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盘罚决字〔2024〕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
法定代表人: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01958***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石桥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反映“喜乐庆煤矿噪音、粉尘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202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10月1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煤矿全称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你矿主要从事煤炭开采,调查核实时处于技改建设状态,已建成密闭式输送皮带走廊和封闭空压机房等污染防治设施。经查阅你矿“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建设施工期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202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你矿处于技改建设状态,已配套建设的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投入运行和使用,经盘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矿敏感点的昼、夜间噪声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后出具了《监测报告》(盘州环监字〔2024〕第026号),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南侧噪声敏感点3的夜间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排放限值4.8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盘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具体违法行为)
2.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兼并重组)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兼并重组)“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84至187页复印件1份、《关于对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兼并重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环保手续情况)
3.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询问人职务任免通知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代收文书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原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公司及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人员、地址及方式)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盘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应处罚款金额为三万元。我局决定对你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矿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办公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矿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欢 电 话:0858-3678424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江源路147号
邮 编:553500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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