                                 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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